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大成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大成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中证全指
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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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银复 1987【36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电话:0755-8867423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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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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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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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
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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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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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净值的 10%;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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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
(10)、
(11)、
(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关联方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其对外公开
披露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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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
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
监督和复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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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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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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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证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业务规则》予以冻结,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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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亦称“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开立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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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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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
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
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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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
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
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
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
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
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
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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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取消)。在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
该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取消指令或指令无效),资金备
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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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
文件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
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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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
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
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个交易日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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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
责。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四)基金现金分红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
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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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资产享有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特殊情况。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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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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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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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
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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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折
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申
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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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同时,当基金经理发生变更时,基金管理人需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对需要托管人同步披露资料,管
理人需及时同步托管人信息披露时间。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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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费用、基
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汇划费用以及与账户相关的网银等费用、基
金上市费及年费、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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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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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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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人处。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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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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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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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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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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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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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公告。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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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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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共同故意
外,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含对
外赔偿)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
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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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
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大成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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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
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管理
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范围内,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人已明
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
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且其在通过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业
务时,认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的遵守以不超出基金管理人承担
的法定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为限,且以不导致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息
保密义务等法定义务为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向基金托管人
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
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具有在法律法规强制性
规定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工作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应监管要求,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
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进行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要求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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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
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有权为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
基金管理人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银行等
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自行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
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
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基金管理人对银行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项下违反,基
金托管人有权宣布基金管理人违约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如
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到的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持续
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开展业务期
间保持持续合规。
基金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
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特别
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基金托管人涉及国际
反恐反洗钱协作时,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
适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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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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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大成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