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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新活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

来源:巨潮网 2016-06-08 17: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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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六年六月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5]63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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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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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5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风险揭示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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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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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天弘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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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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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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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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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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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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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君正

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鸣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现

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

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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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

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

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

理、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

主任会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

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

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盟

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本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本公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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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综合业务及战略产品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2011 年 4 月任命为本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分管本公司机构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 年 10 月加盟本公司,2012 年 11 月任命为本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本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本公司股权投资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披露日,宁辰先生已离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敬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益研

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理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验。自 2007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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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本公司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研究主管助理、研究部副主

管、研究副总监、研究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2 月期间)。现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

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监。

姜文涛先生,本公司投资管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本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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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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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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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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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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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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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

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

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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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

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

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

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

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

一致好评。

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5只,包括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华丰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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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

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南方

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001216)、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076)、天弘

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001250)、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49)、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0)、天弘惠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47)、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001314)、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1)、易方达

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3)、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001570)、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2107)、天

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2388)。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

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

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29,423.0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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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

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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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5 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

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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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官方网上交易系统、移动客户端等。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述系统办理基金账户开立、认购、申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 www.thfund.com.cn 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涓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021-021-6089784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211847

联系人: 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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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021-20835785

联系人; 刘宁

客服: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579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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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址:https://www.lu.com/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6

联系人:唐诗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热线: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1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法人代表:徐福星

电话:010-68292940

联系人:徐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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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陈勇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8048

联系人:李栋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3999

网址:www.chinapnr.com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4)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人代表:黄欣

电话:13774232592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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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 10 楼

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4

联系人:朱海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电话:18601735759

联系人:徐鹏

客户服务热线:400-067-6266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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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 2 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张琪

电话:18501046366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0)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人代表:许现良

电话:010-56050820

联系人:李雪

客户服务热线:4001-500-882

网址:https://www.lanmao.com/mymoney/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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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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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5 年 4 月 16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630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6,069,232,339.94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121,189.61 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

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6,069,353,529.5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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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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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

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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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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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80 天 0.5%

T≥18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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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注:一个月=30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 = 99,009.90/1.0170 =97,354.87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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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 97,354.8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1.50%=1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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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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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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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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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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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通过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股指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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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取灵活资产配置,主动投资管理的投资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

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

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具有良好投

资价值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

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

长率、CPI 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

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

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的

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

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

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精选

优质价值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价值型股票初选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经营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深入研究,

选取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价现金流比(P/CF)、市价股息比(P/D)

等指标,通过对上市公司各定量指标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选择具有综合比较

优势、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价值型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2)公司价值动态增长分析

公司经营受到内部、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公司价

值的变动,因此,科学、客观地把握公司价值的动态增长是分析并判断股票投资

价值的核心。

公司价值增长以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之上的企业增长为基础,背后的驱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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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则包括商业模式、品牌和营销、市场规模与技术创新、产业政策、经营团队和

管理水平等,并最终体现为销售收入、利润和投资资本报酬率等各类绩效指标的

增长。具备核心业务基础的公司需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市场份额领先、盈

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和稳固的财务基础。

本基金将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增

长及其经营绩效,并通过对驱动公司价值增长各因素的分析与评判,考察公司价

值增长的持续性。具体来说,具有以下综合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将构成本基金的

重点投资对象:

1)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业务与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业升级方向;

2)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市场容量与规模,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市场份

额领先;

3)优秀的管理团队,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勇于进行管理创新,具有良好

的资源获取和资源整合能力;

4)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市场创新;

5)良好的盈利增长能力,财务稳健。

(3)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和公司价值增长趋势分析的过程中,全面的

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

环境评估等。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

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进而做出明

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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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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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

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投资,分析师根据各个行业及个股的投资评级,确定股票初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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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并

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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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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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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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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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0.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61,655,186.68 2.18

其中:股票 61,655,186.68 2.1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718,821,033.90 96.12

其中:债券 2,718,821,033.90 96.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33,620.36 0.10

8 其他资产 45,204,665.86 1.60

9 合计 2,828,514,506.80 100.00

1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0.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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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5,772,582.20 2.3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5,846,370.00 0.25

应业

E 建筑业 36,234.48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655,186.68 2.60

10.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值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493,800 13,880,718.00 0.58

2 600660 福耀玻璃 900,600 13,409,934.00 0.56

3 002415 海康威视 355,097 10,944,089.54 0.46

4 600010 包钢股份 3,081,932 9,122,518.72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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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651 格力电器 415,500 7,985,910.00 0.34

6 600886 国投电力 847,300 5,846,370.00 0.25

7 002791 坚朗五金 3,973 149,345.07 0.01

8 002792 通宇通讯 3,081 135,440.76 0.01

9 603861 白云电器 4,056 96,735.60 0.00

10 300506 名家汇 1,819 36,234.48 0.00

10.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0,704,000.00 10.9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0,704,000.00 10.98

4 企业债券 584,647,000.00 24.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1,174,000.00 16.90

6 中期票据 1,461,539,000.00 61.5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757,033.90 0.4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18,821,033.90 114.53

注:可转债包含可交换债8,646,133.90元。

10.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值比例(%)

1 1380258 13黔南债 1,200,000 129,696,000.00 5.46

15成渝高速

2 101554095 1,200,000 121,356,000.00 5.11

MTN001

13赣州发展

3 101355011 1,000,000 119,260,000.00 5.02

MTN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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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吉高速

4 101556062 1,000,000 100,990,000.00 4.25

MTN001

5 150413 15农发13 1,000,000 100,030,000.00 4.21

10.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1.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

票。

10.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7,366.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055,2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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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42,090.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204,665.86

10.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

净值比例(%) 说明

公允价值

1 000651 格力电器 7,985,910.00 0.34 重大事项公告

10.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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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4 月 29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5

2.55% 0.05% -7.31% 1.37% 9.86% -1.32%

年 12 月 31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52% 0.08% -6.17% 1.22% 7.69% -1.14%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今(2015 年

4.11% 0.06% -13.03% 1.33% 17.14% -1.27%

4 月 29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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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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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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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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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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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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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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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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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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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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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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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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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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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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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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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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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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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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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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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

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

风险。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中强调主题投资策略和成长策略,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

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

险。

(十)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一)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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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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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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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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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

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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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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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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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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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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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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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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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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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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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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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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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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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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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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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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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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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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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

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股指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并经托管人确认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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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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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的,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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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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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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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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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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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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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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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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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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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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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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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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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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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制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定制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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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其他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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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法定披露媒介

2015 年 11 月 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超

2015 年 11 月 7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图软件”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杰

2015 年 11 月 10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赛科技”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新活力灵活配

2015 年 11 月 20 日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天

2015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银机电”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海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通证券”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新身份证件信息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乐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视网”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金

2015 年 12 月 22 日 运激光”、“招商地产”、“梅花生物”估值方法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5-114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法定披露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万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科 A”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后旗下基金开放时间调整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2016 年 1 月 4 日 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城

2016 年 1 月 5 日 投控股”、“江苏吴中”、“清新环境”估值方法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

2016 年 1 月 6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间调整旗下交易所场内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金

2016 年 1 月 6 日 证股份“、“东华软件”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

2016 年 1 月 7 日 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部分

2016 年 1 月 8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

2016 年 1 月 9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文化”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部分

2016 年 1 月 12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海

2016 年 1 月 13 日 格通信”、“唐山港”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5-115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法定披露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旋

2016 年 1 月 14 日 极信息”、“互动娱乐”、“亚太股份”估值方法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众

2016 年 1 月 16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信旅游”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016 年 1 月 22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部分

2016 年 1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部分

2016 年 1 月 28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部分

2016 年 1 月 29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微

2016 年 2 月 5 日 创股份”、“首航节能”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浦

2016 年 2 月 17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发银行”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信

2016 年 2 月 23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威集团”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慈

2016 年 2 月 26 日 文传媒”、“正邦科技”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捷

2016 年 2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成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5-11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法定披露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万

2016 年 3 月 1 日 达院线”、“泰格医药”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防虚假

2016 年 3 月 5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客服电话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科

2016 年 3 月 19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大讯飞”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四

2016 年 3 月 22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维图新”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016 年 3 月 30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016 年 3 月 30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牧

2016 年 4 月 6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原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营业场

2016 年 4 月 7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所变更的公告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016 年 4 月 21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 年 4 月 2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5-117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5-118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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