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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指基金: 博时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3-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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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 152页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9 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旨在衡量在纳斯达克上市的 100 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表现。
  (1)证券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
股。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如果该证券
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则提及该“发行人”均提及其相关证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
是存托银行报告的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多类别证券: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
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交易所: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
克全球市场。
  地区资格: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
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行业或领域资格: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
于非金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市值资格:不设市值资格标准。
  流动性资格: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 200,000 股(按截至成分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
的三个日历月计算)。
  上市时间资格: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 CBOE BZX 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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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分股选取参考日截止前确定
(包括该月)。因分拆事件而纳入指数的证券将不受上市时间资格限制。
   流通量资格标准:不设流通量资格标准。
   其他资格标准: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证券发行人未签订会使其不符合
纳入指数资格的最终或其他协议,也不存在指数管理委员会认为即将进行的该等交易。
   (2)成分股选取
   成分股选取的流程:指数成分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
值排名)根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数。
名列前 100 或于上次成分股调整后新增的替代或分拆公司,但目前排名为第 101-125 位的指
数成员中按名次填补。
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3)成分股加权
   指数为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指数。
   有 关 标 的 指 数 具 体 编 制 方 案 及 成 份 股 信 息 详 见
https://www.nasdaq.com/solutions/nasdaq-100-SC。
达克 100 指数,存在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
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部分。
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纳斯达克 100 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此外,本基金投资境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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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
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以 ETF 方式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于境外市场并以 ETF 方式运作的风险、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
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市场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
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港股通机
制下的港股投资风险等)、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风险等)、资产支持证券(ABS)、新股申购、存托凭
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自动清算风险、市场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杠杆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详见
下文“风险揭示”章节。
  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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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其他国家或地
区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存托凭证发行地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标的指数组合证券仅在境内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
卖出和赎回。由于登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
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
算的风险。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
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另外,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
要投资于境外市场并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
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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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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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博
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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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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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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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
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即代办证券公司)
限责任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
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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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和更新
份额的行为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求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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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易时间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差额的预估值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
的行为
之日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
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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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
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特定机构投资者
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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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基金管理人旗下已有开放式基金(包括 ETF 基金、QDII 基
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
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标的
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一、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于境外市场并以 ETF 方式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涉及到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证券交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机构的交
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
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
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3)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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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人将
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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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卖出。当标的指数成份证券进行调整时,本基金需要买入或卖出部分成份证券时,这部分
成份证券因受到限制或难以获得等导致买卖报价价差扩大。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 0.20%,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
偏离。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若 ETF 基金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不活跃,会影响到 ETF 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当出现异常情
况或事件,基金巨额申购赎回时,本基金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均将受到较大的影响,从而带来
投资风险。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还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基金标的指数股票在境外市
场交易,而基金份额则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存在交易制度、节假日休市制度等的差异
等。
  对 ETF 基金投资者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
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
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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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10)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1)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2)申购及赎回风险
  本基金申购时,如果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
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
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
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资金是否足
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人,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
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
场内份额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
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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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券,
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
投资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
在变现风险。
  (1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汇率,计算并发
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该风险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
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
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
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
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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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
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
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
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
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
幅度。
  (6)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
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
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
                                  在本基金中,
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9)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
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10)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
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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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
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11)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
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
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3)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
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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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
                          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
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不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因
此,当出现相关税务处理差错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
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具有高杠杆特性,因此会放大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加大本基金
收益的波动性。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本基金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
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
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
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股指期货合约属于虚拟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需要通过模型进行风险定价,当投资人员
使用了错误模型或者选择了不当的参数,会导致对风险或交易价格的估计错误而造成损失,
损害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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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
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
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
险等。
  (3)股票期权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
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
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
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
消部分损失。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
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新股申购,新股发行政策、新股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将会
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新股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
性以及上市后市场表现的不确定性使得本基金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性有增加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出借人在出借证券后,除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提前了结的情形外,其他情形无法在合约
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当委托人拟赎回安排与投资人策略安排之间存在期限偏离,或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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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变化导致投资人员策略显著调整与前期合约期限安排不匹配时,可能存在由于出借证券
无法及时收回并变现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2)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存在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证券到期不能按时或足额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
不能支付等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3)市场风险
  转融通出借收益按照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融出日(或展期日)费率和实际出借天数计
算,因此可能面临证券市值波动、费率变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4)提前或延迟了结风险
  证券出借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
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终止上市等情况,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的风
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对于指数型组合,当组合发生大额赎回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存在由于转融通出借证券无
法提前了结并变现,单一股票占比被动上升而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6)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投资者通过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
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
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7)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投资者也可能面临由
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
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8)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
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
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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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操作风险
  融资交易和转融通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可能面临由于操作
人员操作失误、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操作风险。
  (10)法律合规风险
  在融资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过程中,存在由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组合合规指标超
标且无法进行调整的风险,以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操纵价格、利益输送等法律合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其他国家或地
区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存托凭证发行地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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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
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
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
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境外市场、境内市场依法发行上
市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境外上市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
募基金等。投资交易均在依法设立的正规市场中进行,所投市场和资产方面的整体流动性较
高。同时,本基金通过投资限制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期限、评级、杠杆和集中度进行了
控制,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申赎机制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场内交易以及
场内申赎等多种方式。同时,本基金基于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
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谨慎选取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等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
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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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对价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
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五、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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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依法发行上市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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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
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
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 0.20%,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
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有效控制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期权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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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
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期权交易的投
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行境外证券
借贷交易、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对冲本基金或某些成份券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
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和品类。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本基金将在制度许可范围内和充分考虑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战略配售股票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股票进行
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在力争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的其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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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管理流程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
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
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及基金每日申购
赎回清单的编制等决策。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
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支持。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
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
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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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
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
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
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完全依托博时量化投资平台,利
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使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最优化方式创建目标组合,从而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
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
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
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等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
指数的影响,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
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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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
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
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投资组合调整。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所追求
的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
收购和重组等重大事件,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
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
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纳斯达克 10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名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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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纳斯达克 10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
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此外,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
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
场的风险。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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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0)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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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9)、(12)、(13)、(1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投资比例限制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受上述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
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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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构评级。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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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红。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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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第 39页 共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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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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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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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敏女士,分别于 1990 年7 月及 2002 年 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 1998 年 6 月、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理金融类公司
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5 年 9 月及 2015 年 12 月起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 2016 年 6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 2014 年 9 月起
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36;香港联交所上
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5 月
至 2015 年 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事;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
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
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
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 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并于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8 年 9 月 3 日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CFA,总经理。1998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在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交易部经理。2000 年 3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 8 月
至 2021 年 1 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鹏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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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姚俊先生,博士。1993 年至 1997 年在华南理工大学习,获双学士学位。1997 年至 2000
年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华南理工
大学管理学专业学习,获得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至 2002 年 8 月任广东电信广州分公司业
务部业务主管。2005 年 9 月至 2007 年 7 月,招商局集团博士后工作站任博士后研究员。2007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
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 年 10 月至 2009 年 4 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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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 年 8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
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
事、总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厂
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 年 12 月至 1999 年 12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
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
码 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7 月,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
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3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8 月至
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 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工作 20 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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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剑平先生,硕士。分别于 1998 年 7 月及 2013 年 7 月获得江西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管理
学学士及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王剑平先生于 2004 年 5 月获会计
师职称。自 2006 年 5 月开始任职于招商证券。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招商证券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9 月担任招商证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担任招商证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担任招商证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自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22 年 3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财务部总经理、招商致
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蒋伟先生,硕士。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日月就职于长城
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 年 6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 2013 年 3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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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董事。
  孙献女士,硕士,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1994 年至 2016 年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远通海运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中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
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16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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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琼女士,硕士。2004 年起先后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9 月 29 日-2019 年 9 月 5 日)、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5 月 27 日)、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7 月 7 日)、上证自然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7 月 7 日)、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1 月 19 日-2023 年 3 月 8 日)、博时中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3 月 20 日-2023 年 3 月 8 日)、博时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3 月 8 日)、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4 月 2 日-2023 年 3 月 8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助理兼博
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 年 10 月 8 日—至今)、博时标普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8 月 1 日—至今)、博时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19 年 12 月 30 日—至今)、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2021 年 3 月 18 日—至今)、博时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5 月 11 日—至今)、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2021 年 5 月 17 日—至今)、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2021 年 6 月 8 日—至今)、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QDII)(2021 年 12 月 21 日—至今)、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1 年 12 月 28 日—至今)、博时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2 年 1 月 10 日—至今)、博时中证港股
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3 月 3 日—至今)、博时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 年 7 月 26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高阳先生。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邵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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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四部投资总监、
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杨帆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行业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晟哲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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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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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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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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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 52页 共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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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2023年3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6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时间与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方式与发售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调整的,
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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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或本
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
币1.00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
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将按
规定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募集安排请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
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
                                          )。
  ①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
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
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③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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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如下表所示:
                          图表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十一、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
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 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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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
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情况。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其最终实
际所得的基金份额为 100,010 份。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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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某投资人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
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 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 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
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
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情况。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
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
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十六、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本基金募集并管理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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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
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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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款利息;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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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的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
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等特殊情形,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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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
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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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
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标的指数涨跌
幅以及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
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及保留的小
数点位数,并予以公告。
  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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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人民币现金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
用于场内人民币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以
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或者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相关业
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投资人应当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
规则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以下简称“共同交易日”,
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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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
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
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投资者申购的基金
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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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基金获批后,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详见“十、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 基 金 申 购 的 现 金 替 代 及 申 购 份 额 采 用 实 时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日
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
结算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 T+3 日内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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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交收,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3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第 10 个共同交易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交割延迟、
外汇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发生变更时,申购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如遇国家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
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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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清单。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其中上述第 2、3、4 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
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
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
他对价。
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下
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根据本基金目前的实际情况,目前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对应日期发售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 67页 共 152页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和外币份额类别,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
别,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现金差额、T-2 日基金份额净值、T-2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数量及市值等。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人进行相
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i. 适用情形
  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
卖出的证券。
  ii. 退补现金替代的计算
  对于标的指数中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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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 T-1 日预估开盘价(美元计价)×(1+申购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T-2)日估值汇率
  收取退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为投资人在
海外市场买入组合证券,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并折算为人民币后与申购时的最
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退补现金替代金额。投资人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
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i. 必须现金替代的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
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
替代的成份证券。
  ii. 必须现金替代的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
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
其 T-1 日预估开盘价并按照 T-2 日估值汇率折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是指,为便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美国
T-1 日预估开盘价(美元计价)乘积之和×(T-2)日估值汇率)
  若 T-1 日或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 T-2 日至 T
日期间有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日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2)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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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成分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美
元计价)乘积之和×T 日估值汇率)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
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对价中退补现金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退补现
金替代金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 日,买入被替代的成份证券。T 日
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 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 T 日在证
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部分的被替代证券价值按照汇率
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 T 日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 日后的第 4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与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现金替代退补款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是指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或交易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
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
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7)赎回对价中现金替代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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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 日卖出相应的成份证券。
  T 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出价格
扣减相应的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金额,确定基金应交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
额;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出价格扣减相应
的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 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 T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部分被替代成份证券价值,按照汇率折算后的金额,确定基金应交
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额。
  若 T 日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 日后的第 6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与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是指汇率公允价。
             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或交易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
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
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XX 年 月 日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名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2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无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赎回皆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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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申购现金    赎回现金
                          现金替代                     固定替代金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溢价    替代折价
                            标志                       额
                                   比例(%)   比例(%)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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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4、6、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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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十、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
新,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
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
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
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
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用股票或现金的方式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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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
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六、其他
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
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或者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相
关业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七、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
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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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际发生的费用(含 out-of-pocket fee);
定的除外;
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及基金缴
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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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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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 78页 共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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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
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
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地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实时关注境外托管人财务状况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本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
                  第 79页 共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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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
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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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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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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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估值。
  (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期权等衍生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进行估值。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
方数据服务商提供的汇率;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
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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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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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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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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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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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率调整后)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
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比例。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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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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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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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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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三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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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者年度报告。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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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事务所;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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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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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四)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就报告期
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并相
应履行信披义务。
  (十七)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八)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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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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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营业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认后,应当暂停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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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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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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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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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 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
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
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
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
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
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2 年末,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28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
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
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
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
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5 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
资产规模超 8.5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加入中信银
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 年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2017 年 1 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
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此前,
        方先生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
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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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理、总经理助理;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
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
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 年 6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
副行长,自 2019 年 2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期间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
助理。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
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 年 7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22 年末,中信银行托管 310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
到 13.4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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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
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第 104页 共 152页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
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 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 朗 兄 弟 哈 里 曼 银 行 的 全 球 托 管 业 务 隶 属 于 本 行 的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
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
个市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为 4.3 万亿美元,其中超过 70%是跨
境投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30 年,
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 8,000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 4,7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
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第 105页 共 152页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第 106页 共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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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户以及证券账户;
                   第 107页 共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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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C座 609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亓慧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第 108页 共 152页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朱燕
 联系人:朱燕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第 109页 共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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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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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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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
分配、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者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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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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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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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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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
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
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
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
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
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
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4)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7)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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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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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进行基金份额的拆分与合并;
  (10)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募集并管
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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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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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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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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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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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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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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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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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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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893479.6573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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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依法发行上市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会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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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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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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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9)、(12)、(13)、(1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如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受上述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
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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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构评级。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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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红。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C. 本基金的境内和境外投资均应符合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D.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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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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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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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
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第 136页 共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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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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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
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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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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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账户中无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支付结算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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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
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
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
控措施,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三)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
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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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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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履行。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任。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配托管证券。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博时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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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
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券托管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
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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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证券登记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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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估值结果以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章并以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月末、
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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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不
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
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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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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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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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9:00-21:00、节假
日(十一和春节除外)9:0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在线咨询的平台。登陆网站后,投
资人可以查询基金相关信息,享受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使用“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
咨询以及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提交投诉与建议。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基金网站、客服中心 IVR 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电话人工坐席、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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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
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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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
的文件
 (二)《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博时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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