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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6-14 13: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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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成。长城久

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3]97号文件“关于同意长

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03年10月31日正式生效。

依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15]1307号“关于准予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的批复”以及2015年8月3日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5年8

月3日起,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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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42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42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47

十、基金的业绩...............................................................................................................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5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七、风险揭示...............................................................................................................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9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二十四、备查文件...........................................................................................................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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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长城久恒平衡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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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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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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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4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8、传真:0755-23982328

9、联系人:袁江天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6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计 100%

13、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

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三

十六只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

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

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北京兵

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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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重庆对

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

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

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

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及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北方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

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1983

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

室负责人、巡视员。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

书记,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

刘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

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

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编辑助理。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改委宏观

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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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进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

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历任中国纺织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副总经

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进入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工

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证

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 5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 年 8

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

计部技术主审。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

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广州管理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 年 8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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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

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卢盛春先生,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03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

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吴文庆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生物医学工程连读博士。具有 7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 年进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北京

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硕士。曾就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12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9 日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担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增

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3 月 9 日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担任“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6 月 24 日至今任“长

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任“长城久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至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今任“长

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2003 年 11 月 1 日-2005

年 3 月 26 日,杨军任基金经理;2005 年 3 月 27 日-2006 年 2 月 25 日,韩刚任基金经理;2006

年 2 月 26 日至 2007 年 4 月 11 日,杨毅平任基金经理;2007 年 4 月 12 日至 2007 年 11 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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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阮涛任基金经理;2007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0 年 2 月 23 日,李硕任基金经理;2010 年 2 月

24 日至 2011 年 12 月 9 日,阮涛任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4 年 3 月 11 日,王文祥

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文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聘请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办理与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有关的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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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

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

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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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

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

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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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

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

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

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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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

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

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

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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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

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

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

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心指

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

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

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

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

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

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

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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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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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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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李鸿岩

电话:010-66107913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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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胡迪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陈晓瑾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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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竹冰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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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692623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37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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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961200.net

(1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

深圳地区:0755-967210;成都地区: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董培姗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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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n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991

联系人:程丽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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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3)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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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 82960167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2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3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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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3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周欣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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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gsstock.com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站:www.bhzq.com

(3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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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8) 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热线: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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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1)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孙伟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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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4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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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刘莹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线: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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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2)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3)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号汇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www.tyzq.com.cn

(5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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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张亦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6)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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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6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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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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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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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1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7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张蕾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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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7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锴隽

联系电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联系电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7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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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78)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7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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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7号《关于同意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

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2003年8月25日),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3年9月1日起到10月30日止,共募集

1,284,133,805.81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2,675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3年10月31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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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成。

2015年7至8月,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于2015年8月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对基金的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

的基金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自2015年8月3日起,原《长城

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代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3年12月15日开放申购业务,于2004年1月13日开放赎回业务。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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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具体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开放时间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

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其中在直销网点,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

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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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每次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章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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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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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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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着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控制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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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灵活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地综

合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决定股票市场、债券市

场走向的关键因素,如对股票市场影响较大的市场流动性水平和市场波动水平等;对债券市场

走势具有重大影响的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债券的需求等。自下而上地根据可投资股票的基本面

和构成情况,对自上而下大类资产配置进行进一步修正。在资本市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基

金将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以使基金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在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中实现最

佳匹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价值创造型企业。在股票

选择方面,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

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选择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

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将根据行业、公司状况的变化,基于估值水平的波动,动态优化股票投资

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债券

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具体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杠杆策略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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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未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持

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保机构

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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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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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

场的总体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采用中债综合财富指数。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综合反映了

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

一。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0-95%。本基金对中证800指数和中债综合

财富指数分别赋予50%和5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组织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基金管理部、研究部、集中交易室、监察稽核部、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研究部策略研究员及行业研究员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

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股票库体系,在公司股票库的基础上,研

究部研究员与本基金管理小组研究建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备选库。

3、本基金管理小组在基金经理的领导下,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

拟定下一阶段基金投资持仓比例,明确股票、债券、现金和融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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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点个股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基金

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股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根据规定须

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须经报批后实施。

7、公司研究部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对本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复核

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59,381.12 0.72

其中:股票 5,159,381.12 0.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9,511,756.00 55.48

其中:债券 399,511,756.00 55.4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0,650.00 30.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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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12,565.25 1.25

8 其他资产 86,448,476.44 12.00

9 合计 720,132,828.8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59,381.12 0.8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159,381.12 0.8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300488 恒锋工具 71,341 5,159,381.12 0.81

2 -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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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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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

10 - - - -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7,564,020.80 7.4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2,847,000.00 41.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2,847,000.00 41.15

4 企业债券 88,383,583.00 13.8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717,152.20 0.1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9,511,756.00 62.5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150223 15 国开 23 1,000,000 100,590,000.00 15.75

2 160301 16 进出 01 800,000 80,144,000.00 12.55

3 150415 15 农发 15 500,000 51,600,000.00 8.08

4 019509 15 国债 09 475,260 47,564,020.80 7.45

5 150212 15 国开 12 300,000 30,513,000.00 4.7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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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本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不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不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865.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0,0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04,611.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448,476.4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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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300488 恒锋工具 5,159,381.12 0.81 新股锁定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长城久恒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2016年3月31日)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时间段 率③ 标准差④

2003年度 3.89% 0.48% 4.50% 0.86% -0.61% -0.38%

2004年度 -2.69% 0.96% -12.56% 0.95% 9.87% 0.01%

2005年度 5.03% 0.99% -4.16% 0.99% 9.19% 0.00%

2006年度 115.54% 1.11% 70.68% 0.99% 44.86% 0.12%

2007年度 76.88% 1.61% 102.06% 1.60% -25.18% 0.01%

2008年度 -34.96% 1.46% -47.68% 2.12% 12.72% -0.66%

2009年度 37.83% 1.15% 68.32% 1.42% -30.49% -0.27%

2010年度 -6.25% 1.05% -1.01% 1.10% -5.24% -0.05%

2011年度 -20.29% 0.94% -19.28% 0.94% -1.01% 0.00%

2012年度 10.73% 0.87% 5.27% 0.93% 5.46% -0.06%

2013年度 20.31% 1.00% 2.68% 0.94% 17.63% 0.06%

2014年度 3.60% 0.62% 34.46% 0.78% -30.86% -0.16%

2015年度 12.00% 0.17% 19.85% 1.56% -7.85% -1.39%

2016年 1 月1 日至

0.69% 0.06% -7.01% 1.32% 7.70% -1.26%

2016年3月31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2003 年 10 月 31

日)至2016年3月

31日 322.01% 1.04% 244.11% 1.26% 77.90% -0.2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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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

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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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外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3)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监管部门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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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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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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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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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法定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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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自2015年3月13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仅限前端收费模式)。具体如下:

(1)前端申购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0元≤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9%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1000万元≤M 每笔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0 元≤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06%

1000 万元≤M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

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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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数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申购份数=4,940.71/1.066=4,634.81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6元,则可得到

4,634.81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9%,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仍

为1.06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9%)=991,080.28

申购费用=1,000,000-991,080.28=8,919.72

申购份数=991,080.28/1.066=929,718.84

即:投资者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也是1.066元,则可得到

929,718.84份基金份额。

(3)后端申购费

持有基金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5%

满1年不满2年 1.2%

满2年不满3年 0.9%

满3年不满4年 0.6%

满4年不满5年 0.3%

满5年后 0

注: 以上的持有基金的起始时间为投资者申购确认之日。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计算方法

为: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的申购资金总额-申购资金总额/(1+后端申购费率)。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为10000元,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

3年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为1.800元。则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模式下,计算结果如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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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中数据皆为假设,并不作为判断基金可能收益的依据):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

申购金额(A) 10000.00 10000.00

申购份额(B=A/(1+前端申购费率*)/1.1) 8983.11 9090.91

总赎回金额(C=B×1.8) 16169.60 16363.64

申购费率(D) 1.2% 0.6%

申购费用(E=A-A/(1+D)) 118.58 59.64

赎回费用(F=C×0.5%) 80.85 81.82

净赎回金额

16088.75 16222.18

(前端:G=C-F,后端:G=C-E-F)

注*:采取后端收费时,前端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1)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5%,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自2004年7月1日起将赎

回费用中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提高到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支出。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支付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66元,则可得到的赎回支付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66×10,000 = 10,660

赎回费用 = 1.066×10,000×0.5% = 53.30元

赎回支付金额 = 10660–53.30 = 10,606.7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6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支付金额为 10,606.70 元。

3、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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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所

有。

①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0 天,决定转

换为本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转出基金(长城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1.2%,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

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转入总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100,000/(1+1.2%)=1,185.77 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转入份额=98,814.23/1.25=79,051.38 份

基金转换费=0+1,185.77=1,185.77 元

②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0 天,决定转换为长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转出基金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25=125,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25,000×0.5%=625 元

转入总金额=125,000-625=124,375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24,375-0=124,3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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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入份额=124,375/1=124,375 份

基金转换费=125,000×0.5%=625 元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应的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申购费

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 0。

(3)转出基金赎回费的 25%计入转出基金资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

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

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

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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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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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变更事宜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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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0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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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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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

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

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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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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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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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不得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76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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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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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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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标准或费率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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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发布提示性通

知,除载明前述内容外,还应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20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选择。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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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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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总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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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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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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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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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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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8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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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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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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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2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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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的归还: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托管产品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

个工作日由托管人从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托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

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

六个月内,因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一直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资产管理人

有义务归还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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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95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

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

外。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

利将按照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R日)下一开放日(R+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

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村商业

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包商银行、泉州银行、宁波银行、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申万

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长城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

招商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国盛证券、中泰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广州证券、世纪证

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东海证券、日信证券、华宝证券、长江证券、中信证券、民生证券、

天源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信达证券、广发证券、西南证券、中信期货、深圳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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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

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

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1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1/05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2 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1/06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3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1/07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4 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1/11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5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1/12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6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1/25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7 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1/28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8 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同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2/11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9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2/17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10 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2/18

网站

97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关于增加盈米财富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11 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同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2/28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对旗下公募基

12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5/12/31

金相关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13 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施熔断对旗下基金相关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业务影响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14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05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15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06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16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08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17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12

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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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18 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13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债券估值调整

19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13

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20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14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债券估值调整

21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20

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22 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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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调整旗下基金天天基金销售平

23 台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金额下限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20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固定收益品种

24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21

估值调整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25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27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26 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28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27 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1/29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2/02

网站

98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29 估值方法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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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30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2/26

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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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31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3/01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32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3/03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33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3/19

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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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关于增加陆金所资管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

34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3/21

同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35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3/25

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等业务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

36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3/30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37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4/06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关于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旗下开放式基

38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4/12

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网站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八次收益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39 2016/04/14

配公告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40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2016/04/21

估值方法的公告

网站

41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99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发起人营业执照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4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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