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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日盈:基金合同(修订后)

来源:巨潮网 2016-09-10 15: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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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1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73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日日盈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直销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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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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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6、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2、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基金份

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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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

净值与面值保持一致。

九、基金份额分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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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和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发售。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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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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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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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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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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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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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市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请不成立。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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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份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

总量控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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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金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面值保持一致。

2、申购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投资标的的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

形。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申购申请。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 0.5%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对于上

述第 7 项所述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对申购申请进行总量控制,基金管理人

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投资标的的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赎回申请。

4、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的情

形。

5、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3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收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基金管理人将于当

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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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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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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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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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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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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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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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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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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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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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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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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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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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季末、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

暂时失衡,进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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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

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

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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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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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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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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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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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厉害关系的第三

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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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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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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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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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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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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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与面值保持一

致。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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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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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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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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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

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每日分配、利随本清”。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

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

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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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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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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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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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365

Ri 7

7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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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形;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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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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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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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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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本基金合同所述任何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

方追偿。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

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

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

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但由于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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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错误的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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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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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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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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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执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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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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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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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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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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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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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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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

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每日分配、利随本清”。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

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

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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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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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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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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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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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365

Ri 7

7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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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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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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