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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7-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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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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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6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中

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43 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根据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本基金

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修订后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

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要求由原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调整为“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亦

做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对本基金增

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7 年 7 月 28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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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5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57

第八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 5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61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7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7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7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 9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 95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9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1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1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 11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2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9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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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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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

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

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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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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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

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

定额投资及买卖基金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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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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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场外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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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 E 类基

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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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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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 68609600

11、传真:021- 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 5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经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7]1253 号),公司股东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将其持有的公司 10%股权转让给窦玉明、于洁、赵国英、卢纯青、方伊、关子阳、卞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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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魏博、郑苏丹、曲径、黎忆海等 11 人,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 1.7%股权转让给

周玉雄、卢纯青等 2 人。此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仍为人民币 188,000,000 元,

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并已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公告。)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中

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

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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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

监,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

人,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

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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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

券部研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9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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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周蔚文 姓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

其他公司历 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任 理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副总经理

本公司现任 投资总监、事业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

所管理基金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具体情况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1 2011-08-16

基金(LOF)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

2 2011-05-23

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

3 2012-03-29 2014-01-10

券投资基金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4 2016-12-01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殷觅智 2007-01-29 2009-07-16

王磊 2008-08-29 2010-09-02

王海 2010-09-02 2012-01-18

刘水云 2010-12-30 2013-02-28

魏博 2012-08-15 2014-01-10

林英睿 2015-05-29 2016-06-17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副总经理顾伟、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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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羽、周玉雄、曲径、赵国英、曹名长、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

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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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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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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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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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

期、不定期报告或通报。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5)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事项。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

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

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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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

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部门

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

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

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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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 年末,兴业银行总

资产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 亿元,实现净利润 538.5 亿元。

在 2016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

排名第 33 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32 位;在 2016 年《财富》世界 500 强中,兴

业银行排名第 195 位;在 2016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

银行位居第 59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2017 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榜单,兴业银行排名第 21

位,大幅上升 15 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63.70%。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并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杰出中资银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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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卓越创新银行奖”、

“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

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1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442.0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法律

与合规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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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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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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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A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A 类)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7571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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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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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8.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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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387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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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2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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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6.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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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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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4.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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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5.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7.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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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0.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1.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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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2.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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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6.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7.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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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8.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0.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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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1. 名称: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2.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3.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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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4.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sc.com/

4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6.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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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8.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 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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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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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4.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5.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6.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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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7.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58.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9.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客服热线:400-999-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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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ebank.com

60. 名称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1.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一)本基金 E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E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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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E 类)

1.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吴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2.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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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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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0.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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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3.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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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5. 名称: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92055860

客服热线:400-623-6060

网址:www.niuiufund.com

16.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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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400-821-0203

网址:暂无

17.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8. 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热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9.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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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0.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1.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3、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 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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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本基金 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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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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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11 月 29 日证监基金字[2006]243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间为 2007 年 1 月 4 日至 2007 年 1 月 23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6,874,704,054.16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88,71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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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

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

市交易,下同),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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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07 年 4 月 23 日开始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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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 1000 人;

2、基金募集金额低于 2 亿元;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发

布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

媒体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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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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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 A 类份额和 E 类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

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

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07 年 4 月 23 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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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按申请当日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执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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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 A 类或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 元,其 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0.01 元。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最低保留份

额为 0.01 份。本基金 E 类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最低保留份

额为 0.0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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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

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0.45%

申购费率 50 万元≤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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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

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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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A 类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 = 10109.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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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2、3、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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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

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的份额总量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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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除

非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投

资人当日未能赎回的部分自动转至下一个开放日做赎回处理,投资人无需再次就

该部分份额重新提交赎回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予以

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 2 周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

规定请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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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依照国家有权机关的意见来决定是否采取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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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本章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均指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

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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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07 年 4 月 23 日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

报;

3、“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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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

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

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

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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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

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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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1: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

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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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A 类基金份额总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

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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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

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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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3、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 A 类基

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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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可能从中国经济以及资本市场新趋势获益的公司,在兼顾

风险的原则下,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

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等;债券投资范围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我们奉行积极的投资,坚持精心选股与严格的风险控制相结合。我们将重点

投资于最有可能从中国经济发展新趋势和资本市场成长中受益,具有良好的公司

质地和快速增长潜力,且股价相对合理、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以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为特点,注重挖掘基于未来趋势的

企业价值。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做主动性资产

配置调整,并倾向于持有较多符合经济发展和市场变革新趋势的行业。股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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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本基金通过客观化的定量分析、主观化的定性分析、证券估值等步骤选择

合适的、物有所值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产配置方案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研究部对宏观

经济走向、信贷和货币的流动性状况、宏观政策动态和制度改革等因素的分析和

研究报告,进行制订和调整后由基金经理执行。

2、行业配置

本基金资产的行业配置在参照本基金的市场基准富时中国 A600 指数的行业

配比基础上,对看好其未来发展趋势的部分行业适当增加投资,对本基金看淡的

行业适当减少投资。该“锁定基准,适当灵活”的被动中具有主动性的投资风格

有利于充分发挥本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团队优势,从而积极把握经济发展过

程中的新趋势;同时对行业投资比例增减的适度控制又可以减小本基金对市场基

准的跟踪误差,从而在适度风险基础上为投资人实现优厚的回报。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遴选

出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股票,其主要步骤为:

(1)客观化的定量分析

客观化的定量分析主要借助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以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

通过损益表分析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情况,通过资产负债表分析财务结构比率,

通过现金流量表分析上市公司是否稳步发展,以及通过对特定财务指标的考察和

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比较过滤掉财务状况欠佳的公司,并试图寻找行业龙头企业。

因此,在客观化的定量分析阶段,我们的分析提供了下方保护的好处。

(2)主观化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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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化的定性分析将主要从竞争力、管理质量、增长潜力和公司治理四个方面来

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定性分析,这四个方面并不是完全分开的,而是相互关联的。

该阶段主要通过分析公司目前的行业地位和未来的发展机会,来研究公司的业务

能力将如何改变以及由于此种改变可能给股东带来的潜在回报。因此,该项分析

提供了附加价值,或者说上方增长的好处。

(3)证券估值和业绩评价

基于主观和客观分析,本基金将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行业相关、时间

相关)来评价一个股票的内在价值,并给出其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目标价格。

本基金借鉴国际成熟市场投资经验,主要采用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模型来选取股票,即我们寻找有坚实基础能持续稳定增长,同时又被市

场所低估的公司。GARP 策略与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的区别在于,价值投资偏重

于投资价值低估的公司,而成长投资注重于投资成长性高的公司,而 GARP 则能

够弥补纯粹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的不足,能尽量兼顾价值和成长。一般来说,采

用 GARP 策略能够获取比纯粹价值投资更大的回报,同时能享受到比纯粹成长投

资更小的风险。通过估值和风险因素的统筹,确保基金只投资于合适的、物有所

值的个股,并通过以上步骤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4、债券选择

与本基金的积极股票投资策略相比,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相对保守,基金

的债券资产构成以国债(含央行票据)和金融债为主,适当投资于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并主要采取久期控制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合。除现券买卖

外,本基金也通过债券回购、逆回购操作,帮助实现基金现金流与基金的申购、

赎回活动相匹配。

5、权证投资

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不主动买入权证,但可能因所持股票的上市公司个别

行为(如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或因其他原因向股东配送等)而被动持有权证。本基金

将自该权证上市交易首日起,根据市场情况卖出被动持有的各权证。本基金持有

权证的比例将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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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事业部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政

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

讨论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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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80%×富时中国 A600 指数+20%×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追求

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的

投资将以前瞻的眼光把握经济发展与市场变革的中长期趋势,努力挖掘个股与板

块、行业的投资机遇。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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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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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

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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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1 权益投资 2,622,267,340.63 89.24

其中:股票 2,622,267,340.63 89.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0,100,000.00 6.81

其中:债券 200,100,000.00 6.8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071,088.48 2.25

8 其他资产 49,940,958.99 1.70

9 合计 2,938,379,388.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例(%)

A 农、林、牧、渔业 25,572,274.75 0.89

B 采矿业 115,190,499.74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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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1,643,114,089.49 56.9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23,139,108.96 7.7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154,651.05 0.6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477,243,820.28 16.53

K 房地产业 65,590,896.36 2.2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262,000.00 1.88

S 综合 - -

合计 2,622,267,340.63 90.82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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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码 值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4,053,109 225,596,046.94 7.81

2 601318 中国平安 4,539,948 225,226,820.28 7.80

3 600519 贵州茅台 470,000 221,769,500.00 7.68

4 600409 三友化工 15,805,600 159,162,392.00 5.51

5 300122 智飞生物 7,717,200 147,475,692.00 5.11

6 601997 贵阳银行 8,100,000 128,061,000.00 4.44

7 600643 爱建集团 7,600,000 123,956,000.00 4.29

8 002223 鱼跃医疗 4,800,000 113,664,000.00 3.94

9 603368 柳州医药 1,966,065 112,557,221.25 3.90

10 002507 涪陵榨菜 9,900,000 111,276,000.00 3.8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100,000.00 6.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100,000.00 6.9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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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计 200,100,000.00 6.9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码 值比例(%)

1 120418 12农发18 2,000,000 200,100,000.00 6.9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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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8,337.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009,898.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64,710.82

5 应收申购款 398,011.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940,958.9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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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股票代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股票名称

号 码 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1 600643 爱建集团 123,956,000.00 4.29 停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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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1月29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新趋势混合 A 类份额

②净 ④业绩

③业绩

值增 比较基

①净值 比较基

阶段 长率 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准收益

标准 率标准

差 差

2007.01.29—2007.12.31 83.22% 1.69% 77.57% 1.82% 5.65% -0.13%

2008.01.01—2008.12.31 -58.61% 2.47% -55.32% 2.42% -3.29% 0.05%

2009.01.01—2009.12.31 60.40% 1.69% 72.91% 1.63% -12.51% 0.06%

2010.01.01—2010.12.31 -16.27% 1.28% -4.90% 1.24% -11.37% 0.04%

2011.01.01-2011.12.31 -26.44% 1.08% -21.48% 1.05% -4.96% 0.03%

2012.01.01-2012.12.31 10.78% 1.11% 5.94% 1.04% 4.84% 0.07%

2013.01.01-2013.12.31 6.68% 1.25% -3.09% 1.09% 9.77% 0.16%

2014.01.01-2014.12.31 26.09% 1.14% 36.74% 0.93% -10.65% 0.21%

2015.01.01-2015.12.31 61.64% 2.61% 11.76% 1.97% 49.88% 0.64%

2016.01.01-2016.12.31 -1.61% 1.42% -11.76% 1.17% 10.15% 0.25%

2017.01.01-2017.06.30 9.51% 0.69% 6.07% 0.47% 3.44% 0.22%

2007.01.29-2017.06.30 94.44% 1.64% 53.05% 1.49% 41.39% 0.15%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欧新趋势混合 E 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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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业绩比

②净值增 ③业绩比

①净值 较基准收

阶段 长率标准 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益率标准

差 益率

2015.10.08-2015.12.31 18.13% 1.83% 10.40% 1.34% 7.73% 0.49%

2016.01.01-2016.12.31 -1.52% 1.42% -11.76% 1.17% 10.24% 0.25%

2017.01.01-2017.06.30 9.48% 0.69% 6.07% 0.47% 3.41% 0.22%

2015.10.08-2017.06.30 27.37% 1.33% 3.33% 1.05% 24.04% 0.28%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新趋势混合 (LOF)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年01月29日-2017年06月30日)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

2007-01-29 2008-07-21 2010-01-13 2011-07-14 2013-01-07 2014-07-08 2015-12-31 2017-06-30

中欧新趋势混合(LOF)A 业绩比较基准

中欧新趋势混合 (LOF)E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0月12日-2017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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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

15%

10%

5%

0%

-5%

-10%

2015-10-12 2016-01-05 2016-04-06 2016-07-04 2016-09-29 2016-12-29 2017-03-30 2017-06-30

中欧新趋势混合(LOF)E 业绩比较基准

注:自2015年10月8日起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图示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至2017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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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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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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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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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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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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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

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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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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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 号)

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的相关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对本基金当前

持有的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按照“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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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即根据公开发布的相关行业指数收益情况确定

该停牌股票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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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全

年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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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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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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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 1 款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本基金场外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以认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由认购申请人承担,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0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

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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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0.45%

申购费率 50 万元≤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转换费率:本基金仅可办理场外转换业务,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

基金的转换费率等在开通转换业务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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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基金合

同约定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

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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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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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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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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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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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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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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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上述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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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以及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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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选择

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

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的全面风险管理,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及时

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高

持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

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重点

股票的波动性、贝塔系数、风险价值、跟踪误差和债券的剩余期限、久期、凸性

等指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

组合;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投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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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训、科学考核、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只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

交易对手,只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企业

债信用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其特有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的具

体实施过程:

1、行业配置风险

本基金资产的行业配置在参照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业配比基础上,对看好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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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发展趋势的行业适当增加投资,对看淡其未来发展趋势的部分行业适当减少投

资。由于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中长期趋势不会一蹴而就可以完成,从而可能导致

基金管理人对产业结构升级趋势的判断出现偏差,造成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水平的一定偏离。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团队优势,积极审慎

地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趋势。

2、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旨在构建最优投资组合,其特点在于注重对上市公司的质

地和价值的衡量,而不仅仅是其在指数中所占权重使得本基金的个股投资比例与

业绩比较基准中个股权重的不尽一致,从而造成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水平

的一定偏离。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循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石的自下而上

选股策略,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严格遵守基于“目标价位”的买

卖纪律,使得本基金投资于估值合理的个股,从而具有提供“下方保护”和“上

方增长”的优势。通过业绩和风险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下行风险和风

险价值,以评价个股或行业在投资组合风险中所占份额,从而避免无谓的风险集

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

以修正。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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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

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4、其它风险与对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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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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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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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3)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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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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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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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提议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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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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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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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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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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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下同)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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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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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再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大会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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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

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

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

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不派代表

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表决效力不受影响。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0、大会决议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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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3 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相关限制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的,按

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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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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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散发或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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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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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

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等;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

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

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

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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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

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⑤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⑥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⑦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

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①—⑥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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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

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

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

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

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①销证券;

②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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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

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

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①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

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

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

名单中剔除。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至少1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 。

②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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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③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

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

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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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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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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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

交收帐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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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代表基金的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代表基金的一方只有

一份正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协商决定由一方保留正本,并为另一方提

供加盖本方公章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一

份合同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或由正本保留方将上述所提复印件送交对方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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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

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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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

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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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经双方共同约定不定期提供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

件、电子光盘文件、纸质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金

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

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

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

商开始后30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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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由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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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

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或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

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坐席在工作时间(周一—周五 9:00—17:00)还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 或 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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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 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 4 季

1 2017-01-20

度报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户证件

2 2017-02-11

类型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同花顺代销

3 2017-02-16

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2017-02-2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

5 2017-02-23

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为旗下部分

6 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2017-03-02

的公告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7 2017-03-14

书(2017 年第 1 号)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8 2017-03-14

书摘要(2017 年第 1 号)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国信证券代

9 2017-03-28

销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1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03-3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

11 2017-03-30

行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年度报

12 2017-03-31

154 / 158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年度报

13 2017-03-31

告摘要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兴业证券

14 2017-04-14

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 1 季度

15 2017-04-21

报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微众银行为旗下部分

16 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2017-04-21

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

17 2017-04-22

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

18 2017-04-24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金

19 2017-05-09

发科技”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方正证券为旗下部分

20 2017-05-12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汇成基金为旗下部分

21 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与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 2017-05-16

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爱

22 2017-06-22

建集团”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

23 2017-06-30

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

24 2017-07-01

行开展的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

25 2017-07-0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55 / 158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第 2 季

26 2017-07-21

度报告

156 / 158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

应以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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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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