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经理变更)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4 月 11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26 号)和 2011 年 7 月 18 日《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535 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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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
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本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
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
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
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
一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召
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
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持续
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
持有。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期结束后运作方式的议案》,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 17: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统计结果及基金运作方式变更的公告》,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中,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华泰柏瑞信用增利份额为 50,107,203.00 份,占权益登记日华泰柏瑞信用增利份额的 23.64%,
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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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开会条件。根据《华泰柏瑞信用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
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
方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于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即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经理变更,并已对相应内容做出了更新,基金管理人相
关信息截止日为 2026 年 7 月 2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余内容截止日为
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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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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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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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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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封闭期: 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
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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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以及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 A 类基
金份额;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为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
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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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
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公司网站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会员单位: 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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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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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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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Heron View Partners LLC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新区高新
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
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
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 年 1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华泰
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刘晓冰先生:董事。1993 年 12 月进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路营业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无
锡分公司总经理,苏州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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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仕荣先生:董事,学士、荣誉博士。1961 年加入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曾任美国国际
集团 (AIG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副主席、高级副主席、高级副主席兼营运总监;美国友
邦保险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名誉主席;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非执行主席、独立非执行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 年 10 月被授予友邦保险控
股有限公司荣誉主席。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
司、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AIG 友邦证券
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崔春女士: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货币银行学硕士。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25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华泰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冠雄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99 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历任事务所专职律师、权益
合伙人、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日
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 年 6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9 年 2 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尹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理、麦顿投资副总裁、凯鹏华盈基金
执行董事、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总监、阿里巴巴影业集团副总裁、海南阿里影业文化产业基金总
裁,2019 年至今任厦门云尚汇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珊女士:监事,硕士。2009 年 11 月进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研究所研究员,
证券投资部风控运营岗,上海黄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乳山路营业部负责人、总经理,上
海国宾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武定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武定路营业部总经
理,金融产品部负责人、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陈健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怡和集团(香港)、奇胜(香港)、霍尼韦尔(澳大利
亚)、波士顿咨询(香港)、电讯盈科(香港)、RAB Capital/RAB-Pi Asia Fund(香港)、
Intygral Capital Partners(香港)、Sofaer Capital(香港),现任盈科拓展集团(香港)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高级副总裁及 Heron View Partners LLC(香港)的法定代表人。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副
总监。
杨宇先生:监事,硕士。2016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
监助理。
崔春女士:总经理,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货币银行学硕士。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25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华泰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
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
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 MBP 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9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21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 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
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部总
经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 年 10 月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柳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事务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华泰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
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2009 年 6 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1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任指数投资
部总监。2015 年 5 月至 2025 年 1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
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沪
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华
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起
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
理。2022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
瑞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
瑞中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A 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A 股交易型开放式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文慧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5 年 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第一营销中心总监、第二营销中心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华中营销中心
总监、券商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长江证券首席分析师,2016 年 6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二部副总监、投资二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监。2020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富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起任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鼎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至 2025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恒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
任华泰柏瑞恒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华泰柏瑞招享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轮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泰柏瑞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启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金佳琦女士,上海交通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分析师,2021 年 6 月加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6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
沈涛先生: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郑青女士:2013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向临女士: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东先生:2017 年 11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烨斌先生,2021 年 2 月至 2026 年 7 月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主席:总经理助理赵新杰先生;
成员: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罗远航先生;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郑青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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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何子建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张璐女士;基金经理姬青女士;投资经理吴梦兮女士。
列席人员: 督察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监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人
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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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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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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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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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
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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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3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
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21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150 只,
QDII 基金 6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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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
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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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A 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B 类基金份额: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秦悦民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联系人:许培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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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 2011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26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本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
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
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
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
起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
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持续
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统计结果及基金运作方式变更的公告》,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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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即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
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
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
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11 年 7 月 25 日至 2011 年 8 月 19 日公开发售。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实际募集期间为 2011 年 7
月 25 日至 2011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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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
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确实收到了认购
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最
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
金退还投资者。
(1)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必
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代销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份)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50 万 0.6%
认购份额≥5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 万 0.6%
认购金额≥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财产。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
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即投资者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2)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一)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1 年 9 月 9 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11,839,238.45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币,折合基金份额 113,101.11 份。本次募集的场内资金和场外资金已分别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
和 2011 年 9 月 2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5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1,952,339.56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
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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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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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拟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正式上市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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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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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在
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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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及相关事项详见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
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B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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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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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
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直销柜台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受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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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10 份的申请限制。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以登记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元、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
份额为 1 份,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但
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B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各类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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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 0.8%
申购金额 ≥ 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天 1.50%
持有期≥ 7 天 0.10%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该类基金份
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天 1.50%
持有期≥ 730 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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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赎回费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 ≥7 日 0.0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B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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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在报中国证
监会审核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
(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直接申请赎回。转入开
放期后,上述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
金份额可上市交易,但不可直接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上述 A 类基金份额仍可上市交易,
同时可直接申请赎回。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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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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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接受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
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
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5)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6)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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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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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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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期结束后运作方式的议案》,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 17:
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uatai-pb.com/)上刊登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
分别于 2014 年 7 月 1 日与 2014 年 7 月 2 日刊登了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8 月 4 日在公证人、见证律师、托管银行的监督和见证下对本次
持有人大会的出席情况进行了统计,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就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出席统计结果
及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进行了公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华泰柏瑞信用增利份额为 50,107,203.00 份,占权益登记日华泰柏瑞信用增
利份额的 23.64%,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开会条件。
根据《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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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因此,本基金将于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即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打开申购赎回,投资人可于当日起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且本基金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
发生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
在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该封闭期届满后本基
金的运作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金是否继续封闭三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要求参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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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手续依照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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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规定。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目前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日后 B 类基金份
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
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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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系统的信用分析,优化投资组合,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宏微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发债主体的资信水平和经营情况,
积极主动地发掘具有合理风险溢价水平的投资品种,在获取较高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A股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
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
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
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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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
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
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趋势以及货币政策导向,重点关注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
利率水平以及货币供应量等宏观经济指标,综合考虑各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流动性水平
以及走势的相关性,在基金合同约定比例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
优化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信用债又将成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中的
重点配置标的。在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上,本基金将在对未来利率趋势、收益率曲线变
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
略、息差策略等,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主要关注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利用多因素分析平台,综合研究
当前的利率水平、经济增速以及通胀水平等经济变量,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合理预测,从而
主动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优化资产收益率。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收益;
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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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及其发展趋势,从而
确定基金资产在长期、中期、短期债券上的配置比例。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发展趋势的不同判断,
形成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
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
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
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就可以获得价差收益并通过持有该
债券获得稳定的票息收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评估,结合各券种的流动性分析,积极寻找实施骑乘
策略的机会。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获取二者之
间的息差收入。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本基金将
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
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主要是财
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融资目的等要素,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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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信用债在不
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
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6)个券精选策略: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交易量、票息率、
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内嵌期权属性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
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结合了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下行风险有限同时可分享基
础股票价格上涨的特点。本基金将运用二叉树模型以及B-S期权定价模型等量化工具评估其
内在投资价值,结合对可转换债券市场上的溢价率及其变动趋势、行业资金的配置以及基础股
票基本面的综合分析,最终确定其投资权重及具体品种。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
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
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上市公司新股的基本面因素、收益率、中签率以及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
平,发掘新股的内在价值,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周转率、成本费用率和市场资金的供需关系,
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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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充分研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以期获得稳健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
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基准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业
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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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八)投资决策程序
债券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价值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具体品种的交易。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九)投资组合限制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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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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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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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除上述第(2)、(8)、(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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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26 年 0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89,566,495.83 98.0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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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MTN016
MTN017
MTN001
SCP01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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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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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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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26 年 03 月 31 日。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 A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5.38% 0.22% 90.05% 0.08% -14.67% 0.14%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 B
份额净值增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75% 0.31% 19.64% 0.07% -1.89% 0.24%
比较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A 类图示日期为 2011 年 9 月 22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B 类图示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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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归基金财产。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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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
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异议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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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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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账户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封闭期间本基金
每年度收益至少分配 1 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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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的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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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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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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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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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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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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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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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包括: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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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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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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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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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
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
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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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
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
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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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
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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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因素(如证券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等)变化造成的投资组合价
值波动。本基金作为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券的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信用债券保持在较高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市场风险以债券投资带来的利率风险为主。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动对金融资产
价格带来的影响。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的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时也
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影响利率的因素包括政治、
经济、社会、环境等,其对债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可以分为经济周期风险、宏观政策
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等。
导致证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这些风险因素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
基金收益。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这就是购买力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金融工具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
工具的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工具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由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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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风险是指交易一方不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致使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
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约签定时的保护性条款的安排,一部分债权会得到受偿,这一比率称为
挽回率。
信用价差风险是指由于信用品质的变化引起信用价差的变化而导致的损失,具体由信用价
差跳动风险和信用价差波动风险组成。
在基金面临的众多信用风险中交易对手风险是重要的风险之一。交易对手风险是指预期在
交易期间,交易对手违反合约或不能履行合约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应付款项、支付应付有价
证券、提供金融服务等义务,或因交易对手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
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若转型为 LOF 基金,基金规模将随
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
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
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
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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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失效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又可以包括以
下几种具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
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
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
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
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
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
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
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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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法合规风险
合法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能引
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风险包括如下具体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
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
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信用债券,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包括信
用价差风险和违约风险两部分组成。前者是指债券发行人信用品质的变化引起信用利差的变化
而导致基金持有债券价值的变化;后者是指债券发行人不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致使基金资
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价差只引起基金净值的波动,在本基金转型为 LOF 基金后,违约风
险则还可能引发基金持有人的巨额赎回,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八)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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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
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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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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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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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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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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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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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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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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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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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合同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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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四)召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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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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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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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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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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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
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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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上(含 10%);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
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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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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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财产进行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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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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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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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A股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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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
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
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
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20%;
(2)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
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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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
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
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或全部投资组合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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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
的风险和损失;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2)、(8)、(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
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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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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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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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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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
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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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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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
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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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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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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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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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
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APP 客户端
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
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
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
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定期发送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基金名称、基
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及退订的除外。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与投资者相
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等资讯服务。如需取
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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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8-0001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7:30 的人工服务。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
午 13:00-17:30 的在线服务人工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及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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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 2025 年 04 月 19 日至 2026 年 04 月 17 日),下列公
告在指定媒介披露: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年度报告 2026-03-3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6-03-2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证券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证券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证券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6-01-2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2026-01-1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易方达财富管理基
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证券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以教育机构退费”为
由诱导转账诈骗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公司名
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5-10-29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5-10-2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风险等级
相关事项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证券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中期报告 2025-08-30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5-07-21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证券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
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5-05-1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5-05-01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 年第 1
号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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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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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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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