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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VC最新信披指引发布应定期披露年报、半年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2016-11-15 08: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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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14日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按照最新的指引要求,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其中半年报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报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同时,自明年1月1日起,相关机构还应该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昨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披指引2号》),并作出如上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为了贯彻落实今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了《信披指引2号》,9月13日已就指引内容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信披指引2号》对半年报和年报披露的内容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半年报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包括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内容;年报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内容更为丰富和具体,包含基金产品概况、基金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利润分配情况、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经审计财务报告等七项。

同时,协会还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但季度报告并非强制要求。

值得指出的是,该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相关要求,依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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