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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用定开债(QDII):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8-11 16: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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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2日《关于准予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83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

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

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

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一是投资工具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

风险、证券借贷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二是全球投资风险,包括境外

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

三是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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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1

五、基金管理人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备案 ................................................................ 39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6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六、基金托管人 ............................................................ 75

十七、境外托管人 ............................................................ 77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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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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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

12、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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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指《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5、《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9、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2、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个人投资者: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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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5、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

41、封闭期: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 6 个月月度对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如 6 个月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

后一日;如 6 个月后的月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月度对日(包括

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 6 个月月度

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 6 个月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

闭期的最后一日;如 6 个月后的月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

42、开放期: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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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4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6、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某类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

类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1、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2、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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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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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该类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

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

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

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

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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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以中资企业境内外发行的债券。本基金为定期开

放债券型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资产持续稳定增值,为持有

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本基金适合偏好低风险、稳定收益的个人

投资者,追求持续稳定收益及长期投资回报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全球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

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海外投资的成本、海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

内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过

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

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

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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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各

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

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

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

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7、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

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基金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

本基金以中资企业境内外发行的债券。信用债券发行人的偿还能力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

况,而经营状况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公司

治理等,这些都会对企业的盈利特别是现金流产生影响。当债券发行人的上述经营指标变差,

或者市场风险偏好变差,债券的信用利差都会扩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导致违约,这

些都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2)流动性风险

中资企业境内外发行的债券总体流动性较好。但在极端情况下,仍会出现流动性风险,

买卖利差是流动性风险的一个指标,流动性风险增加时买卖利差会随之扩大。

(3)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内外证券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可能破产、违约

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中资企业境外发行的债券到期收益率由公司信贷利差和美元互换收益率组成,因此债券

的价格与美元利率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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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中资企业境内外发行的债券的期限主要集中在中短期,相对

而言曲线变动风险较小。

(3)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变现的难易程度。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

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3、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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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中资企业国内外发行的债券,通过精选个券和严格控制风险,谋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

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

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其他固定收益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允许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外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投资于中资企业国内外发行的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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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国信用机会”是指本基金投资于中资企业境内外发行的债券,其中,中资企业

指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境内投资的或控股投资的企业或中国境内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组织在境外投资的或控股投资的企业。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

新加坡、欧洲等国家和地区。

(三)投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

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

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

类资产配置,尽可能地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

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投资标

的中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且价值被低估的证券。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其次分析公

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公司的盈利模式、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及其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将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

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备良好业绩

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各行业的动态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债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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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

的变化的预测,动态的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同时,由于高收益债券的收益率与其发行主体

的基本面联系非常紧密,本基金将着重对债券发行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通货膨胀和各行业、各公司基本面的分析,预测各债券

未来的收益率变化趋势,并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收益率风险。在预期收益率整体

上升时,降低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收益率整体下降时,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通胀预

期较为强烈的时期,提高短久期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有效应对加息预期,降低组合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

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目前,大部分中国企业境外

发行的债券的久期集中在 2 到 5 年,只有少量个券的久期大于 15 年,因此收益率曲线的策略

将主要运用于中短期债券。

(3)信用债策略

本基金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国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的债券。因此,信用债策略是本基金

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核心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

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的相对投资价值、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

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1)基本面分析

采用基本面分析、相对价值分析为主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多种基本面分析指标对

企业的竞争力和债券定价水平进行详尽的考察和评价,并通过对市场变动趋势的把握,选择

适当的投资时机,进行债券组合的投资。

基本面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产品结构、市场份额、产量增长、生产成本、成本增长、利

润增长、人员素质、治理、负债、现金流、净现值等,上述因素反映了企业的杠杆化比例,

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通过对此类基本面因素数据的筛选和加工,基金管理人将建构较完

整的企业数据库。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企业治理结构、对债券价格有影响的潜在事件等作进一步分析。通过

上述定量与定性指标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评分系统对个券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

果配置具有超额收益能力或潜力的优势个券,构建本基金的债券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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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主要依靠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系统来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

论信用利差进行分析。这其中包括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定性

评级主要关注股东实力、行业风险、历史违约及或有负债等;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

体的财务实力。条款分析系统主要针对有担保的长期债券,本基金将结合担保的情况,通过

分析担保条款、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水平等,对债项做出综合分析。本基金将根据上述内部

信用风险分析结果,配置内部评级高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券,获取相对信用利差收

益。

(4)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具有安全边际和进

攻性的双重特征,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配置溢价率低、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

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

则,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

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

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

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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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8、汇率避险策略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

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成果,判研主要汇率走势,

并适度进行外汇远期、期货、期权等汇率衍生品投资,以降低外汇风险。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五)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证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摩根大通亚洲债券中国总收益指数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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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

动趋势。而摩根大通的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是唯一以中国企业债为标的的指数,

且兼顾高收益债券和投资评级债券。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每月定期调整成份债

券,其入选的标准为发行规模在 1.5 亿美元以上、剩余期限至少 1 年的债券。考虑到本基金

为 QDII 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

新加坡、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所以,选用“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摩根大通亚洲债券

中国总收益指数(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对本基金的投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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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境内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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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如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15)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境外的投资将遵循以下限制:

A、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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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限制。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B、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C、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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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E、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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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

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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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2.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浩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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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

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

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期

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证

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1972 年 1 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

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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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2 年 5 月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四届、第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

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

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

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

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门

任职;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

审计部总经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

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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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作)。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

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金融

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

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

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

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

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

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

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

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师;

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 年 11 月加入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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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

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

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向霈,女,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曾任职

于市场部、股票投资部、交易部,2011 年起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招商招钱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 年 3 月 25 日至今)、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8 日至今)、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招商招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6 月 1 日至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6 月 30 日至今),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及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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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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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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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

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

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

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

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

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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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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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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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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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6〕1383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

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

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到 2016 年 9 月 2 日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

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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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

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募集规模进

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

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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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面值发售,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八位。

2、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其中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认购;美元份额以美元进

行认购。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认购费率及认购金额分档标准,其中,人民币

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用以美元支付。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1)人民币份额认购费率

人民币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美元份额认购费率

美元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20 万美元 0.5%

2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0.2%

M≥100 万美元 每笔 2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和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根据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发售价格以及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和认购金额分档标准分别确认份额,具体方法如下:

(1)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人民币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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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

率为 0.5%,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99,502.4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8=497.52 元

认购份额=(99,502.48+50)/1.00=99,552.48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可得到 99,552.48 份人民币

份额。

(2)美元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美

元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美元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

率为 0.5%,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6.47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9,950.24 美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4=49.76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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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份额初始面值=1.00/6.4750=0.1544 美元

认购份额=(9,950.24+5)/0.1544=64.476.9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64.476.94 份本基金美元份额。

本基金认购费在认购时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认购美元份额的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发售价格为 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认购

的美元份额。由于美元份额的认购价格会受美元汇率影响,投资者需自行承担募集期内的美

元汇率波动风险。

4、认购的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20 美元,具体最低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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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份额

的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 100 元,官网交易平台暂不支持美元份额的认购。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份额的单笔

最低追加金额为 100 元,单个基金账户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万美元,美元份额

的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 20 美元。

(3)本基金美元份额目前只接受现汇账户的认购,在现钞认购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将美

元资金从现钞账户转入现汇账户,相应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由于美元划款时间较长,投

资者美元认购时,其认购申请的提交日和受理日可能不同。

(4)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募集规

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5)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

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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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募集资

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间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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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足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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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 6 个月月度对日

(包括该日)的期间。如 6 个月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如 6 个月后的月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

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月度对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 6 个月月

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 6 个月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

闭期的最后一日;如 6 个月后的月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

闭期结束前公布下一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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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持有人要求或实际情况需要,调

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开放期最后一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

为无效申请。开放期末日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

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此类推;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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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10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外管局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

清算规则发生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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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单个基金账户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20 美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人民币

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官网交易平台暂不支持美元份额的申购。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份额的单

笔最低追加金额为 10 元,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万美元,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

追加金额为 20 美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人民币份额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人民币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美元份额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美元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美元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

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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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其中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以美元支

付。本基金将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申购费率及金额分档标准。

(1)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

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人民币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目前只有部分代销机构支持美元现汇账户申购业务,具体请

参照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美元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20 万美元 0.5%

2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0.2%

M≥100 万美元 每笔 200 美元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赎回费用等于赎回总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25%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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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和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根据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和申购金额分档标准分别确认份额。

(1)人民币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人民币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人民币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

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人民币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人民币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5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假定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可得到的

人民币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5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500/(1+0.5%)=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500-100,000=5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5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人民币,可得到 83,333.33 份人民币份额。

(2)美元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美元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美元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美元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美元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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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例:某投资者投资 20,1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5%,假定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185 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份

额为:

申购金额=20,100 美元

净申购金额=20,100/(1+0.5%)=20,000 美元

申购费用=20,100-20,000=100 美元

申购份额=20,000/0.185=108,108.1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1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0.185 美元,可得到 108,108.10 份美元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

(1)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人民币份额乘以申请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

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人民币份额×T 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在 T 日申请赎回人民币份额 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25%=2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28.00=11,17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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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时,在 T 日投资者赎回人民币份额 10,000 份,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72.00 元。

例:某投资者在另一开放期内赎回人民币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

1.1200=11,200.00 元

即该投资者在另一开放期内赎回人民币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2)美元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的美元份额乘以申请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单位为美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

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美元份额×T 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在 T 日申请赎回美元份额 10,000 份,假

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美元

赎回费用=11,200.00×0.25%=28.00 美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28.00=11,172.00 美元

即该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时,在 T 日投资者赎回美元份额 10,000 份,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72.00 美元。

例:某投资者在另一开放期内赎回美元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

1.1200=11,200.00 美元

即该投资者在另一开放期内赎回美元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0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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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计算日人民币报价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

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

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

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位数以届

时公告为准)。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

一个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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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的时间相

应顺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

述第(4)款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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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某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总量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

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

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

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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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

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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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

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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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仲裁、诉讼、追索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9%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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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所列其他类型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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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

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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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工作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品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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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

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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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

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

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10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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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人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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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5)如果出现估值错误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6)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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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后一个工作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基金份额净

值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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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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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人民币份额现金分红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

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其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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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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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基

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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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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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开放期,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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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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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开放期、封闭期的具体时间;

(27)增减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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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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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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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足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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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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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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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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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

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 17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

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部

门由本行合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及 William Rosensweig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

个市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3.7 万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

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25

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 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38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

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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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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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76

联系人:曾沂慧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A 座 16 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78

联系人: 秦向东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 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7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3、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6223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

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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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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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开通人民币、美元

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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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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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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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它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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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

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

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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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销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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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份

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

决权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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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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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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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1-9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在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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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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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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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足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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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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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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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

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

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

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其他固定收益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允许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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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境外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投

资于中资企业国内外发行的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中国信用机会”是指本基金投资于中资企业境内外发行的债券,其中,中资企业

指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境内投资的或控股投资的企业或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

及其他组织在境外投资的或控股投资的企业。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

新加坡、欧洲等国家和地区。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境内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如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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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境外的投资将遵循以下限制:

A、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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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限制。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B、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C、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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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E、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

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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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名单外

银行存款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坚持投资并因该银行

信用风险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负责赔偿,之后

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

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

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D、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

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

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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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E、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

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

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F、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

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

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

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

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

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

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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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

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

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

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B、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后,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

管职责。

C、基金财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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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

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

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

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

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

息。

D、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E、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

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

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

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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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G、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

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

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

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

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

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

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

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H、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证

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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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各币种报价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人民币报价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总资产(本币金额) – 基金总负债(本币金额)

美元报价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报价基金资产净值/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其中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T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中

间价为依据确定。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报价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美元报价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其中,计算日基金总份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B、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C、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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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

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

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D、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E、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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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

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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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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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

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

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

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

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

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

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

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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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

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

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

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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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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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文件

2、《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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