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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债券发起式(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8-20 16: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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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48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

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裕 A 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裕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惠裕 B 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

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惠裕 A 的约定应得收

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惠裕 A 的约定应得

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惠裕 B 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转换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7 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海惠裕纯债分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

现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为“163907”。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46

七、基金的募集 .................................................... 5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

九、惠裕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61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3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6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8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84

十四、基金的业绩 .................................................. 9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93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6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1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158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海

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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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后指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惠裕纯债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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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

的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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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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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4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惠裕 A 单个开放日,惠

裕 A 净赎回金额(惠裕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

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上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份额分级: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划分为惠裕 A、惠裕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本

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不再分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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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惠裕 A: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 A 份

额。惠裕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8、惠裕 B: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 B 份

额。本基金在扣除惠裕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裕 B 享有,亏

损以惠裕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裕 B 承担;惠裕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

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59、惠裕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60、惠裕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第六个惠裕 A 的开放日惠裕

A 不折算),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1、惠裕 B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

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

告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不包括惠裕 A 的开放日和惠裕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6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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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惠裕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分级运作期满后指《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6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

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

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6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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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晓峰先生,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国家海洋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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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保险处保险主

管,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代理融资岗位经理、资金部副总监、代理总

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建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计,渤海

13/03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10/15、11/19、06/17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

代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三业务处干部、审

计业务三部经理(副处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三处

处长、项目审计经理、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查经理、内审岗经理,中国海

洋石油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限公司)审计监察

部副总经理兼审计中心主任,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鹏先生,董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海

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销

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海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员,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

无锡市证券公司(国联证券前身)交易员,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无

锡市国联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香港锡州国际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副总裁。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历

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证券投

资部投资主管、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县前东街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无锡华夏

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

TAY SOO MENG(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学士。

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历任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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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Coopers & Lybrand审计师,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行政及财务部门主管、董事

总经理兼营运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兼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新加坡

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

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现

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总

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经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复旦发展研究

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监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

书记、总稽核兼合规总监、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

部副经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企管部企业管理岗,中海石油总

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岗位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陆云飞)先生,监事。法国国籍。学士。现任爱德蒙得洛

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总监。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师,

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法国兴业资产管

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法国兴业

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康铁祥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稽核部总经

理。历任山东省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科员,上海浦发银行外汇业务部科员,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风控经理、风控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张奇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历任沈阳联正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北京致达赛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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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理,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员。2007

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2011

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中

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经济师。历任无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办公

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本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期间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2014年5月至

2014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2015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莉女士,督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学士。历任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年9月进入本公

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督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2015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兼信息披露负

责人。

4、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中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恒康天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

理。2009年1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任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年3月至今任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月至今任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4年

3月至今任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至今任中海

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至今任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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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今

任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中海惠丰

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7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江小震 2013年1月7日-2013年1月11日

江小震、陆成来 2013年1月12日-2015年5月25日

江小震 2015年5月26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春晖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中心副总经理、首席策

略分析师。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投资总监、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蒋佳良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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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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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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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控制

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政策决

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

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

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

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

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

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

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

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

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

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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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

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其中,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检查公司合

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从而加强董事会

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

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

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

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

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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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

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财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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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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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6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

资产 5.43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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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6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29 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228.67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7.77 元,同比增长

45.16%,托管资产余额 8.45 万亿元,同比增长 59.74%。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

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

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该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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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72 只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8.45 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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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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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托管业务

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4)客户

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

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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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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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5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26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28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29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7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31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32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3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3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34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35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lions.com

(3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36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37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6)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份额)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38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4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份额)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39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40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41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5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5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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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4)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13911468997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分级运作期内惠裕 B 基金份额及转换后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

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惠裕 B 基金

份额及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惠裕 B 基金份额及中海惠裕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45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惠裕A、惠裕B两

类,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惠裕A、惠裕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每一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惠裕A、惠裕B的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裕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

开放一次,惠裕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惠裕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惠裕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惠裕A的开放

日惠裕A不折算),惠裕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惠裕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惠裕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惠裕A没有赎

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惠裕A、惠裕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

大于7:3的情形;如果惠裕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惠裕A、惠裕B在该次开放日后

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惠裕A的运作

(1)收益率

惠裕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

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裕A的年收益率(单利)=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4%

惠裕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

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惠裕A的首次年收益率,该收益

率即为惠裕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惠裕A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

46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惠裕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惠裕A接下来6个月的

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惠裕A的

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惠裕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

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0%,则惠

裕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惠裕A的年收益率(单利)=3.00%+1.4%=4.40%

(2)开放日

惠裕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该6个月,下称为“惠裕A开放周

期”)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惠裕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惠裕A的第n( 1 n 6 )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满n*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惠裕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2012年10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

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3年4月6日、2013年10月6日、2014年4月6日,以此类

推。假设2013年4月6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4月5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3年4月5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对惠裕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惠裕A的

开放日惠裕A不折算),惠裕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惠裕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惠裕A的开放日惠裕A

不折算)。

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47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每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惠裕A

的份额余额较惠裕B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惠裕B的运作

(1)惠裕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惠裕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惠裕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惠裕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裕B享有,亏损

以惠裕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裕B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惠裕A的约定

应得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裕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惠裕B剩余资产可能为0。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惠裕A和惠裕B的份额

总额;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惠裕A和惠裕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8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惠裕 A 的开放日计算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惠裕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惠裕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惠裕 B 的封闭期届满日(T

日),设 Ta 为自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 T 为 T 日惠裕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 T 日惠裕 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惠裕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NAVa (T 0) 为惠裕 A 上一开放日折算后的份额净值 1.000,若上一开放日未

发生折算,则为上一开放日惠裕 A 的份额净值, r 为在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惠裕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NAVa(T 0)×T 日惠裕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r

NAV aT NAV a(T 0) 1 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NAVa(T 0) Ta(下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NAVa(T 0)×T 日惠裕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T

NAVaT

FaT

(2)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惠裕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惠裕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49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NVT NAVaT FaT

NAVbT

Fb

惠裕 A、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设自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和

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12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

值为 21 亿元,惠裕 A、惠裕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14 亿份和 6 亿份,惠裕 A 上一

次开放日设定的惠裕 A 年收益率为 4.65%。则惠裕 A、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如下:

4.65%

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 1 120 =1.01528767(元)

365

21 14 1.01528767

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13099544(元)

6

3、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

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

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惠裕 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惠裕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 Ta 为自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惠裕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

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 T 为 T 日惠裕 A 的份额余

额, Fb 为 T 日惠裕 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NAVa(T 0)为惠裕 A 上一开放日折算后的份额净值 1.000,若上一开放日未发

生折算,则为上一开放日惠裕 A 的份额净值, r 为在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惠裕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惠裕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NAVa(T 0)×T 日惠裕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r

NAV aT NAV a(T 0) 1 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50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NAVa(T 0) Ta(下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惠裕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NAVa(T 0)×T 日惠裕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T

NAVaT

FaT

(2)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bT 为 T 日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NV NAVaT FaT

NAVbT max T ,0

Fb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惠裕 A 非开放日,NAVaT

为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惠裕 A 的开放日, NAVaT 为惠裕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惠裕 A、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设自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和折

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9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

为 21 亿元,惠裕 A、惠裕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14 亿份和 6 亿份,惠裕 A 上一次

开放日设定的惠裕 A 年收益率为 4.65%。则惠裕 A、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4.65%

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 1 90 =1.011(元)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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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 14 1.011

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141(元)

6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惠裕A、惠裕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名称为“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名称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

可[2012]1448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裕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惠裕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惠裕A、惠裕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

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惠裕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惠裕A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惠裕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

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惠裕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

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惠裕B份额

5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惠裕A、惠裕B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惠裕A份额或惠裕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

与惠裕A份额和惠裕B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裕B份额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裕A份额的有效认购

申请进行确认(发起资金提供方的有效认购申请除外)。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

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之惠裕 A 份额与惠裕 B 份额的金额分别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总金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

的份额,下同),其中,惠裕 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35 亿元,惠裕 B 的发售规

模上限为 15 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裕 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

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惠裕 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惠裕 A 的

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发起资金提供方的有效认购申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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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惠裕 A 和惠裕 B 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按初始面

值发售。

2、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本基金之惠裕 A 份额与惠裕 B 份额的金额分别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总金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裕A不收取认购费。

惠裕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4%

1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惠裕 B 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

购费率执行。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惠裕A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3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惠裕 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惠裕 A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 份

(2)惠裕B认购份额的计算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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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裕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惠裕 B,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4%,如果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惠裕 B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10)/1.00=9970.16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裕 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 1.00 元/份,认购份额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 50,000 份惠裕 B,会员单为设定费率为 0.4%,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惠裕 B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4%=200 元

认购金额=50,000+200=50,2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50=50,0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50,000 份惠裕 B,需缴纳 50,2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0

份,则总共可得到 50,050 份惠裕 B 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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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

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

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数量限制

(1)惠裕 A 的认购限制

惠裕 A 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裕 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惠裕 B 的认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

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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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惠裕 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惠裕 A、惠裕 B 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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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

之惠裕 A 份额与惠裕 B 份额的金额分别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总金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募集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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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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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裕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惠裕

A的开放日惠裕A不折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和折算的,折算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惠裕A的开放日惠裕A不折算)。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惠裕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第六个惠裕A的开放日惠裕A不折算)。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裕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惠裕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

下:

惠裕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裕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裕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裕A的份额数×惠裕A的折算比例

惠裕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裕A的基金份额净值、惠裕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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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惠裕B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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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惠裕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惠

裕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惠裕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惠裕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裕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惠裕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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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惠裕 B)及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惠裕 B,转换后指中海惠裕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后,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惠裕 B,转换后指中海惠裕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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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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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人可在惠裕 A 的开放日办理惠裕 A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裕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惠裕 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惠裕 A 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惠裕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惠裕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中“惠裕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惠裕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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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惠裕 A,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

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惠裕A的开放日,将以惠裕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惠裕B的份额

余额范围内对惠裕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惠裕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惠裕 A 申购和赎回申请。惠裕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惠裕 A 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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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

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裕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 1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裕 A

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惠裕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惠裕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3)惠裕 A 的赎回费用: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为惠裕 A 的

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惠裕 A 的赎回费率为 0.1%;持有

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惠裕 A 的赎回费为 0。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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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裕 A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惠裕 A 的开放日(第六个开放日除外),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

惠裕 A,则其可得到的惠裕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裕 A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裕 A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裕 A 的开放日(第六个开放日除外)赎回惠裕 A 10,000

份,且这些份额的持有期等于 1 个开放周期,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00=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10%=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0.00=9,990.00 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惠裕 A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裕 A 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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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暂停赎回惠裕 A 或延缓支付惠裕 A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裕 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惠裕 A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在惠裕A 份额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惠裕A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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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净赎回金额(惠裕A 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

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赎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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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

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

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72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7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 (M,元) 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Y) 场外赎回费率

Y<0.5年 0.1%

0.5年≤Y<1年 0.05%

Y≥1年 0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转为LOF 基金后,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4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

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20=9,745.45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20=9,745.45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745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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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实际净申购金额=9,745×1.020=9,939.90 元

退款金额=10,000-9,939.90-59.64=0.46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745 份,退款 0.46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2 周后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489.50 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76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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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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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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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惠裕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惠裕 A 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惠裕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惠裕 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惠裕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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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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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惠裕A和惠裕B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海

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1、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惠

裕A、惠裕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惠裕A份额(或惠裕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惠裕A(或惠裕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裕A(或惠裕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惠裕A(或惠裕B)的份额数×惠裕A份额(或

惠裕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惠裕A、惠裕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惠裕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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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惠裕A份额(或惠裕B份额)的转换比率、惠裕A(或

惠裕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惠裕A、惠裕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

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惠裕A、惠裕B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惠裕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

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投资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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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投资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

变并及时公告。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

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

资、消费品市场、价格指数和货币信贷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的分析,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由此预测利率变

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

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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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

析,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

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的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在

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

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2、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

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

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

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

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包括经营

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

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

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

种。

85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

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

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

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4、其它交易策略

(1)杠杆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

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

操作方式。

(2)公司债跨市场套利:公司债将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挂牌,

根据以往的经验,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本基金将利用两

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增加基

金资产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86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惠裕 B 的剩余封闭运

作期;

(13)本基金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7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惠裕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惠裕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

额。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88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资产

净值为 710,678,663.22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6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占基金总资产

项目 金额(元)

号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875,701,975.70 97.70

其中:债券 875,701,975.70 97.7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

5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

6 3,583,353.64 0.40

备付金合计

7 其他资产 17,065,837.55 1.90

8 合计 896,351,166.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1,792,420.00 4.5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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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企业债券 540,545,555.70 77.0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0,405,000.00 21.44

6 中期票据 103,694,000.00 14.7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49,265,000.00 7.02

9 其他 - -

10 合计 875,701,975.70 124.8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15 沪电力

1 011569007 500,000 50,230,000.00 7.16

SCP007

16 华电

2 011699153 500,000 50,120,000.00 7.14

SCP001

16 联通

3 011605001 500,000 50,055,000.00 7.13

SCP001

4 124209 PR 三门峡 600,000 49,926,000.00 7.12

5 124240 PR 合工投 600,970 49,459,831.00 7.0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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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3)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270.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973,715.09

5 应收申购款 49,701.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4,150.48

8 其他 -

9 合计 17,065,837.5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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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2013.01.07-

2013.12.31 -0.55% 0.13% -1.04% 0.10% 0.49% 0.03%

2014.01.01-

2014.12.31 15.24% 0.26% 10.82% 0.09% 4.42% 0.17%

2015.01.01-

2015.12.31 12.68% 0.12% 8.74% 0.08% 3.94% 0.04%

2016.01.01-

2016.01.07 0.82% 0.41% 0.04% 0.10% 0.77% 0.30%

2016.01.08-

2016.06.30 1.60% 0.07% 1.63% 0.06% -0.03% 0.0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1.60% 0.07% 1.63% 0.06% -0.03% 0.0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 月 7 日,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本基金于 2016 年 1 月 8 日三年到期转型为 LOF 类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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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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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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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惠裕 A 的开放日计算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惠裕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惠裕 A 和惠裕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惠裕 A 的折算比例等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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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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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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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惠裕 A 和惠裕 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惠裕 A 与惠裕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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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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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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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102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裕 A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惠裕 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裕 A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裕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惠裕 A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惠裕 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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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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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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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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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惠裕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惠裕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惠裕 A 的首次开放或者惠裕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107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

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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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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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上市交易公告书;

(27)惠裕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8)惠裕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1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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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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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证券组成,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的各项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并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

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

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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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惠裕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惠裕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惠裕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不能赎回惠裕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惠裕 A 的开放日

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惠裕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设定惠裕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惠裕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惠裕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

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惠裕 A 的每次开放日,惠裕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裕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并相应对惠裕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惠裕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惠裕 A,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惠裕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第

六个惠裕 A 的开放日惠裕 A 不折算)。惠裕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

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

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

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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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惠裕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惠裕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惠裕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惠裕 A 份额

赎回、或是转入“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

选择的,其持有的惠裕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惠裕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

风险。

2、惠裕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惠裕 A 的

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惠裕 B 享有,亏损以惠裕 B 的资产净值为限

由惠裕 B 承担,因此,惠裕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以 B 自身净值为限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且优先分配惠裕 A 的应计收益和

本金,极端情况下,惠裕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惠裕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惠裕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惠裕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做

出调整,惠裕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惠裕 A、惠裕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由于惠裕 A、惠裕 B

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存在不

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惠裕 B 封闭运作,惠裕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惠裕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是不确定的,在惠裕 A 每次开

放结束后,惠裕 A、惠裕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

及其变化将引起惠裕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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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杠杆率变动风险

惠裕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惠裕 B 内含杠杆机制,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

上,但是,惠裕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取决于惠裕 A 和惠裕 B 的资

产净值比,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惠裕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惠裕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惠裕 B 份额,产生风险;惠裕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惠裕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惠裕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惠裕 B 上市交易

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

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

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惠裕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惠裕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惠裕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

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

赎回基金份额。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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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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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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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惠裕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如有)由惠裕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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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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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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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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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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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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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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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惠裕 A、惠裕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惠裕 A、惠裕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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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惠裕 A 和惠裕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含 10%)”,下同。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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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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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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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或类似表述均指“有效的惠裕 A 和惠裕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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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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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或类似表述均指“出席大会的惠裕 A 和惠裕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131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或类似表述均指“参加大会的惠裕 A 和惠裕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下

同。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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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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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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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惠裕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如有)由惠裕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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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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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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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

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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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惠裕 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3)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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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

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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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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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

比例要求。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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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14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

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

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

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144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45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本基金、惠裕 A 份额、惠裕 B 份额及中海惠裕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惠裕

A 份额与惠裕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6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

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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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48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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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

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惠裕 A 和惠裕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惠裕 A 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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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

分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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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

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 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

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

后(T+2 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

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

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

向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4、对于未主动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统一提供电子

对账单(包含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按账户资料完善程度,优先提供电子邮

件对账单)。

152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询、信

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

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网

上交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

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

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

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

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

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15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

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

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

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zhfund.com

154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016-01-08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

裕A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2、2016-01-09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3、2016-01-12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开

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4、2016-01-1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开

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5、2016-01-21 关于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官方淘宝店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6、2016-01-22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4季度报告

7、2016-02-1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

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8、2016-02-20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发起式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号)

9、2016-02-20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发起式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年第1号)

10、2016-02-29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恢

复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11、2016-02-29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12、2016-03-0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13、2016-03-25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

14、2016-03-25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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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2016-03-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6-04-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系统招商

银行网银支付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16-04-21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1季度报告

18、2016-04-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

线的公告

19、2016-04-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方淘宝店停止认、申

购业务的公告

20、2016-05-0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1、2016-06-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广源

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2、2016-06-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京东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6-07-01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半年

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156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157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2、《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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