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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A/B:基金合同(修订后)

来源:巨潮网 2016-09-02 18: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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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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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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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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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场内

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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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所的会员

2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4、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

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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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结算业务的机构

27、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

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

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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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

有人的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

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44、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

益。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所指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即为每百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 7 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

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时使

用一个共同的认购代码,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一个共同的申赎代码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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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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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00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0.01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

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时

使用一个共同的认购代码,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一个共同的申赎代码。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及规则

本基金可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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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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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按面值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0.01 元。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方式同时公开发售,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以及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 0.01 元/份。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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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份额通过上证基金通进行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单笔最高认购限额应不超过上证基金通规

定的限额,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且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应不超过上证基金通规定的限额,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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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00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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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

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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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0.01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

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T 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 T 日场内可用,T+1 日可取。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易时间内通过有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有效,并实时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成交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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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对于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

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赎回相关数据发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

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

处实时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基金销售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

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销售机构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

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相应赎回款,登记结算

机构对该部分待处置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必须规定基金当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

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的

额度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笔申购、单笔赎回申请的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额

度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七、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

登记结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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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0.01 元;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金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申购金额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的变更登记,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T 日收益结转的份额

于 T+1 日完成登记,投资者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的注销登记,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规则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16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

10、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11、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4、8、9、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上述第 5、6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申购上限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上限,若设

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十一、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17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5、

6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赎回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需在基金管

理人网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 5、6、7 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

通过场外方式继续赎回的,经基金销售机构核实投资者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

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

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分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

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

金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备案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18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

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实物申赎)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本基金转指定交易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9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258-25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20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21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确定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4000000004654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3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24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5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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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其他应由

27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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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9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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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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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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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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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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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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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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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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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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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

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以下登记结算服务:基金份

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

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

务协议及结算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

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用;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

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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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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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稳健投资的基本原则,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

投资策略,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

收益。

三、投资范围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对研究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

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信用评级

及其他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各类资产合理的配置比例和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

2、利率预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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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由于短期利率对于基金资产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货币市

场短期利率变化,以根据形势变化对基金资产做出合理调整。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及流动性等指标,在对宏观

经济走势、流动性状况及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短期利率

走势并做出及时反应。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

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短期回购和存款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

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短期回购和存款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

场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后,运用量化分析技术,选择合理的期

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4、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对

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信用品种进行认真研究和

筛选,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

期限、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

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挖掘出报价较高

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

风险。

6、杠杆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

综合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进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7、流动性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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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将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基金

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

时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

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

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

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

向回购、降低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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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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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 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如果 7 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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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

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46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7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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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0.01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及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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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

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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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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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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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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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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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

值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

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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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

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0%的年费率,按

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年

费率为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

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增值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增值服务费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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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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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基金净收益指基金收益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

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暂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自当

日起当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基金公司委托登

记结算机构根据以上收益分配结果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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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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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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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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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62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0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

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1 )]365 / 7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若有)。

日后若因业务模式变更而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式变更,则以变更后的计算方式为准。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申购、赎回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对每开放日当日基金及/或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累计赎回数额、

净申购/净赎回数额,以及/或单笔申购/赎回数额进行限制,并于当日开放时间之

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63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64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65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66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67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8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69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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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1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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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73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74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75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

76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77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8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9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80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81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82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83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84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85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

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暂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自当

日起当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基金公司委托登

记结算机构根据以上收益分配结果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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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87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A 类基金份额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88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

值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

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

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

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0%的年费率,按

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年

费率为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

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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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90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91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0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

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1 )]365 / 7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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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若有)。

日后若因业务模式变更而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式变更,则以变更后的计算方式为准。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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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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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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