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现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利群”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利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利群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8 日 17:00,会议审议了
《关于调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
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458,319,103.58 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6,638,101.5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4.72%,满足法定开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6,638,101.50 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投弃权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以上,满
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2000 元,律师费 50000 元,合计 62000 元。根据《东方利群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东方利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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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东方利群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东方利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
金管理人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起对东方利群实施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由原
来的“年费率 1.50%”调整为“年费率 0.60%”。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
议案》
附件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
说明》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
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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