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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ETF华宝: 华宝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7 18:07:38
华宝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6 年 6 月 11 日
      公告日期:2026 年 6 月 8 日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华宝中证全
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
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6 年 4 月 30 日发布在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宝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宝中证全指软件
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 基金概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
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
司办理。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无
   本基金自 2026 年 5 月 18 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 437,708,00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437,708,000.00
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4,840.7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2,164.00
份。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69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募集资金折合基金份额共计 437,740,164.00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宝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华宝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
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6 年 6 月 3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
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回业务。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交易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6 年 6 月 4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672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 93,694.38 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6 年 6 月 4 日,本基金份额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52,028,114.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11.89%;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385,712,050.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88.11%。
     (三)截至 2026 年 6 月 4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                                      持有份额         占场内总份额比
                    持有人名称
号                                       (份)           例(%)
     国盛证券资管-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盛资管
          乾盛 FOF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禅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禅龙科技成长 1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山东天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宝信诚十八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总经理:向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 20%的股份。
   公司下设部门包括: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权益投资部、可持续发展投资部、固定收益
部、混合资产部、量化投资部、指数研发投资部、国际业务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养老金
部、资产管理业务部、专户投资部、合规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产品战略部、银行渠道销
售部、机构销售部、券商展业部、海外展业部、营销管理部、营销策划部、互金展业部、
客户服务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此
外公司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
 各部门主要职能概述如下:
 创新研究发展中心:从事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研究并为基
金投资决策及新产品开发提供基础支持,包括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金融工程
研究和债券研究。
 权益投资部:负责主动权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可持续发展投资部:负责可持续投资权益基金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客户开发和投资管理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 QDII 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主动和被动量化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指数研发投资部:负责指数基金的研发和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混合资产部:负责固收+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 FOF 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和基金投顾策略的开发与维护。
 养老金部:负责公司社保基金、年金管理资格的申请;制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发
展战略与规划、产品设计与创新;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开展投资管理运作;负责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的市场推广与客户开发等。
 资产管理业务部:负责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政策研究与业务推进,集团产融结
合和高质量钢铁生态圈发展的重点工作或任务的推进落实,公司创新类业务的监管政策研
究和分析等。
 产品战略部: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研究,研究行业趋势、发展机会,制定公司战略发展
规划。
 机构销售部:负责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银行渠道销售部:负责银行渠道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券商展业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海外展业部:负责海外业务管理与拓展工作。
 互金展业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开发与维护工作;负责互联网金融直销展业。
 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整体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策划和营销支持工作。
 营销管理部:负责渠道总部的服务和沟通工作;销售团队的考核管理;销售会务管理。
 客户服务部:负责 Call Center 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协助互联网金融的网上互动
服务。
 交易部: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与监督。
 清算登记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注册登记等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开发。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文档与会议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账务处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承办公司自有资
金的运作等。
 合规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市场业务、与基金相关事务及公司行为的合规
监控,对公司投资管理、市场营销、公司运营等业务的合规稽核,对公司的各类信息披露
的审核及部分内容的报送,负责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反洗钱事务,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
会相关合规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就公司合规和内控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
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根据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结果向投资决策
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对公司新的基金、专户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
措施建议,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风险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负责
就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信息披露负责人:周雷,021-38505888。
  曹旭辰,硕士。曾在开源证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2023 年 3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5 年 5 月起任华宝中证电子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
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6 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宝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华宝中证电子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7 月起任
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1 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 年 1 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 年 1 月起任华宝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 年 3 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6 年 4 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824,845,511 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截至
   广发证券具有完备的业务体系、均衡的业务结构,突出的核心竞争力。拥有投资银
行、财富管理、交易及机构和投资管理四大业务板块,具备全业务牌照。公司锻造综合
金融服务实力,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券商前列,在多项核心业务领域中形成
了领先优势,研究、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位居前列。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集团总
资产 8,158.3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1,509.47 亿元,2025 年上半
年营业收入为 153.98 亿元,营业利润为 83.3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道富银
行。刘洋先生于 2000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 2003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
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管工作。资产
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
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从业人员队伍。
   广发证券于 2014 年 5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证券严格
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
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广发证券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97 只。
 广发证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有岗位、所有环
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对资产托管业务
的风险进行管理。
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风
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
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产品估值核算
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
监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广发
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等,囊
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逦迤、林佳璐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6 年 6 月 4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2026 年 6 月 4 日)
  资 产:
  货币资金                            37,653,444.86
  结算备付金                           313,813,525.26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86,144,177.96
  其中:股票投资                         86,144,177.96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
其中: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其他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104,508.99
资产总计            437,715,657.07
       负债和净资产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5,996.67
应付托管费              1,199.33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45,658.22
负债合计                               52,854.22
净资产:
实收基金                             437,740,164.00
未分配利润                              -77,361.15
净资产合计                            437,662,802.85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437,715,657.07
注:截至 2026 年 6 月 4 日,基金份额净值 0.9998 元,基金份额总额 437,740,164.00 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6 年 6 月 4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分类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十名证券中的拓维信息(002261)的发行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未履行信披义务、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于 2026 年 5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南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
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
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
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
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召集。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有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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