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 年 8 月 24 日
公告日期:2026 年 8 月 19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
编制,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
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www.bosera.com)上的《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25,061,376.00 份。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0 元。
易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25,061,376.00 份。
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许可[2026]1332 号文。
(1)网下现金发售的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609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
公司网址:https://www.bosera.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网下发售机构并在官网公
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销售机
构的具体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网下发售机构信息。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
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
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
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
金融街证券、红塔证券、天府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
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
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
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
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
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
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
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
集,截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此次募集的实收基金现金部分为人民币 225,061,376.00
元。其中,首次募集期间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净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 225,055,000.00 元;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人民币 7,918.72 元,其中人民币 6,376.00 折成 6,376.00 份基金份额,
剩余人民币 1,542.72 元归入基金财产。上述净认购金额人民币 225,055,000.00
元已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账户,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内产生的利息人民币 7,918.72 元将于下一银行结息日次一工作日
(2026 年 9 月 21 日)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
规和《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上市交易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
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5,129,901.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1.17%;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99,931,475.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8.8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 年 8 月 17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司
司
深圳市前海加利宝投
利宝启航 1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证券账户
上海波克私募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略 1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杜松岭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东先生,硕士,董事长。1989 年至 2024 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从事零售金融、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0 月任公司总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5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代为履行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自 2026 年 2 月 12 日起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职责。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
业在职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
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陈宇先生,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客户经理/副主任科
员(曾借调至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三处任产品审核员),华夏银行总行基金
托管部副处长、资产托管部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总监、首席
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2017 年 7 月至 2025 年 9 月在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首席投资官(兼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COO)
(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级)(期间 2019 年 5 月至 2025 年 5 月兼任招商局仁和
养老投资有限公司 CEO)。202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25 年 11
月 11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郝宇先生,硕士。1989 年 7 月至 1993 年 3 月在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工作,
任财务部会计主任。1993 年 3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珠海深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工
作,任财务部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4 年 8 月在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职工董事、工会主席、财务副总监。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在贵州省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工作,任副县长。2005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2 月在
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招标采购部总经理、
产品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2 月在招商局集团工作,任财务
部部长助理。2018 年 2 月至 2025 年 11 月,在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党委委员、财务总监、纪委书记。2025 年 11 月至今,任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派出的专职外部董事。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
蒙古分行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 年 2 月至 2008 年
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22 年 2 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
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书记。2022 年 2 月
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
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
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
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
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
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体
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
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
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
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
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议发表高水
平论文 300 多篇,入选全球前 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
基金会会计及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
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 年 8 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 年至 2018 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
作,历任金融系讲师、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 年至今在香
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
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方芳女士,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博士、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
学访问学者。1985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财经大学。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
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2023 年
席投资官)教育项目中心主任。同时,任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副秘书长、中国
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投资学会会员等社会职务。
贺春临女士,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中共党员。先后在武
汉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 6 月至 2013
年 10 月在招商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银行业务研究员、企业文化中心经理、办公
室高级经理、品牌管理室主管。2013 年 10 月至今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总裁办公室副总经理、战略发展中心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党委宣传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首席战略官兼党委宣传部
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工会主席等。
(2)高级管理人员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陈宇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
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
秘书,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吴曼女士,硕士,督察长。2003 年至 2024 年先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等职务,北京市君合(深
圳)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其中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萌先生,博士。2016 年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恒
生港股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 年 4 月 16 日—至今)、
博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 年 6 月 30 日—
至今)、博时恒生港股通创新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 年 7
月 23 日—至今)、博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2025 年 9 月 1 日—至今)、博时国证工业软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25 年 11 月 12 日—至今)、博时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26 年 2 月 11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董事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显顺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本集团总资产 126,571.5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56%,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5.61%。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61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
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3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
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
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
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
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
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
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
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证券时报》
“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
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
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
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
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
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
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
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 年度估
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
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
英华奖-ETF20 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 托管人””奖。2024 年 6 月,荣获上海
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 年 8 月,在《21 世纪经济报道》
主办的 2024 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 21 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
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 年
“2024 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 年 12 月,荣获《中国证券报》
“ETF 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 年 12 月,荣获《2024 东
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 年
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 年 2 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 年
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 年指数生
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2025 年 6 月,荣获《亚洲银行
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
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行长,2012 年 6 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5 月起
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
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
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
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
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
入本行至今,历任本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
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
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641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高鹤、楼坚、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资产
资 产:
银行存款 125,062,779.90
结算备付金 48,266,745.89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51,966,605.37
其中:股票投资 51,966,605.37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225,296,131.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9,249.15
应付托管费 1,849.83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2,514.28
负债合计 13,613.2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25,061,376.00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5,282,517.9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25,296,131.16
注: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10 元,基金份额总额 225,061,376.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股票 51,966,605.37 23.07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51,464,653.37 22.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01,952.00 0.2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51,966,605.37 23.07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股票。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 2026 年 8 月 15 日发布《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
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
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
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博时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
冻结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
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
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
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
间的调整等);
(6)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
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
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经拆分或合
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费和诉讼费;
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8)、(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
公允价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息收入,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