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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300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9月)

来源:巨潮网 2016-09-07 23: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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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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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0 年 5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46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

风险,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研究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

的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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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57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58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66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7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73

十三、基金的业绩 ..................................................................................................... 85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 8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8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05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 136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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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

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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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银行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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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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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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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托管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50.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即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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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

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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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

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基金管理人共

管理五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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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科员、一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

主任,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

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

责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

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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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周放生先

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国

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财政

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巡视

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

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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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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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

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冯雨生先生,1983 年 11 月出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CFA(特许金融分

析师)。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

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起兼任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

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斌先生,2010 年 8 月 4 日——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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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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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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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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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

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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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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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 5.43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1%,权重法下资

本充足率 12.5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

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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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6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29 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228.67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7.77 亿元,同比增

长 45.16%,托管资产余额 8.45 万亿元,同比增长 59.74%。作为公益慈善基金

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

国内托管银行,该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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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

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72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8.45 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

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

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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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

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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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

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

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

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

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

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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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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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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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20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10-68858101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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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传真:010-655509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327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李锋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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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092613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白炜

电话:010-85238415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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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1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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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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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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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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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f.com.cn

(2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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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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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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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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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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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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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47)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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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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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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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5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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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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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6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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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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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7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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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7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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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7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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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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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2)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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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

员。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

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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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曹阳

联系人:曹阳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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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5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0]646 号文

以及 2010 年 6 月 20 日《关于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372 号)的核准,募集发售。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概况

本基金自 2010 年 6 月 2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0 年 7 月 28 日

募集工作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

为 898,648,405.8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898,648,405.80 份;认购款项在

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67,463.53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67,463.53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0 年 8 月 3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2,97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898,915,869.33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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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0 年 8 月 4 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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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上市交易日期:2010年9月6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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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

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开始日:2010年9月6日

赎回开始日:2010年9月6日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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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

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

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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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

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0.36%

100万元≤ M <500万元 0.80% 0.24%

500万元≤ M <1000万元 0.50% 0.15%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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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期限(P) 收费标准

P<1年 0.50%

1年≤ P <2年 0.25%

P≥2年 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

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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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38,005.47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用=10,160×0.5%=50.8元

赎回金额=10,160-50.8=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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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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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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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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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深圳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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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开始日:2010年9月6日

赎回开始日:2010年9月6日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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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

告”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

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80%

500万元≤ M <1000万元 0.50%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

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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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18.58=0.42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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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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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注册登记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

取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上市

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

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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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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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误差

小于0.35%,且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以实现对基准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其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

成果的同时,并使之成为中国股票市场投资的有效标尺和配置工具。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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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样本中个股的自由

流通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与标的指数整体的相关性,通过抽

样方式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以实现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误差小于0.35%,且年

化跟踪误差小于4%的投资目标。

当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本基金

建仓时间为3个月,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3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首先确定基金资产中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以抽样复

制基准指数的方法,确定抽样组合中各行业及个股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

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

理水平。

2、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

模、个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以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

的基础上,采用“分层抽样+优化抽样”的两阶段抽样方法,选择标的指数成份

股票或被选成份股票构建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

股配置比例。

(1)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指数投资时,首先进行样本成份股初步筛选,通常初步筛

选的股票样本为标的指数全部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作为下一步分层抽样的基

础。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指数成份股调整、长期停牌或样本个股流动性较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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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相应调整股票初选股票样本或剔除流动性较差的股票样本。

(2)分层抽样

在初选出的样本股票的基础上,首先按照行业分类方法进行行业类别划分,

然后根据每个行业类别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个股在行业类别中的权重、个股收

益波动性和所在行业收益相关性进行抽样选取,并优先抽取收益波动与标的指数

高度相关的个股。

在分层抽样中,首先控制约束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权重及收益风险特征代

表性与标的指数一致,且控制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内样本个股与行业整体的收

益风险特征高度相关。

(3)优化抽样

对于分层抽样后的股票样本组合,采用进一步优化方法并确定个股的权重,

考虑标的指数总体收益和风险的特征情况,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基金的股

票资产组合,同时保证较小的调整频率和追踪成本。

优化方法是基于样本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限制,即以跟踪误差最小化

为目标函数,并以样本组合内个股集中度,组合资产规模和交易成本为附加约束

条件,采用二次规划优化算法和模型,确定抽样组合及组合中个股的权重。

(4)最终组合

对于“分层抽样+优化抽样”的两阶段抽样方法得到的股票组合,将被用来

构建本基金的最终股票组合。由于指数成份股的周期性变动,以及成份股的权重

的变化,抽样组合将不定期进行有效跟踪,并进行相应的调整样本组合,即再“分

层+优化”抽样,以保证样本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的变化,

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对于抽

样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

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方法的

原因。

3、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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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

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①跟踪调整

A、定期性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将每季度

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

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

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并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C、基于流动性及法律法规限制的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

视当时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

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原则,

对于需要进行替代的股票,其替代股票将从标的指数样本或被选成份股中选取,

具体将在考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在同行业范围内,选取相关性较大的

股票进行替代。

D、在其他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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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即根据权证合

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

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投资决策依据与交易机制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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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

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

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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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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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2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7,243,532.84 91.12

其中:股票 47,243,532.84 91.12

2 基金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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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91,637.08 8.86

8 其他资产 11,042.42 0.02

9 合计 51,846,212.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45,524.96 0.09

B 采矿业 1,502,143.81 2.92

C 制造业 15,803,526.75 30.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14,049.90 3.13

E 建筑业 1,440,277.00 2.80

F 批发和零售业 1,312,530.29 2.5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28,795.62 2.9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10,250.18 6.04

J 金融业 16,042,948.21 31.15

K 房地产业 2,906,534.51 5.6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64,275.31 0.9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98,157.24 0.7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2,621.99 0.2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67,987.85 1.49

S 综合 193,909.22 0.38

合计 47,243,532.84 91.74

(2)积极投资部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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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59,000 1,890,360.00 3.67

2 600016 民生银行 173,052 1,545,354.36 3.00

3 600000 DR 浦发银 99,178 1,544,201.46 3.00

4 601166 兴业银行 83,533 1,273,042.92 2.47

5 000002 万 科A 66,148 1,203,893.60 2.34

6 600837 海通证券 53,002 817,290.84 1.59

7 600519 贵州茅台 2,782 812,121.44 1.58

8 601328 交通银行 127,803 719,530.89 1.40

9 600030 中信证券 42,807 694,757.61 1.35

10 601288 农业银行 179,140 573,248.00 1.11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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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配置了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海通

证券。2015年9月10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3号),海通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

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元,并处以 85,959,000元罚款。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海通证券是

中国最大、最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强,竞争优势明显,本次处罚对海

通证券的影响较小。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

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2)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配置了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信

证券。根据2015年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

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对中信证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本基金认为: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

影响。 2015年8月25日,公司有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

查有关问题,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之中。2015年9月15日,公司总经理程博明、经

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利、信息技术中心汪锦岭等人因

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接受调查。本基金做出如下说

明:上述事件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将密切跟踪事件进展,避免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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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38.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22.84

5 应收申购款 2,880.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42.4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号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1,203,893.60 2.34 重大事项停牌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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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项 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0年8月4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5.70% 1.36% 8.79% 1.51% -3.09% -0.15%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度 -23.09% 1.21% -23.73% 1.23% 0.64% -0.02%

2012年度 8.01% 1.20% 7.44% 1.22% 0.57% -0.02%

2013年度 -6.22% 1.31% -7.04% 1.32% 0.82% -0.01%

2014年度 49.36% 1.16% 48.88% 1.15% 0.48% 0.01%

2015年度 5.47% 2.52% 5.80% 2.36% -0.33% 0.16%

2016年1月1日至

-15.47% 1.89% -14.64% 1.75% -0.83% 0.14%

2016年6月30日

2010年8月4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9.65% 1.58% 11.44% 1.54% -1.79% 0.04%

2016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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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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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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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权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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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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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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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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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差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差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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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告。

(3)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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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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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合同项下基金利润是指基金收益。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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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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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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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

申购、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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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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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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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及最后一个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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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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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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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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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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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

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2.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将在认购期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

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

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

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3.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

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4.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5.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

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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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

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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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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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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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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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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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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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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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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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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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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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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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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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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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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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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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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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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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

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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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

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

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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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 3 个月,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3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

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监督

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

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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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

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改正。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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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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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

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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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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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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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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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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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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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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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丰金融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

3 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17

4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3/19

5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3/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联讯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投业务的

6 公告 2016/3/25

7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度报告摘要 2016/3/26

8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度报告 2016/3/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新兰德为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

9 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5

10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4/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金融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

11 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创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12 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5/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

13 行基金通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

14 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5/27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联泰资产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陆金所资管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

16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钱景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

17 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智慧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18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4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和讯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8

20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7/20

136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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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文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七)《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7日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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