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
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
发新的营业执照。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
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
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10[679]号文核准。
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由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名而来。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
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
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承担和继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2月3日披露的《中信保诚深度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修订了相关章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6年2月
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5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未
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中信保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
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金份额的行为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业务的场所
的场所
系统
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金份额的行为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费用后的余额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6号1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6号1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董元星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 东
(万元人民币)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司业务
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富华大厦支行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总行
营业部投资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副经理、总行营业部
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业务二部高级经理、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业务总监、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信三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信诚致远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信托
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谭怡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本科学历。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
新加坡首席运营官、亚太区首席运营官,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
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ComfortDelGro Corporation Limited(康福德高)非执行及独立董事职务、Home Nursing
Foundation(家护基金) 非执行及独立董事、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CAV) (瀚亚投资
(SICAV))董事及主席、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CAV-FIS(瀚亚投资SICAV-FIS)董事及
主席、Eastspring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瀚亚投资(卢森堡))董事、Eastspring
Investments Berhad(瀚亚投资(马来西亚))董事及主席、Eastspring Al-Wara' Investment
Berhad(瀚亚投资(阿拉瓦拉))董事和主席、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及独立董事。
安思宇女士,董事,本科学历。历任康博建创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职员,
北京天地融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合规部项目经理、高级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兼中信聚信(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运营部、运营管理中心、信用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西中威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王伯莉女士,董事,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历任花旗银行经理,荷兰商业银行副总
经理,巴黎人寿投资型商品事业处副总经理,合作金库人寿总经理、董事,法国巴黎保险
亚洲区投资型商品部门主管、台湾区总经理,野村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瀚
亚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瀚亚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瀚亚投资大中
华区总裁暨台湾董事长,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瀚亚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财政部科研所会计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任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王府井集团独立董事。现任致同(北京)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人
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研究生学历。历任花旗国际副总裁,瑞士信贷
第一波士顿银行副总裁,大通曼哈顿亚洲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
场管理局航空物流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
官,信和置业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
任Habib Bank Zurich (Hong Kong) Limited独立董事、Asia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董事。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注:原“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保诚集团成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杨思群先生、安思宇女士、王伯莉女士。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上海信诚致
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
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首席市场官、北京
分公司负责人。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
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投资官、投资经理。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基金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中国证券报记
者,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经理,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浩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信诚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
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吴昊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从事研
究工作。2010年11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
研究部总监,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信保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
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马文文先生,经济学硕士。曾担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基金经
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5年7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
信保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锋先生,自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10月28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谭鹏万先生,自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5月29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郑伟先生,2015年5月29日至2019年3月29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夏明月女士,2019年3月18日至2023年8月4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一静女士,自2022年7月13日至2025年5月6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兼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权益))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孙浩中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兼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义萨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席行懿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岚女士,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基金经理;
杨穆彬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
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
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
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
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
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
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
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
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
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
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
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
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
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
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
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
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
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
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户 、(R)QFII 、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405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
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
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
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项。2024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 ETF 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 金
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6号1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6号1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朱嫣
(2)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21) 22122888
传真:+86 (21)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侯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0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79号文件
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7月23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47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
集 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524,023,797.32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7月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
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
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
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
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
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
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结束后不得撤消;
账户;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
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
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且通
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
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
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0=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费率
M<100万 1.5%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持有时间 费率
Y<7天 1.5%
Y≥2年 0元
(注:Y:持有时间,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
回时,其持有期限从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原场内份额登记确认日开始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率为 1.5%。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的申购申请。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为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
自动撤消。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深入剖析股票价值被低估的原因,从而挖掘具有深度价值
的股票,以力争获取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其战略性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
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规
避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基于 MVSR 分析框架来制定。MVSR 分析框架包括四个部分:M-
宏观经济情况,V-估值水平,S-市场情况,R-风险状况。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宏观
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产业政策,货币政策
会重点关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 GDP 以及投资、出口
和消费的情况、CPI 和 PPI,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步指标。
关于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一年的
盈利预测情况以及外推 12 个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况,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
数(沪深 300 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资金的供给情况;
三是行业分类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风险状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
(包括宏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
场的变化等。
对上述四个部分,本基金会进行最近三个月和未来 12 个月的分析和预测,从而得出
乐观、中性、谨慎和悲观的看法,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市场、行业的整体判断和
指数运行空间的判断,并根据这些判断来决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配置策略。
(1)选股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理念是价值投资,即投资于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的股票。
公司内在价值的评估和判断包括公司的历史纪录和未来前景两方面。具体考量因素包
括公司未来的预期收益和股息以及未来预期收益和股息的乘数(既包括历史可测的纪录影
响,也要考虑一些重要的其他因素,例如行业的性质、公司的竞争地位、管理层的才能等
等)是否在股价中被完全反映;公司的分红情况即股息收益率是否稳定并在将来可以持续;
公司的资产本身是否会因重组、并购等行为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结合中国经济和 A 股市场的特点,根据上述因素考量的不同角度,我们进而把价值型
股票归为三类:低估值类、稳定收益类和反转类。
于该公司属于成熟行业或其他原因使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公司形成较为一致的低估值判
断。
由于不同行业所适用的相对估值判断方法不同,本基金将针对各行业特点合理运用以
下一种或几种基本判断标准:
? 最近一年的 P/E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 最近一年的 P/B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 最近一年的 P/CF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水平,并期望能保持稳定增长(并非快速增长),或至少保持不变。
基本判断标准为:
? 过去两年内连续分红,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 最近一年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最近 1 年内经复权调整的股价)市场排名进入
前 25%。
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关注采取回购股票等替代现金分红方式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
公司股票。
并导致估值水平较低,但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存在业绩改善的潜力,并促使市场对其重新
定位估值,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资本增值机会。
基本判断标准为:
? 公司由于商业模式的改变在未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目前其优势尚未显现或将
逐步显现;
? 公司在技术革新等原因在提高毛利率方面有较大优势,从而对公司基本面产生较
大影响;
? 公司存在兼并、收购或重组的可能,且该兼并、收购或重组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将
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 由于行业周期反转使得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 依托于中国经济发展,受惠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或区域性发展机会的公司;
? 其他由于公司本身的特殊性而使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且有潜在较大发展空间
的公司。如某个行业由于发展使得行业更为细分,公司在该子行业中有领先地位,
或其某项创新或专利使得该公司有较好的盈利前景等。
(2)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分析是基本面研究的重要环节。在符合上述选股标准的基础上,本基金
还将重点考察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对上市公司作进一步挖掘,以确保在投资上规避公司治
理风险。
本基金考察的公司治理结构既包括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又包括公司与其
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例如债权人、雇员、政府和社会等,是否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
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公司决
策的科学化。
本基金在进行公司治理风险分析时,将重点考察股东大会对于行使股东权利的保障、
投资者有效沟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独立运作情况、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
的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规范、董事及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绩效评估与激
励约束机制、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内容。
(3)行业配置调整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以“自下而上”为主,但同时也将结合行业研究分析辅以“自上而
下”的行业配置。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繁荣、衰退、萧条等四个阶段中,不同行业表现出来的经营状况
和盈利能力有很大差别。这种行业对于宏观经济波动的敏感度差异演绎了经济周期下的产
业轮动。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理论方法,研究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从而
选取能够从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中分别受益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例如:在经济衰退期和
萧条期,注重成长性行业投资;在经济萧条期和复苏期,注重周期性行业的价值投资;在
经济繁荣期,注重周期性行业的成长投资等等。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的行业研究体系包括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结构升级、
宏观和产业政策等内容。在上述行业分析的基础上,力求对于行业的周期性、需求的成长
性因素以及竞争状况做出判断。再结合市场估值因素等,寻找出在不同阶段最适合进行投
资的行业。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
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1)整体债券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类属配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 跨市场配置策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
? 收益差额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3)本基金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换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转债投
资同样采用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
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
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或运用衍生工具。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
总风险暴露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
投资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18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上证 180 指数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选取所有沪市 A 股股票中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强、
最具市场代表性的 180 只个股作为样本股,能够较好地反映证券市场的概况和运行状况,
同时该指数还具有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调整规则清晰等特征,能够较好地作为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
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
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
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
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
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
公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投资研究联席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范围。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
基金的选股策略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
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
团队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备选库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
议。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定期举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
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
值的定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
和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
员的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
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
取研究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
用数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股票投资备选库
>3%
投
一般库 核心库 资
决
>5% 策
模拟组合 委
员
会
审
优化的投资组合 批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的资
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17)、(1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25 年 04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32,359,915.66 79.72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501,930.00 6.25
C 制造业 11,480,626.08 28.6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7,305,567.94 18.24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07,725.64 7.5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25,120.00 4.56
J 金融业 6,238,946.00 15.5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359,915.66 80.7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处罚(江苏证监局[2025]19 号);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4]30 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银罚决字[2024]67 号)。
对前述发行主体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顾、长期跟踪
研究相关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前述发行主体的长期企业经营
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对相关投资标的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其余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
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
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前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日至 2010 年 12 4.80% 1.22% 4.09% 1.25% 0.71% -0.03%
月 31 日
日至 2011 年 12 -25.57% 1.04% -18.12% 1.04% -7.45% 0.00%
月 31 日
日至 2012 年 12 16.15% 1.17% 9.74% 1.00% 6.41% 0.17%
月 31 日
日至 2013 年 12 26.82% 1.51% -6.73% 1.15% 33.55% 0.36%
月 31 日
日至 2014 年 12 47.26% 1.55% 48.43% 1.02% -1.17% 0.53%
月 31 日
日至 2015 年 12 29.31% 3.16% 1.95% 2.00% 27.36% 1.16%
月 31 日
日至 2016 年 12 -21.48% 1.96% -7.07% 1.09% -14.41% 0.87%
月 31 日
日至 2017 年 12 13.33% 0.99% 15.61% 0.48% -2.28% 0.51%
月 31 日
日至 2018 年 12 -34.05% 1.28% -15.82% 1.03% -18.23% 0.25%
月 31 日
日至 2019 年 12 43.15% 1.13% 25.14% 0.96% 18.01% 0.17%
月 31 日
日至 2020 年 12 38.52% 1.37% 17.11% 1.10% 21.41% 0.27%
月 31 日
日至 2021 年 12 0.00% 1.11% -2.97% 0.87% 2.97% 0.24%
月 31 日
日至 2022 年 12 -18.85% 0.97% -14.52% 0.97% -4.33% 0.00%
月 31 日
日至 2023 年 12 0.97% 0.66% -6.94% 0.66% 7.91% 0.00%
月 31 日
日至 2024 年 12 19.52% 0.84% 15.03% 0.95% 4.49% -0.11%
月 31 日
日 至 2025 年 3 0.01% 0.61% -1.32% 0.70% 1.33% -0.09%
月 31 日
日 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估值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过15个工作日;
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净值信息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者年度报告。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
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
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
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
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
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
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
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
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
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
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
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
损害。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
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
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
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
突出。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
赎回与转换”章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细规则可见《招募说明书》的“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
实施侧袋机制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
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具有深度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能否准确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具有深度价值以及是否能够把握其中的投资机会将构成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之一,而这主要取决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股票价值特征的
深入挖掘,以及对企业未来成长性的判断。因此,基本面研究及成长性预测的缺陷及错误
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投资品种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
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
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
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
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
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赎回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表决权;
讼或仲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实性;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产;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及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律文件的规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资料;
为;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追偿;
托管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回价格;
持有人大会;
免除;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
更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下,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
效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予以公告。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投资品种池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的 10%;
券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此处流通受限
证券定义见下文第 5 项;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第8)、11)、15)、1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指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
金。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
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变更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中信保诚基金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
中心。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
人工查询服务。
五、在线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交易、在线咨询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
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自 2024 年 8 月 1 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月 16 日;
日;
日;
年 05 月 09 日。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原)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中信保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中信保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原)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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