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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4 月 1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60 号)和《关于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448 号)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股东将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

人股东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成立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

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

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

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17 日。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生效 ....................................................................................... 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八、基金的投资 ........................................................................................................... 49

九、基金的业绩 ........................................................................................................... 64

十、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7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六、风险揭示 ........................................................................................................... 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4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一、绪 言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

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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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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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

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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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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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

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5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不包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资格者,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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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总经理办公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权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业务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公募业务部、销售部、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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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十七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

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

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吉林省

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

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

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

计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金融学会理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

事、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青联委员、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东证融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教

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

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

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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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

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

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总

经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兵

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中央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

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

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渤海银行独立董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

委员会副主任。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

究员、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兼任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副

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

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

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任本公

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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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

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

一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 2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

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

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

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

CFA,FRM,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投资

经理,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2013 年 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徐昀君 2015年3月12日至今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方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双债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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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利群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6年

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12月加盟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

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

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利群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2013年7月17日起至今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

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先生) 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1月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 年 6 月加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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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

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呼振翼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19 年期货和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高斯达期货公司投资经理,金鹏期货公司投资经理,海南证券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员、

投资理财部经理,民生证券研究员、行业组组长。2010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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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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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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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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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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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

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

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

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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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

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

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

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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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

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

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

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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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

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

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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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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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

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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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

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

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

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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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

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

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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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

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

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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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代销机构

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全国)、96228(广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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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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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网址:www.psbc.com

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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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20333333

传真:0519-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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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或 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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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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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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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591-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2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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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21-54653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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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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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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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myfund.com

3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3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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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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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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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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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4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360 号)和《关

于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448 号)

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 年 6 月 17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

募集份额为:342,748,351.30 份

有效户数为:4,485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

函【2013】580 号)的批准,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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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

机构”中“(二)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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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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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受理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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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0.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

或比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1000 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登记等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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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 1.50%/ (1+1.50%)=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2=87,966.22 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3: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 个月(60 天),该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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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000×1.250×0.50%=62.50 元

赎回金额=10,000×1.250-62.50=12,437.50 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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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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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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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

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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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努力把握市场趋势,在适当范围内灵活的进行资产配置调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本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提供全面超越通货膨胀的收益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其中,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其中本基金持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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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1 投资策略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从国际化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全面分析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走势的

各种因素,深入详细地评估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根据影响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种因

素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系统性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

基金主要应用 MVPS 模型,即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素

等因素的影响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各因素考虑的指标见表一-1。

表一-1 大类资产配置模型指标

因素 指标

宏观经济因素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工业增加值、CPI、PPI 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市场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M1、M2 值及其增加量等

市场估值因素 纵向比较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横向比较股票、债券之间的相对

收益水平、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及其盈利预期、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

政策因素 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产业发展政策、区域

发展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房地产调控政策等

市场情绪因素 新开户数、股票换手率、市场成交量、开放式基金股票持仓比例变化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个股的选择上,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挖掘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符合经

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或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股价具有安全边际的股票作为权益类资产

的主要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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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选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对列入研究范畴的股票进行全面系统地

分析和评价,建立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定量分析指标见表一-2。

表一-2 备选股票库筛选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成长能力强 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

总资产报酬率

盈利质量高 净资产收益率

盈利现金比率

预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增长潜力大

预测净利润增长率

市盈率

估值水平合理

市净率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因此,本基

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

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含的往往

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续成

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

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的增长反映

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

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金

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指标来

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资产盈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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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

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

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

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量就越高。本基金考察上市

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

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

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股票价

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

隐含的投资风险。

(2)核心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按以上标准建立备选股票库后,经过实地调研等,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核

心股票池:

①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内部管理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高效、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是衡量公司管理风险最重要的

因素。管理层是否具备清晰的战略目标和有效的执行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专业素质和积极进取

的执着精神,对公司的长期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治理层对公司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

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治理层是否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并切实履行其指导监督的职责

对公司的持久健康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因此,股东构成是否合理;董事会的构成及其权利义务

是否明晰;公司是否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是否重视中小股东利益的维

护;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否稳定等等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的分析

是判断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潜力的关键。

②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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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本基金关注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经营思路及对未来

经营中或将遇到的风险因素是否有足够的认识和完善的应对措施。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如何,

是否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公司的营销机制是否灵活,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

拓能力;是否能够灵活利用技术创新、营销管理、成本控制、投融资管理、薪酬体系、战略合

作等手段建立企业优势等。

③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这类企业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该核心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壁

垒;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是否存在进一步延

伸的可能;是否在所属的细分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强大的品牌和良好的口碑等。

这类企业虽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因其具备某一项或某几项核心竞争力的突出优势,能维持

业务稳定增长并有能力逐步巩固其行业地位。

④符合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微观个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及发展趋势,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

背景下,符合这一潮流的公司将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更持久的发展潜力。因此,本基金还将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是否受益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等。

(3)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根据上述步骤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会导致股票池

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组合的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

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本基金需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未

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构建投资组合。

①行业配置调整

组合的行业配置调整,由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策略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运行形势

的分析判断,以及行业研究团队对各个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成长性、行业的盈利能力和行

业估值水平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判断和预测结果来完成。

②组合构建和调整

经过行业配置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池,将成为最终可投资的股票池,据此进行实际的股票

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将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行业偏离度等各项指

标进行评估,作为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的依据之一。

3、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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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

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

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

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

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

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

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

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市场主要细

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

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

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

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

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① 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本基

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②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

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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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策略: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将融

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水平。影响回购放大策

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利差,即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

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回报;其二是债券的资本利得,所持债券的净价

在放大操作期间出现上涨,则可以获取价差收益。在收益率曲线陡峭或预期利率下行的市场情

况下,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回购放大策略,可以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的收

益。

③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 BS 公式或

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

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

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

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信用风险水平高、票面利率水平高、二级市场流动性差的特点。其信

用利差主要受系统性信用风险和非系统性信用风险两方面影响。

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券种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

判断,根据经济周期所处阶段选择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配置比例,力求避险增收。

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个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通过对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

信措施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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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嵌转股选择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

自下而上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各种风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

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

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

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

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

方可按计划执行。

3、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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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

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

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

整。

6、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

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7、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

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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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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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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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0,355,851.92 2.45

其中:股票 70,355,851.92 2.45

2 固定收益投资 683,354,458.00 23.76

其中:债券 683,354,458.00 23.7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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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85,152,572.58 41.2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9,135,482.01 31.96

7 其他资产 17,817,493.22 0.62

8 合计 2,875,815,857.7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484,279.65 0.02

B 采矿业 1,635,059.25 0.06

C 制造业 52,953,931.96 1.8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7,237,796.96 0.2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2,826.60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36,620.68 0.0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73,691.40 0.0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77,645.42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944,000.00 0.17

S 综合 - -

合计 70,355,851.92 2.4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002651 利君股份 450,000 19,440,000.00 0.68

2 002318 久立特材 100,000 5,238,000.00 0.18

3 000673 当代东方 150,000 4,944,000.00 0.17

4 600310 桂东电力 131,300 4,139,889.00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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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00274 阳光电源 100,000 3,057,000.00 0.11

6 002763 汇洁股份 84,064 3,055,726.40 0.11

7 601368 绿城水务 152,547 2,849,577.96 0.10

8 601968 宝钢包装 157,140 2,192,103.00 0.08

9 300477 合纵科技 42,625 1,686,671.25 0.06

10 603979 金诚信 66,063 1,635,059.25 0.0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6,096,500.00 6.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6,096,500.00 6.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74,203,000.00 16.63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3,054,958.00 0.81

8 合计 683,354,458.00 23.9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50301 15 进出 01 600,000 60,348,000.00 2.12

14 北大荒

2 041456037 500,000 50,535,000.00 1.77

CP001

14 宜兴城

3 041460096 500,000 50,475,000.00 1.77

投 CP001

4 150307 15 进出 07 500,000 50,365,000.00 1.77

14 鲁高速

5 011473008 500,000 50,345,000.00 1.77

SCP00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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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9,632.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237,725.88

5 应收申购款 470,135.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817,493.2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600310 桂东电力 4,139,889.00 0.15 筹划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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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7/17-2013/12/31 0.44% 0.23% 2.19% 0.01% -1.75% 0.22%

2014/1/1-2014/12/31 9.28% 0.12% 4.75% 0.00% 4.53% 0.12%

2015/1/1-2015/3/31 4.84% 0.10% 1.17% 0.00% 3.67% 0.10%

2015/4/1-2015/6/30 4.08% 0.10% 1.48% 0.02% 2.60% 0.08%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原为同期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中国人民银行

自 2014 年 11 月 22 日起不再公布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将基

准调整为“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本报告期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仍采用原央行公布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4.75%,自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采用“同期三年

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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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3 年 7 月 17 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成立不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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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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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

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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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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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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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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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

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

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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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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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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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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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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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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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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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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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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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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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

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

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

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

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

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

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

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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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

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

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诈行为

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采用灵活配置策略的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在资产

配置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

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

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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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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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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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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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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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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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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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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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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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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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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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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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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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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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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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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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其中,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其中本基金持有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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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超过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规模的 50%;单只基金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投资总额的买入权限不得超过该基

金净资产的 10%,在单只品种上的买入权限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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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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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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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

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

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

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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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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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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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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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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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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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

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

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提供纸质对

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

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

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客户可

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

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交

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

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

本公司如下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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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电话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六、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开户、申

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

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

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七、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

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

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

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九、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东方 基金 呼 叫 中 心 ( 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

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十一、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京、

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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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电子信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110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

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

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5 年 1 月 17 日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 2015 年 7 月 17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关于在海通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1-20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01-21

关于在华安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1-30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 100 万元以上申购、转换转

2015-01-30

入、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2-27

关于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及中信证券(浙江)开通东方基金旗

2015-02-27

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号) 2015-03-02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4 年第

2015-03-02

2 号)

关于在东莞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3-04

关于在华福证券和江海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3-12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03-13

关于增加邮储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

2015-03-20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利群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直销柜台恢复 100 万元以上申购业务公告 2015-03-28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2015-03-28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28

关于在京东电商平台开通东方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2015-03-30

关于增加上海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2015-03-31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03-31

111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04-03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04-20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5-04-27

关于变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

2015-04-27

同的公告

关于增加上海利得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2015-04-28

活动的公告

关于在东海证券和广发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5-19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5-05-29

公告

关于在东海证券开通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换业

2015-06-19

务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06-23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2015-06-29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5-07-01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基金直销柜台恢复 100 万元以上(不含 100 万元)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15-07-03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

2015-07-06

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京东旗舰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5-07-0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东方利群、东方多策略、东方鼎新、

东方惠新、东方新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中心赎回费率(含转 2015-07-10

换转出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17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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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以下备查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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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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