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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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国联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7 号),注册日
期为:2026 年 3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
公告。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网上现金认购
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
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
手续。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
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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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
(2)已购买过由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拥有的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
金。
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具体认购份额下限届时
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
资金即被冻结。投资者在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
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 20 亿元的,本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何
一天(含首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20 亿元,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
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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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及基金合同
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国联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况,本公司将及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造成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风险的原因包括: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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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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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
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5)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6)标的指数计算错误的风险对任何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指数而造成的损害
或损失,指数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
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从而导致申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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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代理
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
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的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
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存在相关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13)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
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
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
价套利。
(14)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5)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
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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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7)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
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
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可投资范围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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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
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
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
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投资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
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的
具体时长并无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
(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
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
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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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
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9)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的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
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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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20)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
险。
(21)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投资,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
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22)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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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恒生港股通科技 ETF
场内简称:恒生港股通科技 ETF 国联
基金代码:159015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名单见本公告“十、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中“(四)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部分。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届时管理
人将及时公示。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十、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中“(四)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相关内容。
(五)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本基金的募集
时间自 2026 年 4 月 13 日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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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具体方式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
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认购费用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30%
S≥100 万份 每笔 5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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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
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投资者申请多次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佣金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佣金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 份,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3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30%=3.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30%)=1,003.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1,000.00 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 份,
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3.00 元。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
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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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
折算基金份额保留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不
收取认购费,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及募集
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010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000.00 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 10 份,获得 100,0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二)认购的数额限制
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具体认购份额下限届
时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
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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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
场交易。
拥有的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2026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含)9:3
(二)认购手续: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
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
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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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二份;
(3)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深
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4)投资者填写认购申请单,机构投资者还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5)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专户: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
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
单据传真至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二)发售代理机构
务办理时间由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办理流程及需
要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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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期间投资者现金认购(包括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款项
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
的账户。
七、退款事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投资者需填写《资金退出申请书》,申请
将该笔认购无效资金划往投资者来款的银行账户。
(三)募集失败: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份额小于 2 亿
份,募集资金金额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 200 人,则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发售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九、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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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肖佳琦
网址:www.gl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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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29,708,69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秦夏禹、张美婷
网址:www.glfund.com
(2)名称: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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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服务号查询。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清
客服电话:95597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网下现金发售机构,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
查询。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
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金融街证券、
红塔证券、天府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
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
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
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
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
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
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
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
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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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狄家璐
经办律师:陆奇、狄家璐
(六)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