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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6-29 15: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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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1 年 8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3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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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5-1-1

第二节 释义.....................................................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5-5-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8-1

第九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5-9-1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7-1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20-1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21-1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22-1

第二十三节 其他披露事项........................................ 5-23-1

第二十四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24-1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5-25-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5-26-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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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指《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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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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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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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机构;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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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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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颂(Patrick LIU)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英

国伦敦洛希尔父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

监,路透香港亚太区资产管理及研究总监,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北京办

事处首席代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

区董事总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正红先生,董事,国民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

析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主任助理、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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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乐斯(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金源(Alex NG Kim Guan)先生,董事,马来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 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Bruno 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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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至今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

起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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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施敏佳先生,硕士。2006 年 8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2009 年 5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内审主管,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2013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股票分析师。2015 年 10 月起任海富通

风格优势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牟永宁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1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0

月;黄春雨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4 月。谢志刚先生,任职时

间为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顾晓飞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2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刘颂,总经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邵佳民,

总经理助理;丁俊,投资副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黄东升,机构权益

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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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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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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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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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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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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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416 只,QDII 基金 3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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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5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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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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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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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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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1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李梅

网址:www.swhysc.com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 9557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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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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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琼

网址:stock.pingan.com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5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2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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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scstock.com

(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3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3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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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3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cn

(3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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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3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4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4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4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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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4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4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cn

(4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文彬

网址:www.rxzq.com.cn

(47)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4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400-88-3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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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5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5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5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5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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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5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邓鹏怡

网址:www.hlzqgs.com

(5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http://www.fcsc.com

(5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联系人: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58)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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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汪尚斌

网址:http://www.xzsec.com/

(59)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http://www.s10000.com/

(6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http://www.tpyzq.com/

(6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黄芳

网址:http://www.kysec.cn/

(6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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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6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6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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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马林

网址: www.myfund.com

(7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71)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7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7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5-5-1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联系人:史丽丽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

(7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联系人:高静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联系人:李栋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7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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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7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8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大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联系人:徐鹏

客服电话:400-858-0298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8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联系人:吴煜浩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王海烨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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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于婷婷

网址:www.jimubox.com

(8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8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8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8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http://www.vworks.com.cn

(8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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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8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9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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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巍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李永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胡逸嵘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胡逸嵘

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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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11 年 8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39

号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1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11 日止,

共募集 553,281,127.2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49 户。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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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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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起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

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已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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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

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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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另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场 内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最 高 金 额 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场内的申购、赎回费率与场外的申购、赎回费率相同。

2、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 200 万≤M<5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1.2%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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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 1.5%

3、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1 年以下 0.5%

赎回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4、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通过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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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

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4,367.12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将得到 4,367 份基金份额,0.12 份所对应的资

金 0.13 元(4926.11 元-4367 份*1.128 元/份=0.13 元)将返还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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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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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5-8-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

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可

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6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

告。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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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

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

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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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从受益于国家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的行业中,精选具有良好成长

性及基本面的股票进行积极投资,同时辅以适度的资产配臵,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国家新政策的实施或已实施政策的变化往往会影响到经济的各个领域,对股

市的各个行业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本基金将积极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带来的投资

机会,重点投资受益于国家政策的行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政策受益作为投资主线,资产配臵将利用多因素分析,着重考虑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行业配臵与个股精选将着

重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主要考虑因素,深入挖掘受益于国家政策的上市公司的价

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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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1、资产配臵

在大类资产配臵上,本基金将以多因素分析为基础,形成大类资产配臵范围,

多因素分析主要评估以下几个因素:经济周期和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发展趋

势,经济的景气周期研究等;政策影响因素,包括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变化对不同

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市场估值,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估值水平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政策受益作为行业配臵和个股挖掘的主要线索。具体而言,本基

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具体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挖掘政策受益行业;然后是在政

策受益行业分析基础之上进行行业分析与配臵;最后自下而上在行业内部精选个

股。

(1)挖掘政策受益行业

国家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证券法规等,经济政策

的制定或者改变必然对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前景造成影响,受益于利好政策的行

业将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本基金的将通过对国家政策的深入分析,

挖掘政策受益行业及与政策受益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具体流程如下:

发现政策受益行业:本基金通过持续关注政府财政及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

策、产业振兴计划等政府产业政策导向,对整体投资环境形成全面且深入的理解,

同时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深入分析相关政策对行业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初步筛

选可能受益于当前政策的行业。

政策影响力分析:由于不同政策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时间、影响程度存在很大

的不同,本基金在初步筛选以后将着重进行政策对行业影响的有效性、持续性等

分析,进一步筛选政策受益行业及与政策受益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

受益行业可投资性分析:发现受益行业后,本基金将对受益行业进行可投资

性分析。具体包括受益行业长期投资价值分析、关联股票分析、市场对受益行业

的认同分析等。

动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相关政策的趋势性和结构性变化,以及受

益行业本身估值、成长性的变化,对备选行业动态更新,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调

整。

(2)行业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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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挖掘出受益行业之后,将具体分析行业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将对影响行业

发展的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外部因素将重点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

环境、国家政策、社会变化、科技进步等,内部因素包括行业基本面分析、行业

所处生命周期及景气程度、行业内外竞争格局、行业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分析等,

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确定本基金的行业布局。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国家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划受益产业,本基金行业配臵

也将继续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以国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为导向,抓住中国经济

腾飞带来的投资机遇。

(3)个股精选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定量分析将着重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价值指标分析及成长性指标分析。财

务指标包括每股收益率(EPS)、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价值指标包括市盈

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指标;成长性指标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净

利润预测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对于这些指标,除了静态分析以外,本管

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分析。定性分析将结合本

基金研究团队的研究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公司的基本面和发展前景,本基金将

重点分析公司商业模式、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产品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等。

通过以上分析,挖掘品质优良并具有持续成长性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

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通过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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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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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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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臵;

之后,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中国 A 股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由全球著名的指数

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

提供,MSCI 中国 A 股指数是 MSCI 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GIMI)系列的组成部分,

采用与 MSCI 全球指数一致的编制方法。选择该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MSCI

有完善的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体系以及行业指数体系;MSCI 已经形成系列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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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指数;MSCI 中国 A 股指数具有国际性,更方便海外投资者理解基金的业绩;

MSCI 中国 A 股指数有很好的行业代表性。

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该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自 2003 年 1 月 2

日起对外发布,基日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 点,代码为 00001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7,139,110.94 86.52

其中:股票 177,139,110.94 86.5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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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277,979.67 13.32

7 其他资产 319,386.22 0.16

8 合计 204,736,476.8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9,599,781.78 10.1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4,525,441.10 54.2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1,916,018.48 0.99

F 批发和零售业 17,044,602.34 8.8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业 9,765,464.45 5.07

J 金融业 1,877,890.00 0.97

K 房地产业 10,168,481.92 5.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763,319.47 2.9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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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478,111.40 3.36

S 综合 - -

合计 177,139,110.94 91.9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0325 华发股份 655,409 8,146,733.87 4.23

2 002632 道明光学 323,090 7,970,630.30 4.14

3 300419 浩丰科技 35,145 6,255,107.10 3.25

4 601801 皖新传媒 234,614 5,865,350.00 3.04

5 002655 共达电声 323,100 5,773,797.00 3.00

6 000888 峨眉山A 460,697 5,763,319.47 2.99

7 600987 航民股份 393,859 5,667,631.01 2.94

8 002640 跨境通 167,119 5,658,649.34 2.94

9 000952 广济药业 268,583 5,624,128.02 2.92

10 002229 鸿博股份 222,100 5,530,290.00 2.8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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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者空头套期保值。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1,285.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56.90

5 应收申购款 31,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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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9,386.2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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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1)-(3) (2)-(4)

率(1) 益率标准差(4)

(2) 率(3)

2011 年 11 月 16

日(基金合同生效

0.20% 0.02% -12.60% 1.06% 12.80% -1.04%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0.10% 1.12% 6.42% 1.04% -6.32% 0.08%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7.39% 1.68% -2.33% 1.08% 39.72% 0.60%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71.10% 1.80% 37.76% 0.93% 33.94% 0.87%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7.75% 2.58% 10.82% 1.98% -28.57% 0.60%

31 日

2011 年 11 月 16

日(基金合同生效

84.20% 1.89% 21.81% 1.37% 62.39% 0.52%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1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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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截至报

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二)投资范围、(七)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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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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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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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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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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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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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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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同一基金账户下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设臵的分红

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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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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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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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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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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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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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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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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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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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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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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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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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而言,本基金将以政策受益作为投资主线,资产配臵将

利用多因素分析,着重考虑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

行业配臵与个股精选将着重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主要考虑因素,深入挖掘受益于

国家政策的上市公司的价值。政策风险将是本基金投资面临的一大风险。准确把

握政策受益行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存在挑战。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优势,加强对国家政策、宏观经济、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持

续优化组合配臵,以控制特定风险。

(九)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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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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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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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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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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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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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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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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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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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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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代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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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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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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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

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出席

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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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3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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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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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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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

知召集人。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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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臵为相同的分红

方式,亦可设臵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臵

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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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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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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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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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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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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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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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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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二)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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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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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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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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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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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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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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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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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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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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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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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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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有关凭证及交易资料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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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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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臵、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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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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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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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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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查阅对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

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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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五)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

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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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或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实现网上开户和交

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上海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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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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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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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新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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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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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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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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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注册登记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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