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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5-07 18: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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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4年9月5日《关于准予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4】929号)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25日正式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3月25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5年12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20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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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3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5

九、基金的投资.............................................................. 32

十、基金的业绩..............................................................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4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十七、风险揭示..............................................................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四、备查文件............................................................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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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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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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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

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

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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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言,下同)对应的次一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次一月无月度对日,则该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为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对应的次一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次一月无月度对日,则该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为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

月度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后续日历月无对

应日期,则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

其它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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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的电子交易平台或销售机构的

不同,将设 A 类、B 类和 C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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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000,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

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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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

值”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

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

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

长、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

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

共吉林省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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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

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

席。兼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

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

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

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

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

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

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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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营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

计师;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 年 11 月加入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向霈,女,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曾任

职于市场部、股票投资部、交易部,2011 年起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招商招钱宝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时间:2014 年 3 月 25 日至今)、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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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8 日至今)及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马龙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5 日至 2016 年 2 月 6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及

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

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

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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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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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

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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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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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

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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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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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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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2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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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021)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83064741

联系人:张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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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上线 C 类基金份额)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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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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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电子交易平台或销售机构的不同,本基金将设A 类、B 类

和C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并适用

差异化费率、对现有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可对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赎的金额、时间与方式等的具体规则做出限制,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赎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时

间与方式等的具体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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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4】929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4年9月23日起到9月23日止,共募集

203,989,849.9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68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9月25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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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

人。

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调整后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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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及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

赎回预约,申购预约与赎回预约的具体业务规则参见届时销售机构公告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在支付赎

回款时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

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

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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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每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具体最低认购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和网上

交易平台要求为准。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都为 0.01 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4、本基金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0.01 份。

5、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账户的净赎

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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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

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

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上一运作期的基金收益在上一运作期

期满时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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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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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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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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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和

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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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50 天以内,

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2、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首先通过

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判断宏观经济与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

势,进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进行研判,从而判断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的综合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制定

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

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

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

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

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我们

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

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

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

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

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

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因此,通过全面的

信用分析,我们能够积极主动的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甚至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为信

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还会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

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各期限信用利差的变

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期限选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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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

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

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由于目前含回售条款的多为信用债,本基金在严格的信用审查

的基础上选择含回售条款的个券,同时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行

权价值为正(即买入价格低于其回售行权价格),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并在

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

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

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益。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八)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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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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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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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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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188,721,140.76 29.77

其中:债券 1,188,721,140.76 29.7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16,008,359.00 55.5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3 561,755,807.09 14.07

4 其他资产 26,179,816.14 0.66

5 合计 3,992,665,122.9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5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89,999,315.00 5.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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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的比例(%)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8.30 5.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1.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3.4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9.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1.5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4.37 5.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0,363,872.86 4.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0,363,872.86 4.7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9,941,022.66 21.3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98,416,245.24 5.22

8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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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1,188,721,140.76 31.28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10 - -

动利率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号 值比例(%)

1 111509221 15 浦发 CD221 2,000,000 198,416,245.24 5.22

2 041559052 15 神火 CP002 1,000,000 100,000,084.78 2.63

3 041562011 15 鲁宏桥 CP001 1,000,000 99,991,065.24 2.63

4 041564024 15 郑煤 CP001 1,000,000 99,983,526.34 2.63

5 011599601 15 淮南矿 SCP006 1,000,000 99,980,099.39 2.63

6 011515011 15 中铝业 SCP011 1,000,000 99,874,196.64 2.63

7 150307 15 进出 07 900,000 90,245,341.51 2.37

8 041551040 15 浙商集 CP001 700,000 69,978,253.50 1.84

9 041552027 15 潞安煤化 CP001 500,000 50,180,443.97 1.32

10 150403 15 农发 03 500,000 50,069,062.79 1.32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56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83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954%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

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8.3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6,179,8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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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6,179,8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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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投资业绩表现如下: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A: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基金成立起至2014.12.31 1.0284% 0.0062% 0.2925% 0.0000% 0.7359% 0.0062%

2015.01.01-2015.12.31 4.2370% 0.0059% 1.3687% 0.0000% 2.8683% 0.0059%

基金成立起至2015.12.31 5.3089% 0.0060% 1.6612% 0.0000% 3.6477% 0.0060%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B: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基金成立起至2014.12.31 1.2419% 0.0057% 0.3675% 0.0000% 0.8744% 0.0057%

2015.01.01-2015.12.31 4.2368% 0.0059% 1.3687% 0.0000% 2.8681% 0.0059%

基金成立起至2015.12.31 5.5314% 0.0059% 1.7362% 0.0000% 3.7952% 0.0059%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C: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基金成立起至2015.12.31 1.5902% 0.0078% 0.6113% 0.0000% 0.9789% 0.0078%

注:C 份额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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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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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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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开始舍去。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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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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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根据基金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

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

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

期期末的基金收益、加上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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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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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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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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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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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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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日未结转份额。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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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65

Ri 7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 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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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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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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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中等风

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

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收益率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

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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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

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

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有可能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如次一月无月度对日,则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最后

一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起,

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次一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如该月无月度对日,则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

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1 个月。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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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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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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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的,本基金剩余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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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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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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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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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6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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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设日常机构。

2.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以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

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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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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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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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项、

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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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7.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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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

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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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为止;

(4)根据基金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

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加上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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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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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

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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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c)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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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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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日未结转份额。

7 365

Ri 7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 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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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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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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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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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c)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d)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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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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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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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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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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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开始舍去。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

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

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8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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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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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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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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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9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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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14

2、关于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6/2/6

3、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1/22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1 月 7 日指数熔断触发旗下公募基金开放时间调整的公告

2016/1/7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交易所场内基金开放时间的公

告 2016/1/4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1 月 4 日指数熔断触发旗下公募基金开放时间调整的公告

2016/1/4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对旗下基金开放时间进行调整的公告

2015/12/31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平安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动的

公告 2015/12/31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积木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1/11

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1/9

11、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五年第二号)

2015/11/7

12、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五年第二号)

2015/11/7

13、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4

1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3

15、关于调整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大额申购业务限额的公

告 2015/9/25

9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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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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