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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ETF鑫元: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20:14:40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的募集已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6]1180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
用全称或其简称“中泰证券”、“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6 日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
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金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其他认购方式,具体以
相关公告为准。
会员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具体各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和相关机构”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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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
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
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
方案的规定。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费。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用),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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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的基金合同全文
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
金募集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
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
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
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
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
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
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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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
融衍生品,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金融衍生品所面临
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
风险。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
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
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担保能
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
规则,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
可竞价卖出。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关于 ETF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
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
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
则已经认可。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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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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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鑫元中证电池主题 ETF
     场内简称:电池 ETF 鑫元
     基金代码:159077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下同),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
如下:
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本基金募集规模超过 20 亿份(折合为金额 20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本基金最
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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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
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
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 亿份-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
申请份额总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
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将按照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募集期末日
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
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
微超过 20 亿份。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
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具体各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和相关机构”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26 年 7 月 6 日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其中,网上现
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6 日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
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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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认购本基
金。
元。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30%
           S≥100 万份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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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
按照不高于 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
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
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30%,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
投资人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30%=3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30%)=1,003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3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如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 元,则投资者可得 1,00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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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一经申报,认购资金
即被冻结。
  (4)清算交收
  投资人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认购金额的计算
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基
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投资人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准备 100,000 元资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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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
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
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清算
交收。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用)。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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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
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参与基
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
拥有的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
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手续
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三)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
准。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一)个人投资者
节假日不受理)。
  (1)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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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
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正反面)(港澳台居民适用)
   b、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复印件。
 (2)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a、 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b、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 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问卷调查(个人版)》
  d、完整填写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
  e、 完整填写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f、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g、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h、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世纪金融大厦支行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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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21620010010312453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 号: 98840078801800006354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
 账 号: 1219115511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 号:36510180803117733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
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填妥的《ETF 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b、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
需提供。
 (1)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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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者认购基金时,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与其他申请
所需资料一起递交直销柜台。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认款项到账后,直销柜台为投
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手续后于当日将申请上传到注册登记中心。如果认购资金未
在当日 17:00 前到账,当日申请自动取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
柜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的核
算。
  (4)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
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
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节假日不受理)。
     (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
     c、《远程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 ;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加盖公章) ;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
     g、                        (加盖公章);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h、《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章(消极非金融机构及
其他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签章(消极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i、
  j、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益所有人信息表(机构及非信托产品适用)(
                                  / 信
托类适用)(加盖公章);
  k、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
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l、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m、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o、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p、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q、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等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
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
年金资格证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集合理财产品成立、备案的批复文
件复印件及集合理财产品合同首尾页、三方盖章页(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等涉及托管行开户除
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或托管协议(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d、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银行章)。
  D、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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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近 1 年末的净资产证明及金融资产资
产证明、投资经历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世纪金融大厦支行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 21620010010312453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 号: 98840078801800006354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
 账 号: 1219115511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 号:36510180803117733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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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
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填妥的《ETF 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
需提供。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 17:00 前)到
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能到账的,投资者必须
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点(认购 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
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在(认购 17:00)前收到投资者的业
务申请资料。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
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
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发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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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的清算交收。
  网下现金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
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
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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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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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年05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91834.0996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号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陈袁春雨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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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菁、李莉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
信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通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
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
吴证券、东兴证券、东莞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
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
泰海通、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红塔证券、华安证券、华
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
西证券、华源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融街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
                鑫元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联储证券、麦高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
证券、天府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
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粤开证券、招商
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
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甬兴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基金
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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