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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裕通纯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5-12-14 13: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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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792 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本公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兴

业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中登”)。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

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以下或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

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

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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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

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

“投资者”)。

8、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

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

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

障碍。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

再认购本基金。

10、认购限额: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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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

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

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提供电

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上海证券报》和 2015 年 12 月 15 日《证券时报》上的《交

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

询。

15、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 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工作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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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

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品种,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投

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本基

金面临特有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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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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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7、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1)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62;基金简称:交银裕通纯债债券 A

(2)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63;基金简称:交银裕通纯债债券 C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5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期间面向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基金管

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

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行。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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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

金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

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5%

认购费率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

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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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也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特定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5%

认购费率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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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99,453.58 份

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 100,000 元本

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4%。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24%)=99,760.57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 元

认购份额=99,760.57/1.00+50.00/1.00=99,810.57 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810.57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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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2、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

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

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3、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5、本基金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除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如果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在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可以选

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 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

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需本人亲自到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

料:

1)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上海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有);

4)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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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名的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需要正反面签字,反面签名

栏需有签字);

6)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

7)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8)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9)如非本人亲自办理,则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名)

和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10)以上表格复印有效,但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交易日下午 16:00 之前到账: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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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交银裕通纯债债券”;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1055054。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

认购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

银行卡及各银行卡认购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二)各销售银行

各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券商

各销售券商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券商相关规定为准。

(四)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中心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 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一般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赴直销网点或

寄送、传真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加盖公章的上海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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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4)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请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

件(均需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5)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6)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加盖公章的交银施罗德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8)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面);

9)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机构留存,一份本直销中心留存,需正反两面盖

章);

10)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清楚显示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并加盖公

章;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

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1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2)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并加盖公章(如需开通)。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账户。

其他年金账户、信托账户等开户所需材料,具体请见《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

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资金于交易日下午 16:00 之前已经划出: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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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

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注明“认购交银裕通纯债债券”;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1055054。

(二)各销售银行

各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券商

各销售券商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券商相关规定为准。

(四)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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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届满后,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数据,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

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本基金

存款账户。由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本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

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

告。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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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律

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何万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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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021-62159217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及本基金的认购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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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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