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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ETF万家: 万家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17:13:27
合同编号:
 万家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万家基金为万家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长江证券为万家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万家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广益
     设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09626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成立时间:1997 年 7 月 2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伍亿叁仟零柒万贰仟玖佰肆拾捌圆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3366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
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万家中证细分化
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的10%;
证券规模的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6)、11)、13)、14)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
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并及时将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托管人可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提供必
要的协助。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
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专门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
资金专门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
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
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
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
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分别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书”),内容包括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相应权限、签字或印章样本、预留印鉴等。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对预留印鉴进行授权。
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书原件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收到原件
日期晚于载明的启用日期的,则收到原件时生效。
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指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指令包括付款
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写明划款要素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日期、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基金管理人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电子指令平台提交电子形式指令,在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形下,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符合其要求的纸质指令之电子扫描件。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的电子指令平台提交场外投资指令的,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进行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提交电子指令的同时上传签章纸质指令扫描件的,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电子指令与签章纸质指令扫描件(如有)的一致性,如不一致,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或以电子指令为准执行,但因不一致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当本基金进行场外投资,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从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向指定的收款
账户划款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作为佐证材料。基金
托管人对相关佐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不进行审核。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确保在上述投资到期或产品赎
回/终止后将本金及收益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如果基金管理人无法提供相关交
易文件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投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并
承担。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相关交易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以电子邮件接收到的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接收划款指令的指定邮箱接收到附有划款指令及有效附件的邮件后,视为该
划款指令成功送达。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出账所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在每个交易日的 13:0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场内交易转账、赎回、场外投资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
在每个交易日的 14:3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
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
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出账或出现未到账项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子指令要素是否齐备。如为电子邮件发送划款指令扫描件,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
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复核无误后
及时执行。若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时或对指令要素如账户信息、金额、汇路存在异议或不符,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对于银行间市场交易确认事宜,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管人要求进行办理。
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障有关的协议或决议(以下简称“从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担保协议、保
证协议、抵押协议等协议)的签订及生效属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职责,由基金管理人
自行控制,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复核与监督责任,亦不构成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
划款指令的必要前提条件。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即视为已知悉相关风险并同意上述安排。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存在明显错误、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
全导致无法执行、指令事实上无法执行或执行后资金无法成功划付的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予以纠正,如未及时纠正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出
具书面撤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书面撤销的说明或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预留印鉴时,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加盖公章变
更授权通知书(包括人员名单、签字或印章样本、相应权限、预留印鉴、启用日期等),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将加盖公章的变更授权通知书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通知书原件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收到
原件日期晚于载明的启用日期的,则收到原件时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变更通知生效
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电子指令平台形式提交,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管。指令若以扫描件形式发出,
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指令扫描件为准。
  (九)责任承担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遵循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受理渠道及在指令预留处理
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
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
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可就基金
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管理人负责
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该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事宜。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四)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所、方式、程序、对价、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
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
可行的交收方式。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划款指令合法有效、指令签章与预留印鉴表面一致(如适
用)、指令要素正确且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或在专用证券账户内有足额证
券。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视上述所
有条件满足时间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至少为 2 个工作小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基金管理人指令合法有效性存在
问题、传输不及时、指令要素错误、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及其它非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出账或出现未到账项所造成的损失。在基金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不得拒绝执行。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
算,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
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
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
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公告、参与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公告、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参与情况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及
年费、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财产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托管费。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同本协议第三章
约定内容):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它方或其员工、其他相关人员及
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
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任何一方或其工
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其它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等。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基
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本协议与《基金合同》涉及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相冲突的,以本协
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内容,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 3 份,协议双方各执 1 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1 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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