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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3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6-07 16: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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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18

日证监许可[2012]123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6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48

七、基金的募集............................................................................................................................. 4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0

十、基金的投资.............................................................................................................................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八、风险揭示.............................................................................................................................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9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理财 30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1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

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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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

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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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对应的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月度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申购申请日: 指有效申购申请日。如果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日期或者时

间之外提交的申购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申

请将视为下一开放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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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益率。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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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硕士,

高级经济师。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

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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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前

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

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 2007 年荣获全

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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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孙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信证

券(香港)有限公司企业融资业务董事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执行总

经理、董事总经理(担任投行委运营部、资本巿场部、交通行业组行政负责人)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研所

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远航先生,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2011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交易管理部交易员、现金管理部研究员等,现任现金管理部副总裁,华

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20日起任职)、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20日起任职)、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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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8月20日起任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1日起任职)、华夏收益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30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李广云先生任基金经理;2013

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魏镇江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年

金投资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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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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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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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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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

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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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金

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

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

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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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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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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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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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方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62528(北京、上海)、96528(其他地区)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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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董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1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赵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1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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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12)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吕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1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1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董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15)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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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16)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王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17)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1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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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1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孙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2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项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2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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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2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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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2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2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2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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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3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3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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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33)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3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马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3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36)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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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潘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37)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3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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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4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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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4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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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钱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4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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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5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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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5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5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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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7

(5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5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6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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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6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6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6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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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6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6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6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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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6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6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7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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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7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7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7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石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7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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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400-809-6518

(7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7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7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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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7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7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8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俞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8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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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唐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8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8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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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8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8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8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8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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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8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9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9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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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9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王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9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9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9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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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9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97)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9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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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9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0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10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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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10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王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10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10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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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10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10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汤晓东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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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濮晓达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级和 B 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级份额 B 级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100.00 元 5,000,000.00 元

代销机构:1,000.00 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级份额的投资者

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直销

机构 100.00 元、代销机构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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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100.00 元 直销机构:100.00 元

代销机构:1,000.00 元 代销机构:1,00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00 份 100.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00 份 5,000,000.00 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2、若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3、A 级、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

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投资者需注意,若开放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

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量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18日证监许可[2012]1234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12年10月19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2,569,878,31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948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0 月 24 日正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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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1 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场 B 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 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35 号(富贵园购物中心)首层东区 F1-3(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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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7133146

(6)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88 号紫竹花园一期 B 座 01(100089)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广场 A 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6 号新城国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第一层 101A-1 单元(200120)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40 层 02 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层 B 区(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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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6)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2、

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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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即认

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结算机构只办理赎回提交当日为运作期到

期日的对应的到期份额的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对超出

到期份额的部分可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通过

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

制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的相关描述。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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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赎回基金份

额将获得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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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该运作期内的收益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2012年8月6日申购本基金1,000元,得到基金份额1,000份,该笔

申购于2012年8月7日确认,则其第一个运作周期为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共31天,

该笔份额该运作期内对应的当期收益为5.34元。

若该投资者在2012年9月6日提出赎回上述份额的申请,则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1.00+5.34=1,005.34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2012年8月6日申购本基金1,000元,得到基金份额1,000份,该笔

申购于2012年8月7日确认,则其第一个运作周期为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共31天,

该笔份额该运作期内对应的当期收益为5.34元。

若该投资者未于2012年9月6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5.34/1.00=1,005.34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2年9月7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10月8

日(申购申请日,即8月6日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10月6日为非工作日,故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10月8日),第二个运作期共32天。

若该投资者于10月8日提出赎回申请,且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当期收益为5.62

元,则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5.34*1.00+5.62=1010.96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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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56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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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预约赎回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

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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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50 天以内,

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

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

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

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

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

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品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制订

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

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59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部负责。通过自上而下的

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化的

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出分

析意见,并经公司固定收益部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决策小组讨论后

形成结论。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判断,以及各类投资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

险的变化情况,决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类别、各期限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的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各品种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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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

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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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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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对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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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60,058,811.75 39.33

其中:债券 160,058,811.75 39.3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195.00 12.2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3,800,622.93 47.63

4 其他各项资产 3,054,019.76 0.75

5 合计 406,913,649.44 100.00

5.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7.76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项目 金额

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8,905,630.55 16.96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5.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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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5.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23.56 16.9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6.5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8.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31.6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25.9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6 合计 116.31 16.96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0,786.19 5.7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0,786.19 5.7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9,971,748.60 37.43

6 中期票据 10,086,276.96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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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60,058,811.75 46.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10 - -

率债券

5.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债券数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

量(张) 比例(%)

1 011520003 15 中铝 SCP003 200,000 20,005,224.84 5.76

2 150211 15 国开 11 200,000 20,000,786.19 5.76

3 011599954 15 鲁能源 SCP005 200,000 19,994,029.32 5.76

4 1182288 11 晋煤 MTN1 100,000 10,086,276.96 2.90

5 041564084 15 阳泉 CP005 100,000 10,026,954.85 2.89

6 011699263 16 冀中能源 SCP001 100,000 10,003,963.60 2.88

7 011599656 15 开滦 SCP003 100,000 10,001,055.47 2.88

8 011699531 16 晋煤 SCP002 100,000 10,000,147.79 2.88

9 011699193 16 鲁钢铁 SCP001 100,000 9,995,729.29 2.88

10 011699434 16 鲁钢铁 SCP002 100,000 9,994,492.35 2.88

5.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3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8%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基金按持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

摊余的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

“影子定价”,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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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

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未发生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5.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5.8.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802,201.76

4 应收申购款 251,818.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054,019.76

5.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5.8.5.1 本报告期内没有需特别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5.8.5.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华夏理财30天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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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 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 10 月 24 日至

0.7496% 0.0043% 0.2545% 0.0000% 0.4951% 0.0043%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4.6293% 0.0054% 1.3500% 0.0000% 3.2793% 0.005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4.8665% 0.0035% 1.3500% 0.0000% 3.5165% 0.003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4.0270% 0.0090% 1.3500% 0.0000% 2.6770% 0.009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0.8833% 0.0113% 0.3357% 0.0000% 0.5476% 0.0113%

2016 年 3 月 31 日

华夏理财30天债券B: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 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 10 月 24 日至

0.7953% 0.0043% 0.2545% 0.0000% 0.5408% 0.0043%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4.8793% 0.0054% 1.3500% 0.0000% 3.5293% 0.005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5.1182% 0.0035% 1.3500% 0.0000% 3.7682% 0.003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3.3650% 0.0101% 1.3500% 0.0000% 2.0150% 0.010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0.2471% 0.0076% 0.3357% 0.0000% -0.0886% 0.0076%

2016 年 3 月 31 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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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偏离,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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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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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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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72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在基金份额运

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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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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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降级确认日起适用 A 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升级确认日起适用 B 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5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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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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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和/或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各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

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披露基金份额的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供投资者参考。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Ri/n)×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日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 为该运作期天数,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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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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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

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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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若投资者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可能因本基

金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而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由于每个日历月长短不一,再加

上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30

天。

2、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5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

益随之降低。

3、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较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

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在基金投资定期存款时,当存款银行不能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4、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投资品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

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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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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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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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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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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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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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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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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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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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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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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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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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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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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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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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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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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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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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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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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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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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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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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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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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

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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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

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基金专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

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

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同时,如需订制个性

化服务,可通过本公司网站、邮件、短信、人工等方式操作。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

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

外。

3、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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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4年10月24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三季度报告。

(二)2014年11月8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公告。

(三)2014年11月2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

构的公告。

(四)2014年12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

构的公告。

(五)2015年1月22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四季度报告。

(六)2015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取消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限额的

公告。

(七)2015年2月6日发布关于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八)2015年3月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九)2015年3月1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2015年3月2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一)2015年3月31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

(十二)2015年4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十三)2015年4月21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1季度报告。

(十四)2015年4月2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

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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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2015年5月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六)2015年7月18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十七)2015年8月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八)2015年8月2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十九)2015年8月29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

(二十)2015年9月1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公

告。

(二十一)2015年10月1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

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二)2015年10月27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三)2015年11月1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

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四)2015年11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

公告。

(二十五)2015年11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

公告。

(二十六)2015年11月2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申购、赎回数额限制的公告。

(二十七)2015年11月3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

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八)2015年12月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变更

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十九)2015年12月18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诺

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三十)2016年1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三十一)2016年1月1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三十二)2016年1月21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

(三十三)2016年1月3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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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十四)2016年3月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三十五)2016年3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三十六)2016年3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

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三十七)2016年3月29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三十八)2016年4月1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部分代销机构新增办理华

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三十九)2016年4月1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

销机构的公告。

(四十)2016年4月20日发布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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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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