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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一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5-11 16: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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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4]181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非

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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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3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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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88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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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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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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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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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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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下一自然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且不上市交易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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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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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 2013 年 3 月 27 日

电话: 010-63620212

联系人:李佳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3】247 号文批准,

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

设立,注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加拿大丰业银行 3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六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

基金(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B)、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75 年起,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

事长。闫先生为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

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中国企业家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2013 年 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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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剑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1997 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总行银行卡

业务主管、总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人事部副总经理、学院路支行行长、总行

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北京银行执行董事、副

行长、董事会秘书。长期负责北京银行综合经营和投资管理方面业务,熟悉资

本市场和资本运作。

冯丽华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自 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

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

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监。

苏利文先生(James O’Sullivan),2014 年 12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拥有

约克大学数学系的专业荣誉文学士学位、奥斯古德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以及约

克大学舒力克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利文先生还曾任多伦多亨伯河医

院董事会主席。1990 年加入加拿大丰业银行,并在投资银行业务及并购部担任

高级领导职务;自 2014 年 11 月起,苏利文先生被任命为全球财富管理执行副

总裁,负责全球零售和机构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周美思女士,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

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

拥有 25 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

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

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

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

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

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

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自 1984 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

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208 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

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2001 年起担

任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 年起任有

研总院院长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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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1986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

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 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

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纪

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

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

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

理。高女士自 1994 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

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

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

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

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秦浩腾先生(Jordy Chilcott),监事。注册财务规划师,丰业银行全球

资产管理零售业务主管,负责大明互惠基金,丰业基金产品和分布在 19 个国家

的国际基金业务,同时也负责通过银行的全球分销渠道及加拿大的独立理财顾

问师的庞大网络进行基金的销售工作。秦浩腾先生在金融服务行业的职业生涯

超过 27 年,涉及咨询管理,销售和基金研发等多个领域。秦浩腾先生于 2006

年加入大明互惠基金,2010 年大明互惠基金被丰业银行收购之后,秦浩腾先生

开始负责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国内基金和国际资产管理业务。秦浩腾先生在加入

大明互惠基金之前,曾担任标准人寿基金的高级副总裁。秦浩腾先生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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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行业组织,包括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特设战略研究委员会和公众

联络委员会,以及加拿大丰业银行内部附属的众多指导委员会。

刘向途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

务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常主要

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

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熟悉资本市场、股权投资管理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

等相关业务;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75 年起,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

事长。闫先生为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

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中国企业家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2013 年 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英先生,总经理,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总行办

公室副主任、支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

现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

融风险管理经理 (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

投资公司 (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 Funds,多伦多,加拿大)

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 年 3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霍向辉先生,督察长,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学位,199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

后在支行、总行信贷管理部任职,后担任支行行长,2012 年起担任北京银行南

宁工作室负责人,负责分行筹建工作。2013 年 3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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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

闫沛贤,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金融学及伯明翰大学计算机双硕士。历任英国

国家航空公司软件工程师,平安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

交易员,负责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投资交易工作和银行流动性管理。2012 年

荣获“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交易员”荣誉称号。2013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3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3 月 24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自 2013 年 10 月至今还担任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 17 日至今同时担任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至今同时担任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夏英先生,投资研究副总监刘向途先

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杨宇俊先

生,专户投资经理李继民先生、赵军华先生,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廉晓婵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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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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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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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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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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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

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

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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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

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4只,包括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华丰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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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南方利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076)、天弘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001250)、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001249)、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85)、天弘

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0)、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001447)、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314)、方

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1)、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3)、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570)、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2107)。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

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22,508.33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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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个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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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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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62528(北京、上海)、96528

网址: www.nbcb.com.cn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96523(浙江)

网址: www.hzbank.com.cn

(5) 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

27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62999、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96400(江苏)

网址: www.njcb.com.cn

(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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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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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96588(安徽)

网址:www.hsbank.com.cn

(1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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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000

网址:http://www.myfund.com/

(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站:http://www.cifco.net/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2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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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2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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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

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

8-B4,9-B、

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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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3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

(32)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3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http://www.htsec.com/htsec.html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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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3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3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 www.noah-fund.com

(38)上海陆金所资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 www.lufunds.com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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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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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4]181 号

文注册,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4 年

3 月 2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

额为 316,289,884.49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代码:000552)215,291,197.51

元,C 类(基金代码:000553)100,998,686.98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6,957.2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29,842.96 元,C 类

27,114.24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1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16,346,841.69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215,321,040.47 份,C 类 101,025,801.22 份。两项合计共 316,346,841.69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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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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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自然年度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下一自然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即 2014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1 日

(2015 年 3 月 1 日(周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对应日顺延至 2015 年 3 月 2 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

为 10 个工作日,由于 2015 年 3 月 7 日、2015 年 3 月 8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首

个开放期为自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5 年 3 月 14 日至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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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3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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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

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五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

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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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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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万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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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本基金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57%

100 万≤M<300

0.38%

申购费率 0%

300 万≤M<500

0.19%

M≥500 万 按笔收取,950 元/笔

情形 费率

同一开放期内将

赎回费率 申购的份额予以 1.00% 1.00%

赎回的

其他 0.00% 0.0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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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7%)=49,716.62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16.62=283.38 元

申购份额=49,716.62/1.050=47,349.16 份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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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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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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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且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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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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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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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积极选择具有高质量的债券,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非

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期限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

略、证券选择策略、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

品种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

会,实现组合资产的增值。

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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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

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

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

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

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

策略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

宏观经济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

降低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

当宏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

还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

投资主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

在中国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

需面和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

收益分析,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4、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

人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

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

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5、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坚持中长期投资理念,对于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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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投资。但是,由于市场的波动,亦会导致证券的价格在短期内偏离其合

理价值区间,在此种情况下,本基金可能进行短期波段性操作,具体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所买入的证券在短期内出现价格急剧波动,严重高出其合理价值区间,

本基金将全部或者部分卖出该证券,以实现投资收益,而市场价格经过自身内

在机制调整,重新回到合理价值区间时再重新买入。

2)由于市场出现未能预见的不利变化,导致前期投资决策的基础条件不复

存在,此时,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本基金亦将进行短期操作。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

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

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

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公司基本面等

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

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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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有关研究报告,负责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之后,在债券研究员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3%。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

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性

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上浮 1.3%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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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2)本基金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以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级应

为 BBB 以上(含 BBB)。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

封闭运作期;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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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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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自 2015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79,268,523.00 93.78

其中:债券 1,679,268,523.00 93.7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294,614.22 1.97

8 其他资产 76,008,516.75 4.24

9 合计 1,790,571,653.9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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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0,223.00 0.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0,223.00 0.02

4 企业债券 625,655,800.00 61.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76,981,500.00 27.28

6 中期票据 776,401,000.00 76.48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9 其他 - -

10 合计 1,679,268,523.00 165.4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张) 值比例(%)

1 011599456 15奇瑞SCP003 750,000 75,532,500.00 7.44

2 122367 14财富债 700,000 73,892,000.00 7.28

14湘经开

3 101469004 500,000 56,205,000.00 5.54

MTN002

15晋焦煤

4 101552032 550,000 55,825,000.00 5.50

MTN004

5 112203 14北农债 500,000 54,540,000.00 5.3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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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8,609.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928,642.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071,264.6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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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9 合计 76,008,516.7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

有尾差。

(十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加纯债一年 A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 益 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过去三个月 3.49% 0.11% 0.73% 0.01% 2.76% 0.10%

中加纯债一年 C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 益 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过去三个月 3.43% 0.10% 0.73% 0.01% 2.70% 0.0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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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A 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2014-03-24 2014-06-23 2014-09-19 2014-12-24 2015-03-31 2015-07-01 2015-09-28 2015-12-31

中加纯债一年A 基准

本基金 C 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2014-03-24 2014-06-23 2014-09-19 2014-12-24 2015-03-31 2015-07-01 2015-09-28 2015-12-31

中加纯债一年C 基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建仓期为 3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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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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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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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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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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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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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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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9%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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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H=E×0.1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8%。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8%÷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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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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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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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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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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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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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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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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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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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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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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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下一自然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

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在本基金的封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

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对于本基金

来说,巨额赎回即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

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

一定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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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

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债券

发行人评级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信用类的固定收益产品,例如公司债券,信用风险

是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

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开放期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

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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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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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低于 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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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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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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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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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由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

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

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 400-00-95526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 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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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其他销售机构

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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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2015-10-2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0

2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三季度 2015-10-2

报告 7

3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2015-10-3

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0

4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四季度 2016-01-2

报告 2

5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2016-03-2

业务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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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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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

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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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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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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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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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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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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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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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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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不影响已有投资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时,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低于 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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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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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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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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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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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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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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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低于 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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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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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邮政编码:100070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 2013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字【2013】247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4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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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非

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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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本基金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以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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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

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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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新

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

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

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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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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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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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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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

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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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一级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一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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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

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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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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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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