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公告 - 正文

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一年第一号)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一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0年10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09号《关于准予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增加存托凭证估值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增加存托凭证特别风险等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3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8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电话:(021)20361818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1年2月28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券商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券商客户为核心,打造包括私募、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券商业务生态圈,深耕券商总部及分支机构,带动券商代销及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增加券商保有规模,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整体业协同提供有效补充;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公司有员工530人,其中7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公司)执行董事,?@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y行子公司)中?氩扛呒陡弊懿?,上海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香港万都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财务官。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代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稽核法律部副经理、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系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兼资深项目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兼资深产品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博,硕士,曾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2014年11月起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8年7月起任富国周期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起任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801.628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07人, 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0年6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66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1008.2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23日证监许可【2709】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八、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5.00)/1.00=98,869.2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可得到98,869.23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10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8%)=1,998,401.28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401.28=1,598.72元
    
    认购份额=(1,998,401.28+1,100.00)/1.00=1,999,501.2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100.00元,可得到1,999,501.28份基金份额。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10%)=1,998,002.00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8,002.00=1,998.00元
    
    申购份额=1,998,002.00/1.0400=1,921,155.77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可得到 1,921,155.7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时间为30日,则赎回费率为0.5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时间为30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外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融合价值与成长两种投资风格,在不同风格、行业之间进行配置实现组合相对均衡化。A 股市场具有风格切换和行业轮动的特点,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相对均衡地投资于价值和成长风格、大盘和小盘以及各行业板块的股票,力争减小风格切换和行业轮动带来的组合净值波动。本基金致力于在合理价格买入具有良好商业模式的有竞争力的公司,通过精选个股获取长期的超额收益,争取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在选股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以下四个方面:
    
    (1)商业模式:主要通过分析业务需求(长期空间、短期增速、增长可持续性、存量空间等)、产业结构(竞争格局、产业链上下游的议价能力等)、产业的可复制性等选择具有领先商业模式、广阔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的的企业;
    
    (2)竞争优势:主要分析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等因素,考量公司的竞争能力;
    
    (3)财务状况:主要分析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资本开支等财务指标来判断公司的经营能力、增长潜力和财务风险;
    
    (4)估值合理性:主要分析权益回报率、相对价值等指标来判断上市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水平以及未来是否有股价上涨的空间。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严格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于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影响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和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汇率估值折算)×2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内地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5、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7、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投资品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上述资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融合价值与成长两种投资风格,在不同风格、行业之间进行配置实现组合相对均衡化。A 股市场具有风格切换和行业轮动的特点,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相对均衡地投资于价值和成长风格、大盘和小盘以及各行业板块的股票,力争减小风格切换和行业轮动带来的组合净值波动。本基金致力于在合理价格买入具有良好商业模式的有竞争力的公司,通过精选个股获取长期的超额收益,争取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严格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基金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部分延期赎回;
    
    (2)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3)暂停赎回;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亦有可能承担更高的申购、赎回成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1、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八)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103140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陶磊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801.628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人名章1枚。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管理人、托管人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其预留印鉴至少有一枚托管人监管印章,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