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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转型升级混合: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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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7 年 8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84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市
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转型升
级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科沃
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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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后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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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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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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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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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三
座(B4)
  办公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三
座(B4)
  法定代表人:智会杰
  成立日期: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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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7-86208628
  联系人:欧钰钏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
                 合计                       10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冬辉女士,企业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财务主管,中国华建
审计事务所审计部经理,中国华星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乐凯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董事(人保集团派出董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
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副主任。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副董事长。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员,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首席投资官,中科沃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珠海横琴中科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家委员会副总裁、
广东普瑞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于建伟先生,东北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副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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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卫东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核工业华南地质局科员,韶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
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办公室、金管科科员,中国人民银行翁源县支行
副行长、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人事科科长,中国人民银行韶关
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现任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粤科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
  智会杰先生,河北地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总经理。曾任安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公业务客户经理,中京信(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信息填报负责人。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士凡先生,北方工业大学工学学士,董事。曾任北京德赛特建材有限公司行政专员,
北京中青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副校长,粤开证券(原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结算运营中
心主管兼合规风控专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集中交易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张志坚先生,金融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科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客户经理、中国投资银行交易员,国家开发银行交易员、副处长、处长,国开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正处级)、副总裁(副局级)。现任深圳市亚信鑫理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强先生,金融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党委秘书、总行办公室主
任科员、副处长、中国加拿大自然资源投资合作基金 MEC 顾问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
书。现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配置组合与投资管理中心董事总经理。
  朱桂龙先生,管理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合肥工业大学预测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副研究员、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
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江西九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金域医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广电运通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州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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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玮先生,工商管理和信息技术学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中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任珠海横琴
沃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丁俊铭先生,硕士,2020 年 12 月 3 日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曾
任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师,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高级
人力资源主管,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管理部总经理助理、高级人力资源
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牟小兰女士,硕士,2021 年 7 月 26 日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曾
任中国指数研究院分析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评分析师、行业组长,昆仑保险资
产管理中心信用研究员,首建投信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评、合规经理。现任中科
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信评部副总监、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胡冬辉女士,管理学博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智会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程文卫先生,管理学博士,博士后,常务副总经理。曾任南开大学军事教研室讲师,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经理、研究所所长,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总经理,亿利资源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集团副总裁、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兼董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
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曹萍女士,经济学硕士,律师,督察长,合规负责人。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广东省风险投
资集团战略发展部项目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合规负责人。
  林峰先生,法律学士,副总经理。曾任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白云支行会计科行员,中国民
生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行长,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调剂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富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青先生,EMBA,副总经理。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渠道经理,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
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峰先生,悉尼科技大学理学硕士,拥有 19 年信息技术专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农业
银行广东省分行、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深圳分公司、澳大利亚 CAPAX 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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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筹备组,2015 年 9 月至今任职于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首席信息官。
  孟禄程先生,理学硕士,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曾任广东东阳光药业研究院研
发工程师,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筹备组组员,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研究员、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助理、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智会杰先生、程文卫先生、林峰先生、贾宣先生、李
欣桐女士。
  智会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程文卫先生,管理学博士,博士后,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林峰先生,法律学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贾宣先生,经济学学士,总经理助理。曾任粤开证券(原联讯证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
副总经理,首建投信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李欣桐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粤开证券(原联讯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部
投资经理,北京康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交易部投资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备注:上述人员履历根据最新情况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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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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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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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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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风控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
监察风控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风控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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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128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
《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0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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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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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
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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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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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三
 座(B4)
办公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三
座(B4)
法定代表人:智会杰
联系电话:020-37128628
联系人:欧钰钏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17 楼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胡佳敏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13802239370
客服电话:0756-96588
传真:0755-82817612
网址:www.crbank.com.cn
(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5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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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余敏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传真:0991-2301927
    网址:www.hysec.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网址:www.zts.com.cn
(1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 95329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www.zs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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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网站:http://www.18.cn
   (16)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28 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 层
   法定代表人:谭显荣
   联系人:梅晨
   电话:027-65261375
   客服电话:027-85861133、95579
   传真:027-85860103
   网址:www.cjfco.com.cn
   (1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 王骅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20324174
客服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刘静
电话:010-59601366-70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或者 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西环广场 T2-19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2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客服电话:95177
  传真:025-66996699-886940
  网址:www.sn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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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1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8.jrj.com.cn
(2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一街京东集团总部 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13810801527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58956600
网址:fund.jd.com
(2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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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18040516241
   客服电话:400-027-9899
   传真:027-83862682
   网址:www.buyfunds.cn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好买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1348225695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howbuy.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3)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写字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翌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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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870677622
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传真:0791-86692502
网址:www.jxzrzg.com.cn
(3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18600730680
客服电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3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3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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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传真: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8)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邢智
电话:18513134199
客服电话:400-8189-598
传真:0532-66728591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3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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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e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徐丽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4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44)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叶见云
  电话:15999517027
  客服电话:400128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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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6640652
网站:www.caiho.cn
(4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站:https://www.tdyhfund.com
(4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叶雪飞
电话:021-60195121
客服电话:95733
传真:021-61101630
网站:www.leadfund.com.cn
(4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2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网站:www.noah-fund.com
(4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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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 王清臣
电话::0411-390278611352230069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传真:0411-39027835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5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传真:010-65330699
网站:www.jianfortune.com
(51)联 储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 储 证 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联系人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网址: www.lczq.com
(52)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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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陈巧玲
  电话:024-82280563
  客服电话:400-003-5811
  传真:021-51091674
  网址:www.jinjiwo.com
  (5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830715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zqsd.com.cn
  (5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三座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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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三座
(B4)
  法定代表人:智会杰
  联系电话:020-37128624
  传真:020-23388994
  联系人:王嘉涌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7-9 楼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孙晶、陈设、侯旺
  联系人:孙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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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84 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11 月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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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与存续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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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开放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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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
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非直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非直销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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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M ≥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Y≥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元,对应的
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例 4: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者投资 10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
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00,000-1000=10,099,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99,000.00/1.0560=9,563, 446.9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
到 9,563, 446.97 份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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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受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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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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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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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2 月 22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
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算。
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不得少于各基金的单笔最低转出份额限制(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低
于单一账户最低保留基金份额限制,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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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低于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
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
的处理原则。
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提交申请。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
出基金份额余额。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
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某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
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非直销销售机
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非直销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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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型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55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决定转换为中科沃土沃鑫
成长基金,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1030 元,申购费为 1.50%,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364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 0.25%,申购费为 1.5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550,000×1.1364=625,020 元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625,020×0.25%=1,562.55 元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625,020-1,562.55=623,457.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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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623,457.45/1.015=614,243.79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623,457.45-614,243.79=9,213.66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623,457.45/1.015=614,243.79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623,457.45-614,243.79=9,213.66 元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623,457.45-MAX 【9,213.66-9,213.66,0】
=623,457.45 元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623,457.45/1.1030=565,237.94 份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
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
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
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转换转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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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2 月 22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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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转型升级
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基于稳健投资的原则,通过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理解,在把握
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基础上,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
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1)当宏观基本面向好、GDP 稳步增长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进取的做法,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2)当宏观基本面一般、GDP 增长缓慢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将采取相
对稳健的做法,减少股票投资比例,增加债券或现金类资产比例,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
性风险,避免投资组合的损失;
  (3)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时,本基金将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久期,债券资
产主要投资于浮息债券和久期较短的债券;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在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本基金的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
券,以实现较高的收益;
  (5)在预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都存在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减少股票和债券的持有
比例,除现金资产外,增加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深刻理解,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
析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政策导向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基金管理人对各大类资产收益的绝对
或相对预期,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权重。
  (1)转型升级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升级主题主要指的是转型升级过程中所不断涌现出的行业个股的投资
机会。转型升级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即经济结构转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企业自身的转型
升级。其一,经济结构转型的核心是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即把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
低产出、低质量、低效益转为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高质量、高效益,把粗放
型转为集约型,实现经济增长的健康持续;其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既包括产业之间的转
型升级,如在整个产业结构的转型,即产业结构中由第一产业占优势比重逐级向第二、第三
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也包括产业内的升级,即某一产业内部的加工和再加工程度逐步向纵
深化发展,实现技术集约化,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其三,企业通过内部技术创新,流程重组
等,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的价值,或者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兼并、接管、破
产、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用。
  具体而言,本基金界定的转型升级主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续健康增长的行业及公司;
在发展潜力显著增强的行业及公司;
成长的公司;
  (2)行业配置
  在行业配置层面,管理人倾向于以下三类行业:
  根据国外发展经验,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会有所上升,我国的
经济发展中正在逐步体现,与此相关,经济转型期的现代服务业也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投
资机会。如智能家居、在线教育、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需求将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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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产业是随着新的科研成果和新兴技术的发明和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部门和行业,具有
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新兴产业在产业结构转
型过程中存在广阔的机遇,同时也对未来新经济增长动力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新兴产业主
要包括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
  在经济结构及发展模式转型过程中,总需求放缓导致传统行业竞争趋于激烈,提高传统
企业竞争力需求更加强烈,其中的优势企业将率先主动转型升级,从而激烈的在竞争中脱颖
而出,占据更高的市场份额。与之相关的行业集中度随之进一步提升,由此将带来竞争格局
改善和盈利能力提升,龙头公司、优势企业将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将持续受益。相关产业主
要包括现代农业,商业零售的线上线下模式,吸收并综合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机械、
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的先进制造业,如电力及通信设备制造、装备制造、医药制造、医疗
仪器制造等。
  具体分析时,管理人通过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
ROIC 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的预期,
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
方法,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估值合
理的个股。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的方法分析公司的财务指标,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成长能力、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
优质股票。此外,本基金将从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
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受益于经济转型的程度等多角度对股票进行定性分
析。
     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为利润的增长。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期
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企业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并结合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
标,筛选出盈利能力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①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往往意味着公司市场份额的扩大,是把握
公司成长性的主要指标。本基金在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将在考察历史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公司的产能扩张、主导产品的市场供求变化趋势、行业竞争格局、
以及产品的差异性或替代性等因素,参考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从
而准确把握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②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获利能力的强弱,是企业核心
竞争能力之所在。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①经济新常态下受益于改革,分享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②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
  ③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④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⑤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为了避免投资估值过高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
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
成长法(PEG)、折现现金流法(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比较,筛选
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
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策略又分为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
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
策略。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
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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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
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
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2)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基金将分析其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基金将分
析其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
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转型升级主题相关行业
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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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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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2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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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
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
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具有中高等风险/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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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1,784,672.32              87.3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16,775.32            75.4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2,600.00             1.3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37,420.00             0.28
 I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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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292,741.00                    9.7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5,136.00                    1.9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784,672.32               88.7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占基金资产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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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报告期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报告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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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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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1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业绩比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基金合同生效至
                   -22.54%   0.90%    -13.32%   0.68%   -9.22%   0.22%
基金合同生效至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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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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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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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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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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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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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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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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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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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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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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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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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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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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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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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的变更;
人发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对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超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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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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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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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资产价值;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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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
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
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
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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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
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在行业配置层面,倾向于以下领域:
  ① 受益于经济结构转型的现代服务及消费领域
  根据国外发展经验,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会有所上升,我国的
经济发展中正在逐步体现,与此相关,经济转型期的现代服务业也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投
资机会。如智能家居、在线教育、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需求将明显增加。
  ② 受益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新兴产业占比提升的行业
  新兴产业是随着新的科研成果和新兴技术的发明和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部门和行业,具有
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新兴产业在产业结构转
型过程中存在广阔的机遇,同时也对未来新经济增长动力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新兴产业主
要包括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
  ③ 传统行业中主动通过技术革新、并购、重组等方式积极转型的
  在经济结构及发展模式转型过程中,总需求放缓导致传统行业竞争趋于激烈,提高传统
企业竞争力需求更加强烈,其中的优势企业将率先主动转型升级,从而激烈的在竞争中脱颖
而出,占据更高的市场份额。与之相关的行业集中度随之进一步提升,由此将带来竞争格局
改善和盈利能力提升,龙头公司、优势企业将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将持续受益。相关产业主
要包括现代农业,商业零售的线上线下模式,吸收并综合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机械、
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的先进制造业,如电力及通信设备制造、装备制造、医药制造、医疗
仪器制造等。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
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
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主要配置符合
本基金界定的转型升级主题的相关行业,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
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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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
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
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
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
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
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
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
风险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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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
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
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
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
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在股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转型升级特征突出的公司股票,而市场整
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
整体产生偏差。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
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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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
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这类
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
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本基金无
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
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
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
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
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
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失效并招致
损失。
      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发掘套利机会,
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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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
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
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
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
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
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
息较少,对信用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
风险进行研究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5)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
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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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非直销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非直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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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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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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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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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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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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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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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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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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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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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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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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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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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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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转型升级
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转型升级主题相关行业
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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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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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2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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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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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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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01 单元自编 06-
   法定代表人:智会杰
   成立时间:2015 年 09 月 0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23388993
   传真: 020-23388997
   联系人:洪树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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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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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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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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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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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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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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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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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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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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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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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
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
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
告。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018-3610。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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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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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四季
                             理人网站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理人网站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理人网站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旗下基金在东方财富证券推出           理人网站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       理人网站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一季       理人网站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提醒投资者完善身份信息的公           理人网站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新增金海九州基金为旗下部分           理人网站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二季       理人网站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 年 8 月 16 日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         理人网站
     告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度报告                              2021 年 10 月 27 日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
     变更的公告                             2021 年 11 月 9 日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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