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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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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6】1271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仅对场外基金份额每 6 个月开放一次受

限申购赎回业务,且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赎回结束后本

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发生申购赎回份额部分确认时,采取“按比例确

认”原则。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可能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但无法完全确认或完全无法确认的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受限开放

期无法全部赎回或全部无法赎回时,可以将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交

易。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以及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

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和权证等

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投资风险、费率结构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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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锐益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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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市交易公告书》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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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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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受限开放期: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前五年内,本基金场外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即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 6 个月后的月对应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45、受限开放日: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前五年内,本基金场外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6、月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之后各月的对应日期,若该月无相应的对

应日期,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8、《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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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

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58、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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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8、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和/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

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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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王海滨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 26%、25%、25%和 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安信证券股指期货 IB 业务专员,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安信期货 IB 业务部

总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吴刚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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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处长。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晓红女士,工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副院长,

日本东京工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南大学商学院名誉院长兼教授(学术)委员

会主任、校长助理。现任中南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管理学会副理事长。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现任海南大学 MBA 教育中心

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古志鹏先生,大学本科,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中国科

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

人、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现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7 月 16 日至今)、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8 月 14 日至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2 月 4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副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彦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会秘书。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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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谢海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广西斯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委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

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

核小组成员,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总

经理,渤海证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郑立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审计经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

伙人助理。2014 年 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7 月 16 日至今)、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8 月 14 日至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2 月 4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王玉女

士、张勇先生、杜峻先生、黄祥斌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王玉女士,同上。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

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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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至 2015 年 5 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2 月)、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基

金经理、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

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基金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杜峻先生,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21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南方证券公

司投资银行部上市推荐人、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00 年 3 月)、南方稳健成长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2 年 3 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

财业务负责人、专户理财投资经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2015 年 8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黄祥斌先生,中国籍。武汉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信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2015 年 8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权益

投资总监。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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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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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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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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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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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

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

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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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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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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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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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富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

1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68278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56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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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

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

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

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

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

级经济师、教授级注册咨询师。1983 年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

川分行、工商银行四川分行。1997 年进入中信银行工作,历任成都分行西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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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分行信贷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总行零售银行

部市场营销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

行政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任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7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

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5.54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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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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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通港大厦 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潘任会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https://trade.jtamc.com

(2)代销机构

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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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文化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6)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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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a.leadfund.com.cn

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www.zengcaiwang.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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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ufunds.com

1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5-27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8.gw.com.cn

2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8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5-29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jnlc.com

2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场内发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5-30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北京分所负责人:崔劲

联系人:张军峰

联系电话:010-85125195、18611310500

传真电话: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张军峰

5-31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6】1271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

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 6 个月定期开放一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此开放

期为受限开放期,共包含五个受限开放日。在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

确认的方式确保本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后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基金合同生效后

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

续上市交易。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

5-32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1,00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5-33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的最低认购限额详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

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2%

认购费(场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外)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认购费(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

内) 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佣金比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2)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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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含利息折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其中认购份

额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利息折份额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采用截位的方式,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如果募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2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

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如下:

当佣金比率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券商佣金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券商佣金

券商佣金=固定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5-35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且认购期利息为 50.50

元,假设佣金比率 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100,000.00=101,200.00 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1.2%=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200.00 元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0

份,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100,050 份。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5-36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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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换后本基金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参与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

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份额上市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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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

交易或上市。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内容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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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

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 6 个月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此开放期为受限开

放期,共包含五个受限开放日。在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

确保本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后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

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受限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受

限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均为受限开放日。在每一个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对

收到的基金赎回申请与基金申购申请“按比例确认”,以确保申购与赎回后基金总

份额基本保持不变。在受限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基金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受限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受限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受限开放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限开放日中止开放,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受限开放日时间,直到满足受限开放

日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同时开放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

上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

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0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场内

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外份额赎回遵循“按比例确认原则”,即

每个受限开放日均按照“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与“有效赎回申请份

额数量”比例,对赎回和申购进行确认,具体规则见“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5-41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将款项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

5-42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4、受限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个受限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需遵循如下规定:

(1)“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大于“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

则对申购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同时将按照“赎回申请份额”和“有效申购

扣费后预成交份额”基本相等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的赎回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2)“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小于“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

则对赎回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同时将按照“赎回申请份额”和“有效申购

扣费后预成交份额”基本相等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的申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3)“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等于“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

则对申购和赎回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或其整数

倍,且每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元。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5-43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

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

申购费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场内、场外)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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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 持有期限(N) 收费标准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赎回费(场外)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

赎回费(场内)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

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

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

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5-45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60,517.3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元,可得到60,517.30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5-46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额为60,51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1.628=98,521.68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68-1,477.83=0.49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外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场内基金份

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取固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0=152,800.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0%=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152,036.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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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5-48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

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不存在巨额赎回的情形,具体

的申购赎回情形及处理方式,参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原则与申购赎回程序

执行。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5-49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或最近 1 个工作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时适用)的基金份额

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定方式,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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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募集期内本基金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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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定向

增发投资机会,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通过深入挖掘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精

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各阶段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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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

入分析和理解,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事件性投

资机会,在行业分析轮动效应与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

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优选能够改善、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

况的定向增发主题相关证券进行投资。将定向增发改善企业基本面与产业结构作

为投资主线,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

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

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精选股价受益或未能充分体现定

向增发项目发展潜力的股票,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对行业

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在现有定向增发项目的基础之上,分析市场现

有定向增发项目中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如 PE、PB、PE/G、PS、股息率等)、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

保障倍数等)、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从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成长性

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备选定向

增发股票;再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资产周转率等变量

的时间序列,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

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从定向增发项目目的,定向增发对象结构,定向增发项目

5-53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类别,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产业投资平台,多层面地分析备选定

增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所处行业的波

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本基金将定向增发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发行对象,项目类别,对企业的实际

影响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

(1)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

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中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以及融资收购资

产中收购大股东资产的几种定向增发项目。从根本上来说,此类项目不仅直接改

变公司的资产结构,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

响。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大股东的增资目的、增发资产的质量等方面,

对定向增发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

的公司股票,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

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2)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目前市场上近

一半的定向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的特点在于公司在融资项目完成后,无法在短期

显现其盈利能力。在项目完工后,公司的财务绩效逐步体现,公司盈利能力逐步

改善。同时,募集资金的规模,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对公司财务表现有一定的

影响。

本基金对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项目将详细评估项目具体投资方向,预测其对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影响,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自下而上评估,结合

公司基本面情况,择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3)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现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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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

过程。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由于此类资产重组为非大股东方参与,通常会对公司带来正面影响,本基金

将关注资产重组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行业地位与市场份额的变

化,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

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4)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长期来看,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量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提升经营业绩。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着重关注此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行业地位与市场

份额的变化,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对事件影响中

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由于 A 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稀缺性,壳公司重组类的定向增发对壳公司的基

本面产生重大改变。其具体运作模式为非上市公司购买壳收购目标成为上市公

司,本基金在投资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项目时,会考察借壳公司过往业绩,股

东情况,业务前景,壳公司资产负债剥离情况等一系列财务与基本面指标,并结

合行业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能够带来长期稳定收益的股票。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

影响,分析基本面变化,根据定向增发项目类别择优参加,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

项目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

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将运

用多种策略配置非投资于定向增发项目的基金资产,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下,

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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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

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7、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

理。

(二)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通过深入挖掘国内经济增长

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

资,力争获取超越各阶段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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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

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如 PE、PB、PE/G、PS、股息率等)、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

务指标,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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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

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7、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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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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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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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总值)财

富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债总指数(总值)财富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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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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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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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1)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2)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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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5-65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5-66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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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由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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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9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

5-70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5-71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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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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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

为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将九泰锐

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等额转换为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时,基金份额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申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按照份额相等原则转换为九泰锐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时,基金总份额保持不变。

三、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会相应发生变化,具体变化参见基金的投资章节;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相关变化符合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公告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

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基金管理人可

5-74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三)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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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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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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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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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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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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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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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

险;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

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

的风险。二是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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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

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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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部分确认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外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受限申购赎回

业务,且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

额基本保持不变。发生申购赎回份额部分确认时,采取“按比例确认”原则。故

每个运作周期的场外份额受限开放可能由于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不

等于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而导致申购或赎回按照预确认比例进行部分确认,进

而使得投资者无法完全或完全无法满足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内的赎回申请或无

法完全满足或完全无法满足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

2、折价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较为特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内份额不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场外基金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受限申购赎回业务,其余时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

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

失。

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

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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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4、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5、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6、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由于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可能导

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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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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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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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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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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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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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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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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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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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

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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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规则进

行调整;

(7)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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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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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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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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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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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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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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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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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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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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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王海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富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

1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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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568278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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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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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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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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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

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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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的除外。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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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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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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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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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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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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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20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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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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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B.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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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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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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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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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释。

2、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

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基金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如选择此种

争议解决方式,该处建议填写“基金托管人”)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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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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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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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tamc.com)查阅交易对账

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订制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

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的查阅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传真:010-66067330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tam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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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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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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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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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2、《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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