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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鑫: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9-07 16: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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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6 月 22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1380 号)进行募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另外,本基金 E 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

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

目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23

七、 基金的募集..................................................................................................................... 24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九、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 29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1

十一、 基金的投资................................................................................................................. 42

十二、 基金的财产................................................................................................................. 48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5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九、 风险揭示..................................................................................................................... 6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95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以及《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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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4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4、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

25、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

构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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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2、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E 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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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和卖出操作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1、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A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60、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1、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7

6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7、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

计未付收益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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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中国香港。曾任 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

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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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

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

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员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

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

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

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讲师,南

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究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

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

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 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

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深圳市财

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

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 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

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

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10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税务学校

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

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反洗钱监控中心高级稽核经理。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

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 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

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

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总经理,学士,1970 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员及中国

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

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汇丰银行销售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

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兼任总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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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

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

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士,博士,1980 年生。2008 年 1 月起任职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所,担任固定收益方向分析师;2012 年 9 月加入我司,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投资总监孙健先生、基金经

理胡昆明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

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执行总经理,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平安

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

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

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昆明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0 年生。曾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研究经理。2009 年加

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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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13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15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16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 61 亿元人民币,

直接设有 5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0 家分公司和 195 家证券营业

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3 年,公司连续六年在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德红先生,中国国籍,汉族,1966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现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1989 年 7 月起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二部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上投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2

年 9 月起历任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国际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主

任,2004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

裁助理、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2006 年 3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2008 年 4 月

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委员,2009 年 8 月起兼任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2014 年 2 月起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副书记;2014 年 9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副书

记;2014 年 11 月起任国泰君安总裁、党委副书记;2015 年 1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

裁。2015 年 5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17

蒋忆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 年 11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会计师,现

任国泰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1990 年 7 月参加工作,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1993 年 5 月起历任君安财务顾问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

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总监; 1999 年 8 月起任国泰君安深圳分公

司副总经理;2000 年 10 月起任国泰君安总会计师;2004 年 3 月起任国泰君安财务总监;2013

年 11 月 22 日起任国泰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

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

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年度

金融创新奖二等奖。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总部

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

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我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

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华夏、天弘、富国、银华、鹏华、华安、西部利得、富兰克林

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托管各类基金 480

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

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

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

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

18

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

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

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

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

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

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

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

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

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

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

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

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19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基金发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场内发售代理机构

场内发售代理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新增其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1、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21

电话:0755-25946013、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联系人:段善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22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

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01 0.01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6] 1380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

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

24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认购开户

(一)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则不

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二)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2、尚无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

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的具体开户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咨询有关规定。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十、场外基金认购

1、场外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利息 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 100,050.00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

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5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 元,如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十一、场内基金认购

(一) 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00元

即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1,000份本基金,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人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26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

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

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

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三)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

额。

27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九、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E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E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E 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E 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 A 类基

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

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100

折算后 E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

E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29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E 类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等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31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2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

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用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3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1.50=50001.50 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

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

除。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

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34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10 份。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

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用除外)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

35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限额、赎

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

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申赎现金。一般情

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现

金差额为 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 年 9 月 12 日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170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36

T 日信息内容

当日申购限额(单位:份) ×××

当日赎回限额(单位:份)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成份券信息内容

股票 股票 股票 现金替代 溢价 固定替代

代码 简称 数量 标志 比例 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7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项、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项、8、9、10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8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

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39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强制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

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40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五、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1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

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

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

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

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

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推

42

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

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

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并

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

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平安大华基金债券信用评级

系统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

用风险。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

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

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

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

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

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对信用利差期限

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

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

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

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

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

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43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44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 AA+,债

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持有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45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46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4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48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49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50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1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52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原则。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

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本清”的原则。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 E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6、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投资人卖出部分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全部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53

9、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54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55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01%。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6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58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E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365

Ri

[ (1 )] 7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

59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7 365

Ri

[ (1 )] 7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

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6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1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上述第 2 项基金合同终止事项中,《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62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4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5

十九、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

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

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

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作为货币基金,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

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基金当日出现负收益。

(2)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

况。

(3)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每日收益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当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时,整百元收益才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

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66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

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

资人的投资收益。

(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豁免征收交

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

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

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

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当本基金

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

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赎

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

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

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

动性和投资收益。

6、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7、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67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

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清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

差错等风险。

四、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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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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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70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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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

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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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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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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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允许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75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77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78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79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80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1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82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83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 AA+,债

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持有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8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85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86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87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88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投资人场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场内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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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90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91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

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热点问答、市

场波动点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

可在线提问或留言。

9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9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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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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