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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号)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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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4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8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2
    
    九、基金的投资..................................................... 62
    
    十、基金的业绩.....................................................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十七、风险揭示..................................................... 9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2
    
    一、绪言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标的指数:指富时中国A50指数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21层2103-05单元
    
    邮政编码:518066
    
    法定代表人:李巍巍
    
    成立时间:2013年1月17日
    
    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号文批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629号文批准增加注册资本金并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股东。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4.5%
         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24.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总经理办公会、产品审议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金融科技委员会、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八个部门。其中投研包括投资管理部、量化指数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和交易部五个部门;市场包括市场策划部、战略客户部、金融同业部、金融机构部、互联网金融部、华南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和华北营销中心八个部门;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科技运营中心、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五个部门;风险管理部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公司有员工56人,其中59%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96%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巍巍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广州浪奇董事会秘书处主管、主任,国信证券总裁室主任秘书、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监,华西证券人力资源总监、副总裁,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润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庆卫先生,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发行司干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业务经理、副处长、处长、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风险总监(副行长),总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总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工作组组长。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WALL RESEARCH投资策略分析师、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公司(简称AMII资产管理公司)董事(Commissioner)。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元大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刘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中文大学系统工程和工程管理系助理教授、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密苏里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金融理学硕士项目主任,香港中文大学-清华大学MBA项目主任,现任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教授,四川金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柏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汪习根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秦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海地产总部人力资源部主管、经理,京基集团人力资源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总监。现任珠海华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华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李仆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历任宝钢集团及其下属各金融机构投资部门投资经理、副总经理、固收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固收总监、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监事长,硕士学历。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晨星(深圳)资讯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副总监,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昭棠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宝来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室特别助理,宝来证券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指数投资中心执行长、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指数暨量化投资事业群量化策略投资部资深副总经理、指数投研团队执行副总经理、投资长。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晴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负责人。
    
    罗黎军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港股研究员、上海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行业研究员、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港股研究员,现任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李巍巍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仆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刘豫皓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员,审计署西安特派员办事处主任科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审计师,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助理总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张彦军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历任览众科技有限公司咨询实施部部门经理、赢时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部需求分析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运营中心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武群先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学博士,11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计划财务部统计岗,华西证券研究所量化组高级研究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2015年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成长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欣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仆(总经理、基金经理)
    
    金兴健(专户投资部负责人、投研条线协管领导)
    
    刘宏毅(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李武群(量化指数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则,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严密,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等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2)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公司设独立的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公司设独立的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进行风险控制。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报告,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合规管理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23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巍巍
    
    成立时间:2013年1月17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袁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王震
    
    公司电话:010-66060069
    
    客服电话:955998
    
    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青
    
    公司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33
    
    官方网站:www.ccb.com
    
    (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公司电话:0756-96588
    
    客服电话:0756-96588
    
    官方网站:www.crbank.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公司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官方网站:bank.pingan.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公司电话: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官方网站:www.icbc.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官方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郭晶晶
    
    公司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官方网站:www.dwzq.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公司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官方网站:www.csc108.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公司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cs.ecitic.com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sd.citics.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公司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官方网站:www.xyzq.com.cn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公司电话:021-20315161
    
    客服电话:95538
    
    官方网站:www.zts.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公司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官方网站:www.ebscn.com
    
    (1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官方网站:www.zszq.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官方网站:www.htsec.com
    
    (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公司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官方网站:www.cicc.com.cn
    
    (1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室-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室-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站:www.citicsf.com
    
    (1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公司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官方网站:www.18.cn
    
    (20)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公司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官方网站:www.shhxzq.com
    
    (2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韩秀萍
    
    联系人:赵明
    
    公司电话:010-85127999
    
    客服电话:95376
    
    官方网站:www.mszq.com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公司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官方网站:www.swhysc.com
    
    (2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公司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官方网站:www.hysec.com
    
    (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站:www.fund123.cn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公司电话:021-2069186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官方网站:www.erichfund.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官方网站:www.1234567.com.cn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28)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一期1405
    
    法定代表人:徐丹
    
    联系人:周强
    
    公司电话:0755-26900826
    
    客服电话:400-9928-211
    
    官方网站:www.xiniujijin.com
    
    (29)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公司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官方网站:www.jrtoo.com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_
    
    公司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站:www.ehowbuy.com
    
    (3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公司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官方网站:www.myfund.com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公司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官方网站:www.5ifund.com、www.10jqka.com.cn
    
    (3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公司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站:www.noah-fund.com
    
    (3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公司电话:021-34013996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官方网站:www.hotjijin.com
    
    (35)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公司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188-5687
    
    官方网站:www.buyforyou.com.cn
    
    (3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张永辉
    
    公司电话:021-20324091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官方网站:www.dtfunds.com
    
    (3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公司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官方网站:www.leadfund.com.cn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官方网站:licaike.hexun.com
    
    (3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公司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官方网站:www.lufunds.com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公司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官方网站:8.jrj.com.cn
    
    (4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娄云
    
    公司电话:95118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官方网站:fund.jd.com
    
    (4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公司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官方网站:www.hcjijin.com
    
    (4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站:www.ifastps.com.cn
    
    (4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站:www.yingmi.cn
    
    (4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公司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站:www.chtwm.com
    
    (4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公司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官方网站:www.jfzinv.com
    
    (4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陆佳慧
    
    公司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官方网站:www.520fund.com.cn
    
    (4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公司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站:www.jiyufund.com.cn
    
    (4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赵耶
    
    公司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站:www.snjijin.com
    
    (5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公司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官方网站:www.xds.com.cn
    
    (5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7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公司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5
    
    官方网站:www.tonghuafund.com
    
    (5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付?D杰
    
    公司电话:0755-8288015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官方网站:www.keynesasset.com
    
    (5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h
    
    公司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官方网站:www.amcfortune.com
    
    (5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杨雪
    
    公司电话:010-5901384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官方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5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公司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站:www.xiquefund.com
    
    (56)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209(TG第123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正宇
    
    联系人:杨雪研
    
    公司电话:022-83125066
    
    客服电话:022-23297867
    
    官方网站:www.phoenix-capital.com.cn
    
    (5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证通股份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公司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官方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5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F
    
    联系人:沈晨
    
    公司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站:www.jnlc.com
    
    (59)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挺
    
    联系人:黄笛
    
    公司电话: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官方网站:www.gwcaifu.com
    
    (6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李岳霖
    
    公司电话:010-83991719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官方网站:www.grzq.com
    
    (6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公司电话:027-8386725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方网站:www.buyfunds.cn
    
    (62)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公司电话:010-64068617
    
    客服电话:400-106-0101
    
    官方网站:www.fundsure.cn
    
    (6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站:www.essence.com.cn
    
    (6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公司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官方网站:www.gf.com.cn
    
    (6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公司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官方网站:www.yilucaifu.com
    
    (6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公司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公司电话:010-6521558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站:www.harvestwm.cn
    
    (6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公司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方网站:www.danjuanapp.com
    
    (6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公司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官方网站:www.gomefund.com
    
    (7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公司电话:010-52858244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官方网站:www.yixinfund.com
    
    (7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公司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官方网站:www.tdyhfund.com
    
    (7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官方网站:www.longone.com.cn
    
    (7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公司电话:400-6666-888
    
    客服电话:95514
    
    官方网站:www.cgws.com
    
    (7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尹宁宁
    
    公司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官方网站:www.66liantai.com
    
    (7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王重阳
    
    公司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官方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76)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公司电话:0514-82099618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官方网站:www.gxjlcn.com
    
    (77)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人:夏用功
    
    公司电话:0755-84669000
    
    客服电话:400-0719-888
    
    官方网站:www.annfund.com
    
    (7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公司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95321
    
    官方网站:www.cindasc.com
    
    (7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公司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官方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8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秦琼
    
    公司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官方网站:www.fundhaiyin.com
    
    (81)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公司电话:0755-83205171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官方网站:www.fundying.com
    
    (8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华然
    
    公司电话:0755-82545555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官方网站:www.wkzq.com.cn
    
    (8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公司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2
    
    官方网站:www.msftec.com
    
    (8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公司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官方网站:fund.sinosig.com
    
    (8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公司电话:010-86499400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官方网站:www.lczq.com
    
    (8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公司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956007
    
    官方网站:www.jhzq.com.cn
    
    (8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何雯
    
    公司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官方网站:www.gzs.com.cn
    
    (8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公司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官方网站:www.huilinb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巍巍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张彦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负责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电话:(0755)2502802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8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4年11月14日结束募集。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份。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5年11月24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若届时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8%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0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2%,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0=94,108.7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申购费用为1,185.77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4,108.79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95,238.1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0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A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C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相当,以便为投资者带来长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富时中国A50指数,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定期调整: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富时中国A50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不定期调整: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富时中国A5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富时中国A50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货币市场工具对基金资产进行流动性管理。在满足安全性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4)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3、投资决策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指数投资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相关信息,结合内部指数投资研究,以指数复制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投资方法,以降低投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投资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A5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富时中国A50指数是一只包含了中国市值最大的50家A股公司的实时可交易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富时中国A50指数的各项指标,包括业绩表现、流动性、波动性、行业分布和市场代表性均处于市场领先水平。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转型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若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基金合同内关于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收益分配、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信息披露等条款均适用于转换后的基金。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7,245,556.78                    74.19
           其中:股票                             277,245,556.78                    74.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6,171,742.00                    23.06
           其中:债券                              86,171,742.00                    23.0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683,406.75                     2.06
       8   其他资产                                 2,604,496.26                     0.70
       9   合计                                   373,705,201.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488,401.60                   1.15
       B   采矿业                                     4,063,904.00                   1.34
       C   制造业                                   115,392,744.71                  37.9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2,812,167.39                   0.93
           业
       E   建筑业                                     3,692,473.12                   1.22
       F   批发和零售业                                  28,264.03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13,222.94                   0.8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01,053.68                   0.72
       J   金融业                                   121,769,832.75                  40.08
       K   房地产业                                  12,597,688.98                   4.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21,964.00                   2.2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10,043.40                   0.3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743,964.00                   0.24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832.18                   0.00
       S   综合                                                  -                      -
           合计                                     277,245,556.78                  91.2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396,905     30,267,975.30            9.96
      2        600519      贵州茅台        17,600     29,365,600.00            9.67
      3        600036      招商银行       482,960     17,386,560.00            5.72
      4        000858      五 粮 液        65,400     14,453,400.00            4.76
      5        600030      中信证券       365,700     10,981,971.00            3.61
      6        000001      平安银行       679,916     10,314,325.72            3.40
      7        601166      兴业银行       622,000     10,032,860.00            3.30
      8        000651      格力电器       187,600      9,999,080.00            3.29
      9        600276      恒瑞医药       108,571      9,751,847.22            3.21
      10       000002      万  科A       280,999      7,873,591.98            2.5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86,171,742.00                    28.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6,171,742.00                    28.3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019627    20国债         862,580     86,171,742.00            28.37
                              0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1只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风险说明
                                   卖)         (元)       动(元)
     IH2012       上证50指数             5  4,776,900.00   -48,946.15                   -
                  2012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48,946.15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955,523.24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247,546.15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主要采用套保策略投资于股指期货,通过优化的套保策略更好地跟踪指数,降低市场冲击,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仓国债期货。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仓国债期货。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2,310.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740.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11,664.48
       5    应收申购款                                                  279,125.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95,654.95
       8    其他                                                                 -
       9    合计                                                      2,604,496.26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              业绩
                                      净值              比较
                             份额净   增长   业绩比较   基准
              阶段           值增长   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     率③     率标
                                       ②               准差
                                                              ④
     2014.11.20-2014.12.31    44.3%    2.54%    50.82%    2.53%  -6.52%   -0.007%
     2015.1.1-2015.12.31     -7.00%   2.40%    -6.31%    2.35%  -0.69%    0.05%
     2016.1.1-2016.12.31     -3.65%   1.19%    -6.50%    1.11%   2.85%    0.08%
     2017.1.1-2017.12.31     35.96%   0.70%    30.57%    0.69%   5.39%    0.01%
     2018.1.1-2018.12.31     -17.69%  1.34%   -20.22%   1.37%   2.53%    -0.02%
     2019.1.1-2019.12.31    44.30%   1.19%    36.38%    1.17%   7.92%    0.02%
     2020.1.1-2020.9.30     21.70%   1.41%    5.56%    1.40%  16.14%    0.01%
     2014.11.20-2020.9.30    154.10%  1.51%    98.61%    1.48%  55.49%    0.0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2014年11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由基金托管人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经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FTSEInternational Limited(富时国际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两部分:固定费用和按日计收的费用,其中固定费用每年收取27,590.00美元。该固定费用以人民币支付,以当年3月17日前一工作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收盘价作为汇率计算基准。按日计收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H=E×0.02%÷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按日计收的费用在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大于40,000,000美元的等值金额时收取,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以人民币按每自然季度支付。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汇率均按照上一季度倒数第五个工作日的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收盘价为基准。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收到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富时国际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后30(三十)日内支付,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将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托管户划付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再由基金管理人换汇后划付给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富时国际有限公司)。FTSEInternational Limited(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转换为“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不再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富时中国A50指数。富时中国A50指数是一只包含了中国市值最大的50家A股公司的实时可交易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富时中国A50指数的各项指标,包括业绩表现、流动性、波动性、行业分布和市场代表性均处于市场领先水平,因此本基金受到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尽管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但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仍然可能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具体误差值以基金合同中表述为准。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若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届时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将相应修改。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本基金转为“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邮政编码:518066
    
    法定代表人:李巍巍
    
    成立日期: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做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T+2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其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入自助语音服务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三)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     2020年2月27日
     要(2020年第1号)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报的      2020年3月31日
     公告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年4月22日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4月30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取消纸质对账单的公告                  2020年5月15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0年5月18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     2020年7月15日
     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柜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年7月21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改选李晴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020年7月22日
     的公告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     2020年8年20日
     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年8年31日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2020年8年31日
     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     2020年9年18日
     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2020年9年25日
     新)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年10月28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柜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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