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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季季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07 15: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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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4月23日证监许可[2012]539号文核准。本基金基

金合同自2012年5月2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和普通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6

七、基金的运作期与集中申购期 ............................................................................ 48

八、基金的募集 ........................................................................................................ 50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十、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与约定赎回 ........................................................ 5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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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3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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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季季鑫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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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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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

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最后 1 日开放当期赎回

31、集中申购期:指每个运作期结束后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集中申购

期内,本基金开放下一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集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集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集中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在指定期间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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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56、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8%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

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59、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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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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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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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处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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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现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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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8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

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李邦长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2010 年 3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基金运营、债

券交易和债券研究等工作,2014 年 9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3 月起担

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

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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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担任华安年年

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总

监。2015 年 5 月起担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起担任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才敏女士,金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8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

历。2007 年 7 月应届生毕业进入华安基金,历任金融工程部风险管理员、产品

经理、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4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

金、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柳女士,自 2012 年 5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0 月 8 日担任华安季季鑫短期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晟刚先生,自 2013 年 10 月 8 日至 2014 年 8 月 30 日担任华安季季鑫短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赵 敏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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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27 人(含香港公司 7 人),其

中 55.6%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4.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

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

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集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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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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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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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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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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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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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52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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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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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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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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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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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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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86-95588

传真:86-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www.icbc-ltd.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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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86)10-6659668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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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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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号码:(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4)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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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9)78777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5)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辉

电话:(0535)6691333

传真:(0535)669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或 jijin.txsec.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28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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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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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2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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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3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3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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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崇(代行)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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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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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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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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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 www.cjsc.com.cn

(4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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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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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5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60)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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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010-59539718、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61)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6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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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

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6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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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7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7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电话:021-33323998

传真号码:021-3332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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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7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7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76)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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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号码:010-57569671

(7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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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

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郭杭翔

经办会计师: 郭杭翔,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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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40030,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40031。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根据其持有份额数量

成为某一类别的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本招募说

明书约定因认购、集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

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27% 0.27%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年费

0.28% 0.01%

率)

1,000 元

首次认购/集中申购

(直销中心柜台为 10 万 500 万元

最低金额

元)

追加认购/集中申购

1,000 元 500 万元

最低金额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0 份 1,000 份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100 份 500 万份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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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提交认购、集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因错误填写基金代

码所造成的认购、集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

集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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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运作期与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本基金的运作期和集中开放期:

(一)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集中申购期结束之后第 1 个工作日(含)

起至下一季度末(即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的倒数第 3 个工作日(含)

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

运作期的最后 1 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二)集中申购期

每个运作期结束之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含)起连续 4 个工作日的期间,为本

基金的一个集中申购期。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1 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

顺延。本基金运作期和集中申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

告。

(四)在不改变本基金三个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

或多个运作期和集中申购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生效,则本基金第 1 个运作期(即

“第 1 期”,以此类推)的运作期间为 2012 年 5 月 25 日至 2012 年 6 月 27 日,

第 1 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第 1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 2012 年 6 月 27 日;

第 2 期的集中申购期为 2012 年 6 月 28 日、2012 年 6 月 29 日和 2012 年 7

月 2 日连续 3 个工作日,期间开放第 2 期的集中申购。第 2 期的运作期间为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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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3 日至 2012 年 9 月 26 日,第 2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 2012 年 9 月 26 日;

自 2014 年第 2 期集中申购期调整后,本基金 2014 年第 2 期的集中申购期延

长为 4 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3 月 28 日、2014 年 3 月 31 日、2014 年 4 月 1 日和

2014 年 4 月 2 日,期间开放 2014 年第 2 期的集中申购。2014 年第 2 期的运作期

间为 2014 年 14 月 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6 日,2014 年第 2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 2014

年 6 月 26 日;

其他运作期、集中申购期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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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2]539 号

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5 月 21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固定组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以

“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集中申购期结束

之后第 1 个工作日(含)起至下一季度末(即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

的倒数第 3 个工作日(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运作期内,本

基金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运作期的最后 1 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525,797,098.38 元 人 民 币 , 其 中 A 类 4,689,305,098.38 元 , B 类

836,492,000.00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54,196.73 元人

民币,其中 A 类 669,224.48 元,B 类 84,972.2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8,07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5,525,797,098.38 份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754,196.73 份 基 金 份 额 。 两 项 合 计 共

5,526,551,295.1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0.05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2%。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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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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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与约定赎回

(一)集中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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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每个运

作期的最后 1 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一运作期结束之后第 1 个工作日(含)起连续 4 个工作日的期间,为下

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期,期间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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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集中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

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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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集中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集中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集中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集中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集

中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

述情况的前提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集中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集中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集

中申购不成功,则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且未

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自动赎回情况,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份额对应资产将在集中申购期最后 1 日日终转入下一运作期。

3、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集中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集中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集

中申购不成功。若集中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2 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

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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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集中申购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集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集中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 万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集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 万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首次集中申购 B 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集中申购金额的

限制。

2、赎回的份额

对于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若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

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

人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集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集中申购、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集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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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集中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金额/1.00 元

集中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在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

投资人可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投资人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 10 万份,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 元

(八)基金份额约定赎回

1、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

时,约定在指定运作期期末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

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期末自动赎回其

指定的基金份额。

2、约定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场所

投资者可于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办理约定赎回业务(期间集

中申购业务照常办理)。在法律法规允许及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

金可以办理约定赎回业务的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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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可在以下渠道办理约定赎回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4、约定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4.1、指定运作期和约定赎回日

目前,本基金约定赎回业务的指定运作期为一个运作期,即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约定赎回业务后确认的本基金份额,将在最近一个运作期末自动赎回。约定

赎回日为最近一个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4.2、约定赎回代码

本基金约定赎回代码为 000568。

4.3、约定赎回申请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通过约定赎回代码(000568)集中申购本基金,

即表示投资者同意在下一个运作期末自动赎回申购的该部分基金份额。通过约定

赎回代码申购的基金份额将根据申请金额,分别确认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其他业务规则与通过基金代码集中申购本基金保持一致。

(九)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第三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拒绝集中申购申请或不再进行新一期

集中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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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集中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集中申购或不再进行新

一期集中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集中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集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集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新一运作期集中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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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该运作期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

相应顺延。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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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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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

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回归固定收益投资低风险和收益稳健的理念,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

提下,保持运作期内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投资品种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基本

匹配,以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和流动性目标。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为投资人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定期变现的理财产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在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

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

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将采用流动性管理与组合调整相

结合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

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

在运作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

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运作期

内执行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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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运作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协议存款利率进行比

较,并在对运作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

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

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

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

的几家银行进行协议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 2-5 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 级以

上(含)为可投资范围。在运作期,基金管理人根据剩余期限(小于等于运作周

期)、信用评级(是否在可投资范围)进行筛选,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根据各

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

券进行配置,并持有到期。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和普通债券基金。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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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资产支持证券。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

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市场变化或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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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相当于 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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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6,000,159.00 93.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36,029.11 6.26

4 其他资产 6,513.60 0.02

5 合计 27,742,701.71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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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不适用。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不适用。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不适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

收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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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8.3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513.60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5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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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 A

基金净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值收益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自 2015-1-1 至

2.6435% 0.0032% - - - -

2015-12-31

自 2014-1-1 至

4.0897% 0.0061%

2014-12-31

自 2013-1-1 至

4.5390% 0.0084% - - - -

2013-12-31

自 2012-5-23

(合同生效日) 2.1204% 0.0157% - - - -

至 2012-12-31

2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 B

基金净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值收益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自 2015-1-1 至

2.9196% 0.0032% - - - -

2015-12-31

自 2014-1-1 至 4.3690% 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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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自 2013-1-1 至

4.8176% 0.0084% - - - -

2013-12-31

自 2012-5-23

(合同生效日) 2.2863% 0.0157% - - - -

至 2012-12-3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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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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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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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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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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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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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类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根据每个运作期的基金收益情况,在每个运作期末将当期收益全

部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投资人在每个运作期末收益支付时,若期末收益为正值,则根据投资人

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现金分红或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期末收

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相应的基金份额或赎回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运作期

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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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 1 个工作日日终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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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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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8%,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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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流程,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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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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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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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集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运作期

内的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 1 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

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

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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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b、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c、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d、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a、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b、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c、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d、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运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运作期投资组合构建情

况公告、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

a、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前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

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b、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

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c、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

作期收益支付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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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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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2)本基金运作期的时间安排;

(23)本基金暂停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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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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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直接影

响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

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

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因而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所持投资组合收

益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小,但从长期看利率的波动仍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管理风险

是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

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相比一般采取主动操作策略的基

金而言,所面临的管理风险相对较低。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88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2、有效投资风险

是指基金在每次打开申购赎回后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由

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期末打开一次赎回、申购并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

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

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

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所投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人出现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由于本基

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基金资产和收

益受因所持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影响较小,但当

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发生违约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时,会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4、对手方风险

是指由于基金在交收过程中发生违约,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

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在投资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等投资品种时需要引入

交易对手方从而存在对手方风险,当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时将会导致基金资产无

法获得约定收益或无法收回投资本金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再投资风险

是指当利率下降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等利息收入及到期

本金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

或债券逆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流动性风险

是指当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需要应对投资人的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

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的风险。本基金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在正常情况下面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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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风险较小,但因发生信用风险引发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违约或存

款银行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仍然存在。

7、运作期基金实际收益与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发生偏离的风险

是指因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中披露的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运作期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投资市场情况计算

并在运作期赎回及集中申购安排公告中所披露的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的下限。

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为根据拟投资组合中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及当前市场

收益率计算的收益率区间值,仅供参考之目的,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不能全面反

映在任何实际投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所有投资结果,不代表对基金运作期实际收

益的预测,亦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运作期实际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参考

年化收益率区间不等同于运作期满的实际收益,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人不

能仅依赖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并无作出承诺或保证上

述计算值代表实际的投资结果,运作期基金的实际收益可能与该计算值具有显著

差异。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回购、短期融资券等期限较短的货币市场

工具,其收益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本基金管理人将提高管理水平与研究水

平,在每个运作期构建基金组合的过程中前瞻性的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变化,力争

将发生偏离的概率以及偏离的程度降低。

8、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是指在本基金的每个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及时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每个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

常赎回,仅在运作期最后 1 日开放当期赎回。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每个

运作期结束后获得赎回款。若投资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则将无

法在每个运作期末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三)运营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定期开放日的各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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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不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正常投资,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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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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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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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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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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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座席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诺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

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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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

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

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

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天

盈、通联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97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智能手机 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础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 支持 - -

定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交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98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预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交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创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交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

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

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电子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电子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

电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

智能手机 APP 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

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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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100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信息披露报纸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1 子直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交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1月27日

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

2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2月3日

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分开放式基金调整单笔最低赎回份 中国证券报、

3 2015年12月10日

额、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和最低 证券时报

保留余额限制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4 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2月10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5 2016年度季季鑫运作期安排的预告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2月17日

证券时报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上海证券报、

资基金2015年第4期赎回开放日及 中国证券报、

6 2015年12月24日

2016年第1期集中申购开放期相关 证券时报

安排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 上海证券报、

7 2015年12月25日

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 中国证券报、

101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上海证券报、

8 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2月31日

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分基金开通并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中国证券报、

9 2015年12月31日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优惠 证券时报

活动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上海证券报、

10 金因指数熔断交易规则实施调整开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2月31日

放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季 上海证券报、

11 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第4期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关于2016年1月4日指数熔 上海证券报、

12 断期间调整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办理 中国证券报、 2016年1月4日

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 上海证券报、

13 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 中国证券报、 2016年1月6日

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上海证券报、

14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中国证券报、 2016年1月7日

(2016年第1号)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

15 中国证券报、 2016年1月19日

东淘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16 中国证券报、 2016年1月21日

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102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17 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为销售机构的 中国证券报、 2016年1月25日

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季 上海证券报、

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

18 2016年1月26日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情 况 说 明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2016年第1期)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19 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 中国证券报、 2016年2月3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季季鑫 上海证券报、

20 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中国证券报、 2016年3月2日

经理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上海证券报、

资基金2016年第1期赎回开放日及 中国证券报、

21 2016年3月24日

2016年第2期集中申购开放期相关 证券时报

安排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

22 中国证券报、 2016年3月24日

圳新兰德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23 中国证券报、 2016年3月28日

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 上海证券报、

24 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 中国证券报、 2016年3月28日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关于华安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申

25 中国证券报、 2016年3月30日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103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固有

26 中国证券报、 2016年3月30日

资金购买基金所涉风险资产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有限 中国证券报、

27 2016年3月30日

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时报

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季 上海证券报、

28 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 2016年3月31日

2016年第1期收益支付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好

29 中国证券报、 2016年4月11日

买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30 分基金增加钱景财富为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 2016年4月19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31 中国证券报、 2016年4月20日

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季 上海证券报、

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

32 2016年4月26日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情 况 说 明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2016年第2期)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33 子交易平台支付宝渠道关闭基金支 中国证券报、 2016年5月5日

付服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

34 中国证券报、 2016年5月5日

金公司淘宝店关闭申购服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104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35 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 中国证券报、 2016年5月10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36 分基金增加平安证券为销售机构的 中国证券报、 2016年5月13日

公告 证券时报

105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06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107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集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08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09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集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集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集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10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2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3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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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不改变本基金三个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某一个或多

个运作期和集中申购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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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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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权益登记日所在运作期未发生本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暂停当期运

作情形。否则,当次会议不得召开,召集人应重新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会议通知;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权益登记日所在运作期未发生本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暂停当期运

作情形。否则,当次会议不得召开,召集人应重新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会议通知;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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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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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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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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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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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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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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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

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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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转换债券;

c、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e、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f、资产支持证券。

(2)组合限制

a、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

最后一日;

b、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d、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市场变化或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相当于 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6)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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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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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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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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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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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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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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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相关基金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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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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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正确复核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基金定期报告,在基金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需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披露

为前提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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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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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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