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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20 16: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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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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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19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等。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分级运作周期内,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两类份额看,聚利 A 持有人的年

化约定收益率为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

益相对稳定的特点。聚利 B 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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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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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29

七、基金的募集............................................................................................................................. 3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3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一、基金的过渡期..................................................................................................................... 54

十二、基金的投资......................................................................................................................... 56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64

十四、基金的业绩......................................................................................................................... 67

十五、基金的财产......................................................................................................................... 6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二十一、风险揭示......................................................................................................................... 8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七、备查文件.......................................................................................................................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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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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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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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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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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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份额净值(NAV):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

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聚利 A)和进取级基

金份额(聚利 B)。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聚利 A、聚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

则上不超过 7:3

52、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 18 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18 个月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

作周期后的各分 级运作 周期自本基金公 告的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至 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后次 18 个月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

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53、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指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满 18 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5、聚利A: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聚利A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

购与赎回

56、聚利B: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聚利A 的

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利B享有,亏损以聚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利B承担;

聚利B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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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聚利A的开放期: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

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

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

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

58、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9、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指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0、聚利 A 年化约定收益率:指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6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 A 的每个开放期的前

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62、利差: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 A 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 6 个月

聚利 A 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3.0%(含)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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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

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

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6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

公室主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

经理,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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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

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

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

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

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

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

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INSEAD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

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

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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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从业年限,12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陈玮(CHEN Wei)先生,应用数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

交易员。201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2月至

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

中银盛利纯债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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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月任今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7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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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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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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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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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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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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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5.475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7%,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9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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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3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2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114.9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1.835 亿元,同比增长 6.789%,托管资产余额 7.596 万亿元,同比

增长 104.08%。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

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

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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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69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资产为 7.596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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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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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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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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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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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成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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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铁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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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本基金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聚利A为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聚利B为在每个分级运作

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较高。聚利A和聚利B分开募集,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为18个月。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后的届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聚利B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的申购等事宜。

(三)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聚利A、聚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在聚利A的开放期,如果聚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

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

B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在聚利A和聚利B的共同开放日,如果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

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或者聚利B的

净申购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四)聚利A的运作

1、年化约定收益率

(1)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当

日或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的前

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29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6个月聚利A适用的约

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3.0%(含)。

聚利A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聚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4%,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内,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1.4%。

例如,如果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0%,则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初6个月内,

聚利A份额适用的年化约定收益率=1.1×3.00%+1.4%=4.7%。

聚利A份额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以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自上一个聚利A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

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对于聚利A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首次约定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针对第一个运作周期而言)

或自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聚利

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聚利B。

(3)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

部分配给聚利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

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利A持有人能够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约定收益,即如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

本金受损的风险。

2、聚利A的开放期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

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

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

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

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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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两个工作日。

例:如果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2014年6月5日,则满6个月和12个月的开放

期分别为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4日和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3日,其中2014年12

月3日和2015年6月2日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2014年12月4日和2015年6月3日为聚利A的申

购开放日;满18个月开放期为2015年12月1日和2015年12月2日,均为赎回开放日。其他各分

级运作周期的各开放日的计算雷同。

3、基金份额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对聚利A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聚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

应增减。

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期,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聚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7/3倍于聚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五)聚利B的运作

1、聚利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且不上市交易,仅在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

2、本基金在扣除聚利A的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利B享有,亏损以聚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利B承担。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也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3、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对聚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聚利B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聚利

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聚利A和聚利B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31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和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日计算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聚

利B的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聚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 为上一个聚利 A 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起(不含该日;若本分级运作周期内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本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

日(含)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A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Sa 为 T 日聚利 A 的份

额余额,Sb 为 T 日聚利 B 的份额余额,NAVa 为第 T 日聚利 A 的份额净值,NAVb 为第 T

日聚利 B 的份额净值,Ra 为在聚利 A 的约定年化收益率,t 为分级运作周期内当年实际天

数,即上一个聚利 A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若本分级运作周期内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

本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聚利 A 及聚利 B 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

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

上T日全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1.000×(1+Ra×Ta/t)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

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

NAVa=NAVT / Sa

2、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为聚利B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B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max( )

聚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聚利A折算前的份额净值保留3位小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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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前提。

聚利A和聚利B在过渡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参见基金合同的“基金的过渡期”部分。

(八)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A和聚

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聚利A的开放期。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聚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非开放日(T日),NAVa为T日聚利A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1.000×(1+Ra×Ta/t)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

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

NAVa=NAVT / Sa

(2)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为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非

开放日,NAVa为T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聚利A的开放期,NAVa为T日聚利A的

基金份额净值。

NAVb=max( )

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聚利A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3位小数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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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19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

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4年5月26日起进行发

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1,839,113,096.2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97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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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6月5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年8月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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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聚利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聚利A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每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

利A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A的份额数×聚利A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聚利A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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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利B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满18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B的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B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

利B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B的份额数×聚利B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聚利B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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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

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

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

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

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办理聚利B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聚利A和聚利B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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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聚利 A 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

即赎回价格以该日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 6 个月、12 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聚利 A 的

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 1.000 元;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 18 个月

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聚利 A 的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为 1.000 元;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聚利B的申购、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前两个聚利A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聚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7/3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聚利A的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即对于聚利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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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

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则根

据经确认后的聚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聚利B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

进行成交确认。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A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赎

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聚利A和聚利B的共同开放日,如果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

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或者聚利B的

净申购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聚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 A 申购开放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 A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聚利 A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 A 申购开放日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聚利 A

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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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 A 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

分聚利 A 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3)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

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 B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4)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 B 份额基金

份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在本基金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的聚利 A 申购开放日办理聚利 A 份额申购的、在聚利 A 赎回开放日办理聚利 A 份

额赎回的,或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办理聚利 B 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聚利A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2)聚利B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收取申购费用。聚利B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①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聚利 B 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聚利 B 的申购费率(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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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②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聚利 B 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聚利B的申购费率(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3)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1)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某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聚利A申购开放日投资10,000元申购聚利A份额,

申购费为0,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份

即:该投资人以10,000元申购聚利A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则其可得到10,000份聚利A份额。

2)聚利B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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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某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投资50,000元申购聚利B份额,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折算后的基金份净值为1.000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250=39,682.54份

即:该投资人以50,000元申购聚利B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

折算后的基金份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39,682.54份聚利B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某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赎回聚利B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折算后的基金份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聚利B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份额成交确认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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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暂停投资者申购或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

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中聚利

A的赎回开放日,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该余额按照当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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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届满日,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该余额按照当日基金份额折算

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与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该余额按照当

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总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

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过渡期内,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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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聚利

B的开放期和聚利A的申购期两个阶段。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B

的申购赎回,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为基

准,决定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

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

聚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聚利A的

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聚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

例进行强制赎回。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开放申购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4、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

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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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过渡期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聚利B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

必须在聚利A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对于聚利B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聚利B的份额上限。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

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聚利B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聚利B的份额余额大于聚利B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

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

请进行确认后,聚利B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聚利B的份额上限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在每一个开放日,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当

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并自下一工作日起,停止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

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

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对聚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在基金过渡期内若开放聚利A申购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A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聚利A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申购聚利B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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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基金过渡期内,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B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在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进行聚利B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2)在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进行聚利B的申购,收取申购费用。聚利B的申购费

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①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聚利 B 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聚利 B 的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聚利 B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②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聚利 B 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聚利B的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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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 1000元/笔

(3)在过渡期的聚利A的申购期内进行聚利A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4)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1)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投资10,000元申购聚利A份额,

申购费为0,假设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50=8000份

即:该投资人以10,000元申购聚利A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

则其可得到8000份聚利A份额。

2)聚利B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投资50,000元申购聚利B份额,

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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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49,603.17/1.250=39,682.54份

即:该投资人以50,000元申购聚利B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

则其可得到39,682.54份聚利B份额。

(2)聚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赎回聚利B份额10,000份,假设

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聚利B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聚利A或聚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聚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暂停投资者申购或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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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4)、(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1)到(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聚利B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暂停聚利B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聚利B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聚利B的单个开放日,聚利B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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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聚利B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

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转让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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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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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过渡期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

渡期内办理聚利 B 申购、赎回以及聚利 A 申购等事宜。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聚利 A 的赎

回。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

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一)过渡期内聚利 A、聚利 B 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

过渡期内聚利 A、聚利 B 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 7∶3,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

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申购、减少某一类份

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聚利

B的开放期和聚利A的申购期两个阶段。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 B

的申购赎回,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聚利 B 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 B 的开放期结束后的聚利 B 份额余额为

基准,决定是否开放聚利 A 的申购。如果在聚利 B 开放期结束后,聚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聚利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聚利 A 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聚利 B 开放期

结束后,聚利 A 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聚利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

开放聚利 A 的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 A 和聚利 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聚利

A 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是否开放聚利 A 的申购,聚利 A 开放申购的具体时间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三)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聚利 A、聚利 B 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式如下:

T 日聚利 A 基金份额净值=T 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聚利 A 资产

净值/T-1 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聚利 A 份额数

T 日聚利 B 份额净值=T 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聚利 B 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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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聚利 B 份额数

其中 T-1 日的资产净值包括 T 日确认的 T-1 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数据,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四)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

务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聚利 A 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下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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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

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当日、每个开放期前 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日期间以及过

渡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在扣除国债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不受前述限制。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

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

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久期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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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

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

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

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

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 CPI、PPI 等物价指数、

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

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

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

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当预期

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

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

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资产组合。

4、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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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

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

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

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 6 个信用级别,其中,1-3 级资质较好,可以长期持有,

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 级则资质稍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交易类资产;而规避类则资

质很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

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

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

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

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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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8.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

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

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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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

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

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

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

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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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看,聚利 A 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利差,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聚利 B 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

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要高于普

通纯债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

开放日当日、每个开放期前 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日期间以及过渡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分级运

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不受前述限制;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

的资产除外);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相关比例;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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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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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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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133,888,260.91 93.98

其中:债券 3,133,888,260.91 93.9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3,217,743.84 4.59

7 其他各项资产 47,584,559.56 1.43

8 合计 3,334,690,564.31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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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102,643,387.21 84.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62,324,000.00 34.47

6 中期票据 132,373,000.00 5.2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6,547,873.70 1.4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33,888,260.91 125.27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6 北方水

1 041654002 1,200,000 120,420,000.00 4.81

泥 CP001

15 南玻

2 011599757 1,100,000 110,517,000.00 4.42

SCP002

09 渝地产

3 098019 980,000 107,251,200.00 4.29

4 136173 16 龙源 01 1,000,000 100,560,000.00 4.02

5 112306 15 泛控 01 900,000 89,784,000.00 3.5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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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 9 月 11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控股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许静个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等刑

事犯罪的事项进行了公告。

公司收到民生证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签发的《关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进行通报批评的函》证监会函中认定,未发现民生证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但指出民生证

券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基于上述核查情况,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民生证券采

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一是责令限期改正;二是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民生证券应

当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于 2016 年 6 月底前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三是责令暂停

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暂停期间民生证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持有 13 海通 04、15 泛海 01 债券,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处罚不会对上市公

司债券投资价值造成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478.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334,081.0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584,559.5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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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6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4 年 12 4.89% 0.11% 2.42% 0.12% 2.47% -0.01%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2.63% 0.09% 4.19% 0.08% 8.44% 0.01%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1.29% 0.07% 0.31% 0.07% 0.98%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6 年 3 月 19.66% 0.10% 7.04% 0.10% 12.62% 0.00%

31 日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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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基金财产在相关

登记结算机构开设专用期货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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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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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债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其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 A 的开放期计算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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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聚利 A

与聚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在本基金的过渡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还要将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 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

人还要将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聚

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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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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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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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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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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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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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聚利 B 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聚利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聚利 A 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聚利 A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过渡期内(包括下一个分级运作期开始前的非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

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

用义务。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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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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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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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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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聚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首次办理聚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如有);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公告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聚利 A 和聚利 B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进行复核。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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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5)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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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过渡期内,聚利 B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聚利 A 和/或聚利 B 进行份额折算;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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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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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

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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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或过渡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1、聚利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A 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即

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 A 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 6 个月、12 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

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 A 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 A 的赎回,不开放聚利 A 的申购;

聚利 A 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 A 的申购,不开放聚利 A 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

始日起满 18 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 A 的赎回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聚利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的下两个工作日,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收益率风险

聚利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当

日或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的前

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 A 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 6 个月聚利 A 适用

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3.0%(含)。

聚利 A 的收益率有可能上调也可能下调,从而面临收益率风险。

(3)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聚利 A,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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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通过赎回聚利 A 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份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聚利 A 所有份额,折算日日终聚利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聚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聚利 A 时,可能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5)基金的份额净值与参考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 A 的开放日及过渡期内计算聚利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投资者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和赎回持有的聚利 A 份额。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聚利 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聚利 A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6)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聚利 A 具有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聚利 A 设定的收益率并

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聚利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

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2、聚利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 A 的本金及自上一个聚利 A 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对于聚利 A 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的首次约定收益分配,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 A 的本金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针对第一个运作周期而言)或自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本

基金在扣除聚利 A 的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利 B 享有,亏损以聚利 B 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聚利 B 承担。因此,聚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

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聚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收益率风险

在聚利 A 的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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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 A 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 6 个月聚利 A 适

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3.0%(含)。如果届时聚利 A 的

收益率上调,聚利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收益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募集结束时,聚利 A、聚利 B 的份额配比约为 7:3;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B 封闭运作,聚利 A 则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聚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

定的,在聚利 A 每次开放结束后,聚利 A、聚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

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聚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聚利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聚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聚利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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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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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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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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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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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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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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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聚利 A、聚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聚利 A、聚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

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而有所差

异。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

有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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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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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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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聚利 A 和聚

利 B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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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聚

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有效的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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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聚利 A、聚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且聚利 A、聚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

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聚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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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代表聚利 A、聚利 B 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聚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

分别代表聚利 A、聚利 B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且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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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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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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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

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本基金过渡期内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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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83499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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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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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当日、每个开放期前 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日期间以及过渡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分级运作周

期内的非开放日不受前述限制。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

产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

放日当日、每个开放期前 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日期间以及过渡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分级运作

周期内的非开放日不受前述限制;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

资产除外);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相关比例;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④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⑤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⑥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⑦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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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⑨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⑩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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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

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①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②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③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④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

揭示。

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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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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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存款行负责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加盖存款行公章的本基金存放在该机构的

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

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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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

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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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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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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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以

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10、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聚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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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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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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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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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

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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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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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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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分配规则

若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

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本基金过渡期内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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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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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

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

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点击“基金

账号查询”按钮,进入“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

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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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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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报告期内聚利 A 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赎回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 2015 年 12 月 4 日。

聚利 A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2015 年 12 月 4 日开放赎回业务。本基金聚利 B 份额(以下

简称“聚利 B”)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

(2015 年 12 月 7 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 B 的申购赎回,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1、本次聚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2015 年 12 月 4 日,折算前,聚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206027 元,根据《折

算公告》的规定,据此计算的聚利 A 份额的折算比例为 1.02206027;折算后,聚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聚利 A 份额相应增加至

1.02206027 份。折算前,聚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71,987,980.44 份,折算后,聚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97,842,351.73 份。聚利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份额以聚利 A 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本次聚利 A 份额、B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的确认结果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聚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聚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在每一个聚利 A 份额的开放期,本基金以

聚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聚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聚利 A 份

额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对于聚利 A 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聚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所

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 A 份额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 A 份额的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聚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根据

经确认后的聚利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聚利 B 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

进行成交确认。

经基金管理人统计,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聚利 A 份额的有效申购

申请总金额为 496,431,975.50 元。本次聚利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经确认后,聚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的聚利 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为此,基金管理人对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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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申请予以成交确认。此外,2015 年 12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聚利 B 份额的有

效申购申请总金额为 18,075,686.00 元,聚利 B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为 1,380,730.08

份。本次聚利 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经确认后,聚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将小于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定的过渡期内聚利 B 的份额上限,为此,基金管理人对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予以成交确认。

本次聚利 A 份额开放申购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 2,445,095,100.65 份,其中,聚利 A 份

额总份额为 1,661,455,381.00 份,聚利 B 份额总份额为 783,639,719.65 份,聚利 A 份额与聚

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为 2.12:1。

(二)报告期内聚利 A 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设定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聚利A份额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每个开放日

前一次设定一次并公告。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为: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

收益率=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

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 6 个月聚利

A份额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3.0%(含)。

聚利A份额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报告期内,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份

额第二个开放期之后6个月适用的利差设定为1.925%。

聚利 A 份额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2015 年 12 月 4 日进行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满 18 个月的开放赎回,鉴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为 1.50%,因此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之后 6 个月,聚利

A 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 4.12%(1.1×1.50%+2.47%=4.12%)。

(三)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12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事

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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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2015 年 12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折算

和聚利 A 赎回结果公告》

3. 2015 年 1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

A 份额开放申购业务公告》

4. 2015 年 12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 B

份额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5. 2015 年 12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

A 份额申购结果公告》

6.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提示性公告》

7. 2016 年 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 2016 年 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1 号)》

9. 2016 年 1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4 季度报告》

10.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年度报告》

11.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年度报告(摘要)》

12. 2016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1 季度报告》

13. 2016 年 4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

台中国银行借记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的公告》

14.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赎

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15.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赎

回转申购业务的公告》

16.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

台快速赎回业务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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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 资者 可通过 《中 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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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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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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