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在提升交收安全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9-02-20 09: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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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已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含主要承接原存续业务的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基金产品,原有证券交易模式可暂不调整,相关交易活动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鼓励上述基金管理人在新发行基金产品时采用新交易模式进场交易。

《通知》称,基金产品管理人可选择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并遵守以下要求:一是按照证券交易金额计算和支付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不得与证券公司销售业绩、保有规模等挂钩;二是妥善控制头寸分布;三是原则上应当使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进行证券交易业务,但经证券公司评估同意其使用自身投资管理系统接入交易的除外;四是对证券交易指令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本公司风险管理要求后发出委托指令,主动避免可能的异常交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交易管理行为。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此前监管部门已经探索试点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在传统的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基金公司租用券商交易单元,交易指令从基金公司的交易系统直接发送至交易所,后续结算由公募基金托管人即银行承担。而在新模式下,券商首先作为经纪商为公募产品开立资金账户;然后通过集中交易系统对公募产品的交易进行实时验资验券,确保在资金户中有足额资金执行交易指令;同时也向管理人、托管人等提供结算数据和对账单,用于产品估值;并与中国结算签订结算协议,承担作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并协助监管进行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

“相比于传统的托管人结算模式,公募采用券商结算的最大差别就是在于验资验券。”一家上市券商机构部相关负责人莫以琛(化名)说:“实时验资验券为产品交易提供了信用保障,交收安全性进一步提高,这也是监管推行券商交易模式常态化的一个初心。”

莫以琛透露,从产品角度来看,如果将来公募基金放开参与两融业务,那么选择券商进行产品的托管和结算,会比银行托管结算更加便利。

国信证券经纪事业部李心月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募基金券商交易结算模式相比于传统的托管人结算模式,核心要点是将公募基金纳入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体系,由证券公司承担交易控制与结算职责;而传统模式下公募基金的交易控制,以公募基金的事前自律控制机制及托管人的事后控制机制为主。随着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和日渐成熟,规范化的市场对券商端把握各类基金产品整体风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刘亦千告诉记者,新模式强化了券商交易责任,同时增强了券商和基金公司之间的联系。此外,新模式下券商聚集交易和托管于一体,有利于基金公司的运作体验,也有助于倒逼券商增强自身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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