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证监许可[2025]305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
和金融模型风险等)
、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ETF 基金的特定风险、创业板投
资风险、科创板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场
内投资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
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还将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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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境外市场的其
他相关风险等。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
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
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
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因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
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
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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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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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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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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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及不时修订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金份额的行为
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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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件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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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的过程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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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郝炜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
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帆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工银亚洲联席主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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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行深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
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
处长。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
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瑞银全球
投资银行中国区主席。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
十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
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应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
域为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
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理事。
刘晓峰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洛希尔(罗斯柴尔德)父子有
限公司(香港)董事局董事及中国投行业务主管,摩根大通亚洲投行部副总裁,星展亚洲
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中国业务主管、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帆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风险官。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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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
信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桦女士,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年 7 月,历任工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 年
商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
专家、金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 年 7 月至
场部高级经理;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
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 年 7 月至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栩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硕士研究生。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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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程分析师;2008年4月1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
总经理、基金经理。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5月28日至2017年6月19日,担任工银瑞信国际原油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7日至2025年2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8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4日至2022年4月26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
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18日至
年6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3月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 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2021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A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
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6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志源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主管。
银瑞信价值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2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夏银行总行交易员,中信银行总行交易员。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担任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尊
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8 日,担任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
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担
任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担任工
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更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年 8 月 14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杜洋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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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
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赵蓓女士,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
工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 9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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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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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为承担责任;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
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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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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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
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
控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
和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
风险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
未及时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
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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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
职能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
的第三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
履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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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686.3786 万元整
联系电话:025-83388233
联系人:王金成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或“公司”)前身为江苏省证券公司,
于 1990 年 12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1991 年 4 月 9 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司。1997 年 6 月,公司更名为“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99 年 3 月,公司更名为“华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12 月 7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9 年 7 月,公
司吸收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 2 月,公司成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5 年 6
月,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9 年 6 月,公司发行的 GDR 在伦交所主板市场上
市交易。华泰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客户基础、领先的互
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公司搭建了客户导向的组织机制,通过线上线下有
机结合的方式,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证券及金融服务,并致力于成为兼具本土
优势和全球视野的一流综合金融集团。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2016 年为 B 类 BBB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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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建了由高
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硕士研究生人员占
比超过 9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华泰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
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
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秉持稳健经营、
规范运作的理念,在组织体系、决策授权、制度流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
和化解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主要部分: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裁
室及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
议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
见。总裁室是风险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具
体负责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工作。在主要业务部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
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明晰,强调相互协作。公司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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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合规法律部是华泰证券合
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以及
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稽查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
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并督促其改进。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
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事中监测与控制、事后监督与评价三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
立内部合规岗位、内控检查机制、报告机制等方式,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理,保证
在合法合规、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会计核算、监督和内控、信息系统、
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各个重要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正常运转、
稳健发展。
主要风险控制措施:(1)通过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专用交易单元及结算备付金账户、
合理的账户结构、核算对账机制、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内部多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系统保障
客户资金安全、安防控制等措施有效控制资产安全风险;(2)通过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并
完善投资监督系统、投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核心业务数据向公司风控部门开放、透明化运
作等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监督风险;(3)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多维度对账机制、复核监
督机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清算风险;(4)通过
明确指令处理相关要素机制、严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划款指令审核机制、监控资金变动机
制、人工备份划款方式、及时沟通反馈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交收风险;(5)通过协议
约定估值方法、信息传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对账机制、会计资
料管理调阅机制、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估算错误风险;(6)通过
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协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原始账簿数据分析和采集机制、信
息披露授权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禁止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融资比例,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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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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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199
联系人:王海瑞
公司网站:www.icbcub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柜台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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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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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可
[2025]3055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使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者按基金管理人和/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
结果。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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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
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
下现金认购时参照下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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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份 0.3%
M≥5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认购佣金由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的投资者承担。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申请多
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
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
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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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认购金额=1.00×1,000×(1+0.3%)=1,003元
认购佣金=1.00×1,000×0.3%=3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1.00=1份
认购总份额=1,000+1=1,001份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3元资金,可得到1,000份基金份额。假如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
元,则投资者可得1,001份基金份额。
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
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不收取认购
费用,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800,000=800,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不收取认购费
用,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0,000元,可得到8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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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基金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
况。
(十三)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
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
资人所有。
(十四)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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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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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
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
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
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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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
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
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
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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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
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调整为人民币价
格)。
其中,汇率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
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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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
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
实物申赎模式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
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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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在 T 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
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
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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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
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与日终逐笔全额非
担保交收的方式处理;现金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
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 RTGS 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 T 日
日间实时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 RTGS 交收部分,
登记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勾单情况及资金是否足额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与现金替代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及交收。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
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及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
开放日内完成资金划拨。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
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
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
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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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反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
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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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
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
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
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
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
券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
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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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金额=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T-1 日估值汇率×(1+申
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如果 T-1 日无收盘价的,取 T-1 日前的最新收盘价。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
(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证券的参考收盘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的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
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操作。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
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6 日(指
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
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结算参与人,由相
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结算参与人办理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
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
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
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
款的清算交收可按照其复牌后实际交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
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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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 T 日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 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操作。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收盘价
(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
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
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6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
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结算参与人,由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结算参与人办理交收,当
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
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
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
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按照其复牌
后实际交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序、规则等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3)必须现金替代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
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成份证券的数量、经除权
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 T-1 日无收盘价的,取 T-1 日前的最新收盘价)的乘积之和(按
照 T-1 日估值汇率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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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的数量、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 T-1 日无收盘价的,取 T-1 日前的最新收盘
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
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
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业务需
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代码 XX
目标指数代码 XX
基金类型 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
基金份额净值 X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0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 不设上限
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 不设上限
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 不设上限
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 不设上限
额上限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 现金 申购现 赎回现 申购替 赎回替 挂 映 是否
量 替代 金替代 金替代 代金额 代金额 牌 射 实物
标志 保证金 保证金 市 代 对价
率 率 场 码 申赎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通临时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或错误。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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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将被拒绝。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8、10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通临时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
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5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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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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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五)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
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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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
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
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
组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
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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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
调整。
略。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合理的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
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
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
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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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
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现金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
理方案。
(8)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除采用标的指数完全复制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
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
方面;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
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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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资的目的
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
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
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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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 20%;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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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
(9)
、(10)和(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9)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
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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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汇率调整后的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努
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汇率调整后的
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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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指数编制方法
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从港股通证券范围内选取50只业务涉及医疗器械、医疗商业
与服务、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港股通内医疗领
域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
指数简称:港股通医疗主题
英文名称:CSI Hong Kong Connect Medical Treatment Thematic Index
英文简称:HKC Medical Treatment Thematic
指数代码:932069
(二)基日与基点
该指数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三)样本选取方法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计算每月的日换手率中位数作为月换手率,剔除过去 12 个月或过
去 3 个月平均月换手率不足 0.1%的证券,除非该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 5000 万
港元。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医疗器械、医疗商
业与服务、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生物药品及制药等医疗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
本;
(2)在上述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业务涉及医疗器械、医疗商业与服务、制药与生物
科技服务等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再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依次纳入剩
余证券,使得样本数量达到 50 只。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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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 = 1000 ×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医疗器械、医疗
商业与服务、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等证券的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5%,其余单个样本权重不
超过2%且权重合计不超过20%,指数前五大样本合计权重不超过60%。
(五)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
的下一交易日。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
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
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当港股通证券范围发
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将相应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 http://
www.csinde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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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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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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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
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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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
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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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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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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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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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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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除外);
仲裁费;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当日复核后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
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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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当日复核后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
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取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取。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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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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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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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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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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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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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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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20)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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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
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
明细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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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ETF 基金的特定风险、创业板投资风险、科创板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场内投资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本
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
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
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
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
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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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4)杠杆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由于产品结构、交易制度等引起的杠杆
因素将放大该部分投资收益的波动水平。
(5)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
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所带来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
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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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
带来的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
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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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开市后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
自行承担。
(6)申购、赎回风险
①本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目前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对于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需
要由基金管理人代为买入或卖出,此时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需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
代理买卖原则确定,故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
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
②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
请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
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
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
,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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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③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
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④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
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7)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
风险。
(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
赎回的正常进行。
(9)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1)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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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2)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
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1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
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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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
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
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改革后的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
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故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退市风险:改革后,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触发退市的情形更多,执行标准
更严;如果所持有的创业板股票退市,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4)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由于红筹企业在境
外注册,可能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
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主板等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因科创板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公司,且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
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不一定盈利,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一方面,科创板上市企业相
对集中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往往具有科技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
覆等特点,存在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
一方面,部分科创板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
持续性、公司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科创
板企业无法盈利甚至产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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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
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聚集了港股通医疗主题上市公司,龙头效应显著,以该指数
为跟踪标的的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存在成份股大面积
停牌的情况。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
的净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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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
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
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
的结算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方可进行港股
通交易,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规定网站公布,因此可
能存在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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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
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或深
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
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
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交易
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
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如下特
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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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并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
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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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并公告。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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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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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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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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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ub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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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相关的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
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
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资讯等查询
服务,及客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四)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 “工银瑞信基金” (gyrx_20050621) 订阅号、 “工银微
财富” (gyrx_wcf) 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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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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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第(七)
、(八)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
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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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
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签订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前提下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
转换;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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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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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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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
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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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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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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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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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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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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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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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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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并公告。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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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工银瑞信大学教育储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 年 4 月 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686.378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
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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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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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 20%;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9)、(10)和(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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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
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
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定期
和不定期地更新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
确认当日生效。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
督。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
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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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有):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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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
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
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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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独立。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管理。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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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资金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银行应尽量选择基
金资金账户所在银行,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业务,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负责。
交易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基金托
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
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草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负责办理开户的一方,应在相应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
(八)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
券交易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于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
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扫描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或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
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草案)
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
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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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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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指数编制机构或登记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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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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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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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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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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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