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册募集。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选股范畴
合资格在互联互通下交易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2)候选资格
代号 业务子类别
(3)成份股挑选准则
月日均市值排名最高的 3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定,以维持成份股数目
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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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上市公司
如新股在首个交易日之收市市值排名,在现有指数成份股中前 10,该新股将被纳入指
数;
新股加入一般于该公司上市后的第 10 个交易日收市后实施。
② 新纳入港股通公司
倘有证券因从第二上市转换为主要或双重主要上市而符合南向互联互通交易资格,将对
该证券进行快速纳入检讨。
在符合互联互通资格首天,倘该合资格证券的收市总市值在现有成份股中排名前 10,
该证券会于下次常规月度调整中被纳入指数或另行说明。
成份股数目会于下次定期检讨重设。
临时剔除的成份股。
(4)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查询路径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hsi.com.hk/schi)。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
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
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第
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
投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
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其他投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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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
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若投资于股指期货存在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
的风险、标的物风险、衍生品模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
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
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
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
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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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
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
市场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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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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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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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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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份额的行为
合同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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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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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照每种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之基准日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如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适用本基金,
相关内容以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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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有限公司)
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
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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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恒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HI 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校
园(SUNY at Stony 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历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研
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事、
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帝桦(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金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长。
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Qing 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京
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国
Lehman Brothers 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 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 基金经理,美
国 Tykhe Capital LLC 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 SAC Capital Advisors 投资组合基金经理。
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 Siencecast Management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 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春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886.HK)独立
非执行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Terence Culver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 GeSCI 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
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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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 T. Lundquist 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1996 年起在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作至今。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深圳)
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2015 年
基金经理。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基金事务部负责人(兼)。
曾媛媛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刘艳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 年 8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 年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渠道部总监、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崔宸龙先生,监事,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 年 8 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首席 ESG 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
部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高级
经理、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监、深
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20 年加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财富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师,
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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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
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技术
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监事会主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华鑫宽
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厚琼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
武汉市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技术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监。2014 年 10 月
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
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6
年 6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
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
历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加入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
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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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4 年 2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梁溥森先生,中山大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2015 年 6 月加盟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7 日至今,
任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前海
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12 日至今,任前海开
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任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7 月 7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 26 日至今,任前海
开源中证民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梁溥森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王思岳先生,纽约大学硕士。2016 年 4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控制助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助理;2018
年 5 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27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港股通股息率 50 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王思岳先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
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王厚琼、刘静、章俊、何崴、李炳智、史延、吴
彦、林悦。王厚琼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副主席,何崴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 FOF 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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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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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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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基金资产的规范运作和其它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或报告。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个部门或机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
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览;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制度、反
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
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或细则,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以及对各项业务职责划分、操作
细则或流程的具体规定。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视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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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
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行使督察权利,向监察及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等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
意见。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
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将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纳入系
统开发和流程设计中,有效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授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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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
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探索并形成科学、有效的
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
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
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
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
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
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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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
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
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监察稽核
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遵守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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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2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旭东
联系电话:0512-69866698
苏州银行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近 30 名,其中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法定
条件。部门运营人员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
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超过 10 人,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岗位人员具有 2 年以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苏州银行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5 号),核准苏州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2022 年 11 月底获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可正式开展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苏州银行拥有较为严密科学的风控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能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为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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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行业成熟经验和自身实际情况,苏州银行制定了《苏州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苏州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重大可疑情况报告操作规程》、《苏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保密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苏
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基础制度,以及《苏州银行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办
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估值核算管
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规程,覆盖了苏州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托管财产保管服
务所涉及的各项业务环节,明确了从事托管财产保管工作的相关岗位人员的行为规范、基本
职责、操作要求,确保托管财产项下现金资产、证券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托管财产保管工
作的合规、有序开展。
董事会是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授权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高级管理层为基金托管业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根据董事会决议落实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目标、经营模式、部门设置及职责,审定基金
托管业务发展规划,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资产托管部独立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为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全面负责人。资产托管部内设内控稽核中心,配备
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并直接
向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汇报内控工作情况。全体员工是内部控制的执行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各
自职责范围内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苏州银行持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践行标准化要求。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也保持高度关注,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度。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
监管要求指导基金托管业务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科技信息风险等各类风险工作的管理工作、
相关业务风险指标的制定、以及监测和评估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总行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所涉及各业务环节的相关制度、流程及托管协议进行合规审查,负责对
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评价。苏州银行制定了《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监控管理办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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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监督其执行有效,揭示、控制基金托
管业务风险,维护基金财产安全和有效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与苏州银行现有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现有其他业务保持
独立。资产托管部作为苏州银行新设立的总行一级部门,专门负责独立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运
营活动,在经营场所、岗位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实现严格分开、独立运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通过监控
系统指标设置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事后监督,通过审核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对管理人的事中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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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联系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胡嘉雯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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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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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25]2340 号文注册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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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
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身份证明文件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
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
(2)已购买过由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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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0万份 0.80%
S≥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
金。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其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
被冻结。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
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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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并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需
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 份
总认购份额=10,000+10=10,010 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需准备 10,080.00 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10 份本
基金基金份额。
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
定的除外。
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据登记机构相关规定进行
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
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
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基
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80%。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82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
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82/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100,000+10=100,010 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基
金份额,需准备 100,800.00 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82 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情况。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登记机构和/或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
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
招募说明书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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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持续运作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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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可能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
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
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
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本基金与该指数基
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汇率公允价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上述汇率公允价包括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参考汇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
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
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
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详见届时公告。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更新,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
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
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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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
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
替代等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内根据登记机构代收代付业务规则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内根据登记机构代收代付业务规则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
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
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港股通交
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港股通额度限制、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
改变、登记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
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
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招募说明书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
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
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告。
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
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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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赎回对价组成、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修改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可包括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届时详见相关公告。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
“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
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
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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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人进行相应
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2)可以现金替代
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T-1 日估值汇率×(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市场买入相应的组合证券,而实际买入价格
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申购替代金额高于买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替
代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以申购赎
回清单公告为准。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
证券的代理买入。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
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T 日日终,若已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申购替代金额与被替
招募说明书
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申购替代金额
与所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加上按照 T 日收盘价(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当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的未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在 T 日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
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未买入部分包含因申购赎回轧差处理而未实际买入的申购申请
对应的被替代组合证券。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结算汇兑比率、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或交易汇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T 日后(不含 T 日)的 3 个港股通交收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未来基
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率和未买入被替代证券
的计算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
证券的代理卖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
行任何卖出证券的操作。T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
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确定基金应支付给投资者的赎回
替代金额;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所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加上按照 T 日收盘价(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被替代证券当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
算的未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的价值,确定基金应支付给投资者的赎回替代金额。在 T 日发
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未卖出部分包含因申购赎
回轧差处理而未实际卖出的赎回申请对应的被替代组合证券。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结算汇兑比率、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或交易汇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T 日后(不含 T 日)的第 3 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
招募说明书
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
日期进行相应调整。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
算汇率和未卖出被替代证券的计算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卖出及
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可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
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
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该证券对应的申购现金替代退补款或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
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轧差处理,针对净申购,买入净申购
份额对应的组合证券中被替代证券,针对净赎回,卖出净赎回份额对应的组合证券中被替代
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买入或者卖出不等于轧差处理后的上述被替代证券的任意数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
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
理人可对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
他方法。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招募说明书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
其中,
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1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
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所使用的汇率根据最新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若 T 日为基金分
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
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
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招募说明书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
目标指数代码 XXX
基金类型 跨境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XX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是否开放申购 XXX
是否开放赎回 XX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组合信息内容:
招募说明书
证券 证券 股份 现金替 申购现金替 赎回现金替 申购替代 赎回替代 挂牌
代码 简称 数量 代标志 代保证金率 代保证金率 金额 金额 市场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以届时实际公布为准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股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
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发生除上述第 4、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股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等情况。
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
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发生上述第 4、6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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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
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
将另行公告。
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基金可以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
公告。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
予以公告。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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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申购赎回方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
购赎回方式,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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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
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
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
(5)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7)标的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化;
(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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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
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
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
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
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重
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
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
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
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
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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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合理预测未来利率
变动走势,基于本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资产,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降
低组合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
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
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
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
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股票期权为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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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
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
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
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
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投资标的备选库、精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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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指数收益率(经估值
汇率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
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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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的 10%;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的 15%;
总市值的 30%;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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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均计算;
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
(14)、
(15)、
(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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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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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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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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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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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招募说明书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
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
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
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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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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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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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提供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
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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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
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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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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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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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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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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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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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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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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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规则;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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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了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了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交易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
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
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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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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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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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相对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
格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
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
价)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
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
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
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当
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
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实施
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所包含的成份股是股票市场的子集,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本基金的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以对标的指数尽可能小的跟踪误差为投资目标,
因此其也具有普通股票型基金所不具备的特有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
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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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
离,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
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本基金约定范围,本基金
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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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
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
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基金管
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可能存在因达到当日申购上
限而导致后续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者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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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未来可能包括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
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
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
行将受影响。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需以一
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
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
率波动)的风险。
按照目前的证券代理买卖规则,正常情况下,对于 T 日确认成功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日当天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而对于当天未完成买卖的部
分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该证券 T 日收盘价(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当日在证券交易所
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进行结算,因此
投资者需承受可能当天无法完成所有证券买卖、未完成买卖部分按收盘价结算以及实际买
卖部分与按收盘价结算部分可能使用不同的汇率折算等风险;发生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将调整交收日期,存在交收日期变动的风险。
由于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
不确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此外,投
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
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
动的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
存在相关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
套利等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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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型基
金,并可能使本基金的实际组合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产生偏离或差异。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
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本基金标的指数提供方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如果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以
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提供方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
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
前海开源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审核的其它名称)及前海开源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其它名称)(“该产品”) 使用及参考该指数,
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
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
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
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
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
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
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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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
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
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
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
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
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
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本基金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
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或内地市
场开市香港市场休市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
,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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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
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
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
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
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
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
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
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
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
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
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
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3)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现行的港股通规
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面临
交易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
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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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
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
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
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
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
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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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
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
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
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包
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
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
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
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和市场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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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发生无法及
时变现并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支付
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而产生的风险;
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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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后,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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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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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自行担任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
的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
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一同与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
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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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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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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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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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
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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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除外;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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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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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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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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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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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后,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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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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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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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2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
招募说明书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
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c.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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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a.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b.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e.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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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6)、14)、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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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
场交易对手。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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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应
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
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控。
(8)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
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复核。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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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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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
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
担相应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
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价中的现金部分、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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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
在其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同名三方存管过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
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
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经纪机构负责。
(3)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备案。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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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
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
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
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扫描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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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一致
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
息予以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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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a.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b.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c.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d.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
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
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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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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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值错误的责任方。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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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5)特殊情况的处理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提供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
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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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
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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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七)争议解决方式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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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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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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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交易记录,相关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
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
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
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由于基金投资人提供
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
按时或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信息查
询、核对或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官方网站:http://www.qhkyfund.com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四)投诉受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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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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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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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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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的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开源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签署页)
签署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