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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6-07-07 15: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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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

重要提示

1、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91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

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5、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分别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电子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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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下统称“销售网点”)公开发售(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

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

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登记基

金账号业务,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归其所有,具体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10、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认购和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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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金额计算。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

期间累计份额不设上限,但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2、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 T+2 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结果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圆信永丰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

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相关信息

披露媒体,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

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可能还将适时调整或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

告,或拨打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本公司在

募集期内还可能调整或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

宜。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咨询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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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9、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谨慎

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如下: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

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

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

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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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圆信永丰强化收益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2932

C 类基金份额代码:002933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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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电话:021-6036601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 2102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1)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2)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联系人:赵会军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住所:杭州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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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3)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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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

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

提前结束募集。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它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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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或决定提前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未达到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

的投资人。《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与律师费由基金管理

人支付。

6、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并按规定予以

公告。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3%

认购费率 0%

300 万≤M<500 万 0.1%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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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00)/1.00=99,45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获得 99,453.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上述认购份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在募集期内,本公司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电子

直销暂限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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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以金额申请,首次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

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在本公司直

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认购标

准,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金额在人民币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可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

(2)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

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

结算账户的户名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工作日 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5)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

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

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6)直销中心与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

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

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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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己承担。

② 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 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及正反面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填妥、本人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填妥、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填妥、本人签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

资者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

直销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存入本公

司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户名: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244319025806611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

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本公司

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资金

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足额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在募集期结束前),投资人须对其申请表中的申请日期进行修改(即有

效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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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③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 17:00 之前未足额划到指

定基金直销资金结算账户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填妥并签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划款账户须与预留银行账户一致);

不与开户手续同时办理的认购交易,需提供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若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须补充提供其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

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资

者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待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电子直销

1、开户与认购时间:

电子直销在本基金募集期全天 24 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基金发售日每

天 17:00 后客户提交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

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与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从未开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在本公司网站

(www.gtsfund.com.cn)选择“网上交易——开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网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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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户操作;在网上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登录“网上交易”,通过本公司网站

进行网上认购;

(2)已开通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网上

交易”进行网上认购。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提交成功后,投资者可于 T+2 个工作日起(T 为申请日)登陆本公

司网站,查询确认的认购金额;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确认的基

金认购份额。

5、注意事项:

(1) 电子直销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电子直销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一)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金额在人民币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

可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

(2)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

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

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工作日 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5)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

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gtsfund.com.cn)上下

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6)直销中心与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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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

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

己承担。

② 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 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填妥、加盖机构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加

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预留印鉴卡》;

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

资者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

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如果开户确认

成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存入本公

司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户名: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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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244319025806611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

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本公司

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在募集期结束前),投资人须对其申请表中的申请日期进行修改(即有

效申请日)

③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

户:

A,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划来得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 17:00 之前未足额划到指

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付款账户须与预留银行账户一致)。

(4)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直销

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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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合同》生效后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机构的

开户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由各销售机构及时

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

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其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并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

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募集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的资

金并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

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七、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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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 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

况”(九)“销售机构”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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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021)6036600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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