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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3-25 17: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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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证监许可【2014】14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

益类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

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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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2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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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4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8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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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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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并于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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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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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模式

45、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

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果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及之后的每个封闭期均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果该年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4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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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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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股份银行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

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银行

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会副

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财经大

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

华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 先生还

是资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 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

产管理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太地区也

有十七年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

他是资产管理亚太和新兴市场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

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士信贷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

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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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族财

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

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

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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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 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

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

战略发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

主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2014 年 11 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7 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年-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

理,2000 年-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7 月

至 2001 年 11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社保债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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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欣先生,10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中国银行担任债券交易员,在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副总监兼基金经理。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2014 年 6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7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目标收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2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昌明先生,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担任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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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

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

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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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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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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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

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

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

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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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

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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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

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

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

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

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

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992.81 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 134%,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十只,分别为博时产业债纯债、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置、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东方红稳健精选、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

富混合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汇添富和聚宝货币、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天弘新价值混合、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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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生态环境、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国投瑞银新成长、金鹰改革红利、国寿安保稳健回

报、中信建投稳信债券、中海安鑫保本、易方达裕丰回报、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华富恒财

分级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天治

财富增长、广发小盘成长、汇添富货币、长信金利趋势、嘉实优质企业、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

定回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

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

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

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

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

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

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

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

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

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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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7)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

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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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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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4)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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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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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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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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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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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http://www.nesc.cn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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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816

传真: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2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25)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2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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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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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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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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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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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1)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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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69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刘宝文

联系电话: 010-58325395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8.jrj.com.cn

(4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联系电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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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7)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8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9)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0)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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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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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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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5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6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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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3)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6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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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5)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7)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赵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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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6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7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1)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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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郭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2)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3)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7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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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务人:吴港平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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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4】

140 号文核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

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果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及之后的每个

封闭期均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止(如果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以此类推。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

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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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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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为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

个工作日(含该日)起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每个开

放期开始的 2 日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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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该申购申请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

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

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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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1.0%

赎回费 的份额

认购的份额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

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 0%

的份额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资产。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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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封闭期对应的时间,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为 2 个封闭期对应的时间,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例:某投资者在某一开放期前并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后其在该开放期先申购后又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该 1 万份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0%=1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0=12,375.00 元

即:某投资者在某一开放期前并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后其在该开放期先申购后又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该 1 万份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7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上一个封闭期最后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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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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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

期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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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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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在保

证每个开放期有适当的流动资产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

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

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

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

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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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转向衰退

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

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

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

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

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

响,因此,在中国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

需面和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

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2、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

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

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

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坚持中长期投资理念,对于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进行中长期投资。

但是,由于市场的波动,亦会导致证券的价格在短期内偏离其合理价值区间,在此种情况

下,本基金可能进行短期波段性操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买入的证券在短期内出现价格急剧波动,严重高出其合理价值区间,本基金将

全部或者部分卖出该证券,以实现投资收益,而市场价格经过自身内在机制调整,重新回

到合理价值区间时再重新买入。

(2)由于市场出现未能预见的不利变化,导致前期投资决策的基础条件不复存在,此

时,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本基金亦将进行短期操作。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

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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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

估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投资决策委员会

久期配置/期

投资小组 研究小组

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信

宏 用

观 、

基 投 策

金 转

资 略 债

经 经 研

理 个

理 究 券

个券选择 研

组合构建 中央交易室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

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

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

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

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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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

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

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

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

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R)+1.0%。

R: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r1、r2、r3ri:各阶段适用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N1、N2、N3Ni:执行不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的天数。

本基金选择此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每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

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本基金以

获取绝对收益为目标,并采用浮动管理费率的方式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基金管理人

利益的统一。以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上浮 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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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

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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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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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15,933,600.85 77.40

其中:债券 1,015,933,600.85 77.4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984,643.28 8.38

8 其他资产 186,622,743.60 14.22

9 合计 1,312,540,987.73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3,031,722.40 26.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5,451,397.80 11.6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5,451,397.80 11.68

4 企业债券 629,360,476.85 86.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066,000.00 8.21

6 中期票据 41,631,000.00 5.6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393,003.80 0.8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15,933,600.85 138.8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5 国债

1 019512 1,200,000 120,588,000.00 16.4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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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息国

2 150019 700,000 71,407,000.00 9.76

债 19

14 国开

3 140229 400,000 42,944,000.00 5.87

29

14 昊华

4 122365 350,000 36,806,000.00 5.03

01

5 112212 14 中山债 300,000 30,633,000.00 4.1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3,070.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9,938,410.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581,262.4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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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6,622,743.60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8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益率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1)-(3) (2)-(4)

收益率标准

(1) (2) (3)

差(4)

2014.8.12-2014.12.31 2.40% 0.14% 1.53% 0.01% 0.87% 0.13%

2015 年 8.59% 0.11% 3.12% 0.01% 5.47%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1.20% 0.12% 4.65% 0.01% 6.55% 0.1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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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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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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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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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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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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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方式,于每个封闭期最后一日计算该封闭期期间的管理费,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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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 × I × 该封闭期实际天数÷365

H 为该封闭期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封闭期最后一日计提管理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该封闭期的基金管理费率,计算方式如下:

情 形

分档 (M 为该封闭期内基金的期间年化收益 基金管理费率(I)

率)

1 M

2 R+1.00%≤M

3 R+2.00%≤M

4 R+4.00%≤M Min{1.00%,(M-R-3.30%)}

注:

1)该封闭期内基金的期间年化收益率(M)=(该封闭期最后一日计提管理费前的基

金资产净值- 该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间的收益分配金额)÷ 该

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封闭期实际天数÷365

2)R 为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1、r2、r3ri:各阶段适用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N1、N2、N3Ni:执行不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的天数。

3)基金管理费率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第四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4)本基金浮动管理费计提规则中特别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平滑保护机制,

即依照高分档期间年化收益率对应计提管理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不低于依

照低分档期间年化收益率对应计提管理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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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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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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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开放期

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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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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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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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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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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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

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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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债券和银行存款类产品,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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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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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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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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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

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

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话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上网的时候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4008119999-3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

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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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8-13;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计提管理费的公告,2015-08-13;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15-08-19;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9-01;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2015-09-16;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09-18;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2;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6;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2015-10-28;

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9;

1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5-11-02;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2015-11-14;

1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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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7;

1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23;

1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2015-11-26;

1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利得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27;

1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5-11-27;

1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2015-12-01;

1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03;

2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5-12-21;

2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提示性

公告,2015-12-31;

2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1月4日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01-04;

2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的提示性公告,2016-01-06;

2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1月7日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01-07;

2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6-01-3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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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二)《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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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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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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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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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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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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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运作方式的转换);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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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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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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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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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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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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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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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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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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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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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

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

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

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

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

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针对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

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始此类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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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比例的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对基金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即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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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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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予以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最近一次收到的存款银行名单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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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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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

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

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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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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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

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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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

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

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

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

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

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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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

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

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

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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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

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

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保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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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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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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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比例承担相关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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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

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

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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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开放式

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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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

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

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

议进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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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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