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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开债券: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6-28 11: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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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3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

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设置受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

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

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自由开放期可自由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

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仅为 1 个工作日,且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有限度地确

认申购、赎回申请。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而产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3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盛

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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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盛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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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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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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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首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后续各个运作周期为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45、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首个自由开放期

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后续各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

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46、受限开放期: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季度对日。在后续各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

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

4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8、季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 3 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

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9、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

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50、元:指人民币元

5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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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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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2016 年 6 月起兼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董事。自 2009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

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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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 年至 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 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 2011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汪素南先生,董事。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国际注册内审

师。1996 年 10 月加盟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历任发展研究部、电脑部、分行营业

部总经理。2003 年 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2014 年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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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2011

年 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经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

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

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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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本部党支部书

记。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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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 年 3 月至 2009 年 6 月,先

后就职于红顶金融研究中心,上海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作。2009

年 7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

理、货币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2011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基金

(原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13 年 5 月起,

兼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兼任浦银安

盛季季添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月月盈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薛铮先生拥有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

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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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

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

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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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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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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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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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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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合规风控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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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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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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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

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

金)70.32%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

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

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

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

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

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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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7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

总规模突破 4.8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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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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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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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胡逸嵘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胡逸嵘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

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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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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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3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

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首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各个运作

周期为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每个运作

周期共包含为 4 个封闭期和 3 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

在后续各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本

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

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

超过 10%(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

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

5-26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如果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

全部确认。在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 10%,即本基金

在受限开放期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

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0%]区间内。适用于第二个运作周期的特定比

例数值将在第一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以此类推。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5-27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 100 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

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

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

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二)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

金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

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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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3%

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

500 万≤M 每笔交易 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认购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上述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

5-29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认购份额=9,940.36+5.5=9,945.86 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945.8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0 元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认购份额=10,000.00+5.5=10,005.5 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5.5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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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1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

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

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

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受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5-32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以及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

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

例不超过 10%(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

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申购

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

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

果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

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5-33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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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3、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

5、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50 份。

6、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0 份。

7、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

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3%

0

3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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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50天 1%

150天≤N〈300天 0.5%

N≥300天 0

注:N 为持有期限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例如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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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47,335.04 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

份额为 47,335.04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

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335.00 份,其余 0.04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

份额为 47,619.05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

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0 份,其余 0.05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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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3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1%=112.00 元

赎回金额=11,200-112.00=11,088.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088.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

5-38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

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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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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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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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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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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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的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

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久期管理、类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的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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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

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2、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

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

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4、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在封闭期间,本基金对个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在开放期间,将通过对各类

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

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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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

定 该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与 利 率 水 平 。 主 要 关 键 的 指 标 包 括 : 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5、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

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其理论

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纯债券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1)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在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债的纯

债券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以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

转债转换价值相对于纯债价值的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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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中小

企业私募债不强制第三方评级。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债主

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信用分析系统分为行业、企业盈利水平、负债水平、担保增信四大子模块,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所在行业地位,持续盈利能力,未来负债偿债

能力,债券增信措施进行量化评价,同时结合企业实地调研,上下游尽职调查等

基本面考察,对债券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定。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

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9、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据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80%。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本

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

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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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个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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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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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选择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

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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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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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的,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估值。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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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

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

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上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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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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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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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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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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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

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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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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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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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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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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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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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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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受限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周期与自

由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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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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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公章,同时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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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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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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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

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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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不

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但本基

金可以投资可转债以及可能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可能因投资可转

债及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股票,造成本基金净值波动率加大的风险。

2、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在本

基金的运作周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确认不超过特定比例的净赎回申请,

当净赎回申请超过该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赎回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因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赎回全额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金受限开

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全额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自由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导致基金资

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

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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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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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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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

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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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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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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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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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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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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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

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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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受限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周期与

自由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类别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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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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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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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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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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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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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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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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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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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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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

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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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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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的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

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80%。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本

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

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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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个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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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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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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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

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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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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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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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

期的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80%。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本

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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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

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个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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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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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适用变更后的规定,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收到对方电话或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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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该等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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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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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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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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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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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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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

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户。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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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各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各类别基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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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的,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按成本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④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

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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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

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上述公

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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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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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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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

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

(二)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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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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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

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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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到点提示、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等。

3、微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浦银安盛基

金”或“浦银安盛微理财”),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

如通过“浦银安盛微理财”绑定个人账户,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电子直销投

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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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其他,如邮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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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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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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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二)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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