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 年 10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 10 月更新)
重要提示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募集申请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9〕768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C 类份额和 D 类份额,其中 A 类份额收取认(申)购
费,C 类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D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计提销
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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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
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情况,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除非
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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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及《安信
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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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公告》
概要》及其更新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修订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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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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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和/或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登记结算系统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规则和/或《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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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额的行为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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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且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且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且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份额为 D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
份额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仅可以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D 类基金份额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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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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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29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88%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苏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储蓄所主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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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兼任),国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
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也琪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运营管理部初
级文员、高级文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五
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虹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五矿投资发展公司会计部初级文员,中国矿产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高级文员,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共享中心高级文员,五矿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专职董事。
陈明女士,董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广州南沙宏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现任广州市顺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总经理。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江苏苏亚金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飞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
经理。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武汉
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
员会委员。现任上海杉达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商学院特聘教授。
谭岳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银(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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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深圳市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卫华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团队长、内核部总经理,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天
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
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
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
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王卫峰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
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
察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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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运
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
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04 日至 2022
年 06 月 22 日,任安信永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0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任安信永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12 月 0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07 日,任安信尊享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9 年 0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任安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05 月 0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任安信聚利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05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任安信鑫日享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3 月 05 日至今,任安信丰泽 39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8 月 24 日至今,任安信尊享添利利率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02 月 02 日至 2024 年 04 月 28 日,任安信中债 1-3 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03 月 25 日至 2022 年 06 月 22 日,
任安信永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5 月 20 日至
年 06 月 23 日至 2024 年 04 月 28 日,任安信尊享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2022 年 06 月 23 日至 2022 年 08 月 18 日,任安信永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6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06 日,任安信聚利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今,任安信臻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05 月 22 日至 2024 年 06 月 05 日,任安信永泽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01 月 16 日至 2026 年 08 月 27
日,任安信稳健启航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08 月 27 日至今,
任安信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 年 06 月 17 日至今,任安信中
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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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飞先生 2019 年 0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01 月 17 日
李君先生 2019 年 0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04 月 01 日
李君先生 2023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31 日
黄琬舒女士 2021 年 04 月 02 日至 2023 年 04 月 03 日
黄琬舒女士 202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6 年 06 月 16 日
公司总经理刘入领先生,副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陈振宇先生,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金凌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陈一峰先生,均衡投资部
总经理张竞先生,均衡投资部执行总经理聂世林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陈鹏先生,国际
投资部总经理郭成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张立聪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施荣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睿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黄琬舒女士,固定收益
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林幼妙女士,FOF 投资部副总经理占冠良先生,价值投资部
副总经理张明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易美连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梁冰哲先
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任凭女士,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王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黄晓宾先生,均衡投资部基金经理马晓东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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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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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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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
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
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
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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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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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 16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46 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249,002,548 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
杭州银行自 2014 年 3 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
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业务覆盖市场上所有类型的资管
机构和主流业务品种。截至 2026 年 3 月末,资产托管规模 2.16 万亿元,已成功托管货币
型、混合型、债券型和指数型等各类公募基金 95 只。
(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介绍
杭州银行于 2012 年 12 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 2013 年 3 月由董事
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
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杭州银行高度重视托管业务发展,组建了精通资产管理行业的“专家团队”服务客户,
团队人员来自于托管银行、外资银行、基金、证券、投行等各类型机构,具有扎实的专业
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部门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
控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8 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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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均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杭州银行采购了业内广泛使用的深圳赢时胜公司开发的托管业务系统,具有完善的估
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
可扩展性。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
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杭州银行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
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
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
实施细则》,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
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
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20 年。资
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实施细则》、《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
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
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
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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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
制。
(6)建立有效的内控稽核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内控稽核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
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杭州银行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
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
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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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银行销售渠道: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林朝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站:www.cgbchina.com.cn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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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站:www.jsbchina.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庄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金港街 88 号微众银行大厦 1 层、7-10 层、12-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站:www.webank.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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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com.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站:www.citicbank.com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站: www.duxiaomanfund.com
(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楼 18 层 2101
法定代表人:何未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licai.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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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站:www.hcfunds.com
(5)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fund.sina.com.cn
(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9 层 1901 内 19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danjuanapp.com
(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认购、申购、定投和转换业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 B 座 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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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puyifund.com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罗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s://homeway.com.cn
(11)华源证券(鑫理财)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8
网站:www.jzsec.com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站:www.jdt.com.cn
(1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客户服务电话: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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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1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025-66996699
网站:www.snjijin.com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howbuy.com
(2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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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 1515 号世博天地写字楼 T1 栋 17 楼
法定代表人:贾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2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2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站:weonefunds.com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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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9 层)02A 单
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站:www.wacaijijin.com
(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站:http://windmoney.com.cn
(3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郑焰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2666
网站:www.zocaifu.com
(3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金港街 88 号微众银行大厦 1 层、7-10 层、12-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站:www.webank.com
(3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801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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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网站:www.jfz.com
(33)深圳市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社区沙嘴路 8 号红树华府 A 栋 1601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站: www.ppwfund.com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站:www.new-rand.cn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227912
网站:www.zlfund.cn
(3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212 号腾讯数码大厦 2 栋(南塔)
L1401-L1501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网站:www.tenganxinxi.com
(3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38)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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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办公楼栋/单元 31 层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3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4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4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4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3)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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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赵玉浩
电话:010-59644475
网址:www.puzefund.com
(4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利明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4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qieman.com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站:https://fund.10jqka.com.cn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滩大道 199 弄 5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江伟
客户服务电话:956021
网站:www.ajzq.com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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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站:www.ctsec.com
(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山左路 1851 号山东财金大厦 9 层 901-910 室
法定代表人:梁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021-68639618
网站:www.tebon.com.cn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站:www.xzsec.com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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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 10 月更新)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站:www.dxzq.net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郭川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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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 10 月更新)
(14)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户服务电话:(0510)95570、4008885288
网站:www.glsc.com.cn
(1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 1888 号华侨城五期云域 9 栋 1 楼 10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1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站:www.gtht.com
(1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sdicsc.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19)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 10 号院 6 号楼 6 层 605-3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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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crsec.com.cn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户服务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站:www.gyzq.com.cn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站:www.hazq.com
(2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2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666689
网站:www.hczq.com
(2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站:www.chinalions.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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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2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7)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站:www.jzsec.com
(2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站:www.kysec.cn
(29)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强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站:www.lczq.com
(30)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2-5 D-K 1-3 A-K 3-5 D-K)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mgzq.com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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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网站:stock.pingan.com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 3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站:www.shzq.com
(3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 座 1401-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站:www.csco.com.cn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3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户服务电话:95573/(0351)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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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站:www.tfzq.com
(38)天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站:www.hxzq.cn/index.php
(3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4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站:www.wlzq.cn
(4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95582.com
(4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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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xyzq.com.cn
(4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站:www.ydsc.com.cn
(4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郭川舟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站:www.ykzq.cn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站:www.ciccwm.com
(4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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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4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 13 号舜远金融大厦 1 栋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
(5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5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站:www.iztzq.com
(5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5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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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5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57)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客户服务电话:956039/4008-888-005
网站:www.cnpsec.com.cn
(二)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
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
金份额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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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锦什坊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2)D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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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李奕昕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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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768 号文
注册。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019 年 6 月 10 日 起 至 2019 年 6 月 19 日 止 , 有 效 份 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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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48 页 共 1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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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
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
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不包括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
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已申请上市交易的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已申请上市交易的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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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
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基金名
称为“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
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
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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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仅可以通过场外方式申购
与赎回 D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本基
金 D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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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进行计算;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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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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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
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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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5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
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
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
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
转换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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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A 类、C 类、D 类
N≥7 天 0.00%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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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
返还给投资人。
例(场外申购):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非
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5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0.30%)=249,252.24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9,252.24=747.76 元
申购份额=249,252.24/1.0520=236,931.79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25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236,931.7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场内申购):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场内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5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3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0.30%)=249,252.24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9,252.24=747.76 元
申购份额=249,252.24/1.0520=236,931.79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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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故投资人所得为 236,93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79×1.0520=0.8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25 万元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236,931 份基金份额,退款 0.83 元。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
返还给投资人。
例(场外申购):某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20=95,057.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95,057.03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场内申购):某投资人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20=95,057.03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故投资人所得为 95,05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03×1.0520=0.0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场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95,057 份基金份额,退款 0.03 元。
(3)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D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场外申购):某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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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20=95,057.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 D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D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95,057.03 份 D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的计算方法相同。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场外赎回):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 元
赎回费用=24,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0.00=24,200.0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2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200.00 元。
例(场内赎回):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例(场外赎回):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 2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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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 元
赎回费用=24,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0.00=24,200.0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2 万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200.00 元。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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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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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5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50%以内(含 5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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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
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
告。本基金其他份额暂不开放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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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
托管费。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外,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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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D 类
基金份额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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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尽可能规避信用风险的前提下,致力于为客户创造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
性银行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也不投资可
转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非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中短期利率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利率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央行票
据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净值的稳定性,并通过严谨的分析
判断和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宏观基本面,包括但不局限于经济周期分析、经济运行状况及展望、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GDP、M2/社融/广义信贷、CPI/PPI、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债券供给和投资者结构、资金面等各个因素,判断市场利率走势的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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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组合久期,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
资组合的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拉长投资组合的久期。在久期动态调整的过程
中,将特别注意久期选择与基金的投资目标相契合,力争将净值波动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之内。
收益率曲线会根据经济基本面走势、资金面情况和市场交易行为出现上移/下移,或者
平坦化/陡峭化。本基金将在久期投资策略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和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并适时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收益率的同时降低波动风险。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期限上收益率的息差特征,合理运用骑乘策略,
积极寻找和投资收益率曲线上最具价值的债券。
不同的利率债品种在利息、久期、税收特征、流动性、衍生条款、交易市场等方面存
在差别,对投资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各个品种在不同阶段的走势也会出现差别。
本基金将通过对各个品种的深入分析,综合比较流动性、市场容量、市场偏好等因素,
判断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从中选择在当前市场情况下风险收益特征最佳的资产,并做合
理的组合配置。
本基金将致力于在市场上寻找存在定价偏误、相对低估的优质个券,进行重点配置。
对于持仓中相对高估的个券进行相应减持。不断寻找交易性机会,优化组合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利率债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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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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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1-30 年利率债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中短利率债,所以本基金选取中债-1-30 年
利率债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1-30 年利率债财富(1-3 年)指数
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
待偿期 1 至 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和央行票据,能够反映中短期利
率债市场总体走势,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
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
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券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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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2026 年第 1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其中: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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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148,847,426.31 98.5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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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可转债(可交换
债)
序 债券代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号 码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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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处罚。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
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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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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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安信中短利率债(LOF)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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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短利率债(LOF)C: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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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短利率债(LOF)D: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注:本基金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增加 D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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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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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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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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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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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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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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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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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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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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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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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D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D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相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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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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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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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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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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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未上市交易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
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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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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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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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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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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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聘请会计师事务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基金管理人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确定申购、赎回政
策,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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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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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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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
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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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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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约定。
(二)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且以中短期利率债等流通性较好的金融工具为主要投资
标的。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
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不同利率债品种的流动性差异,
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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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第十一条的约定。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5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50%以内(含 5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
理。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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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
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三、声明
行承担投资风险。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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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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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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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 10 月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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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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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
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线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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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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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披露日期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民商基金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暂停
服务的公告
关于暂停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个
业务的公告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第二次
分红公告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恢复非个人
务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暂停
服务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93 只基金 2025 年
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
子假冒本公司、本公司员工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基金直销账户信息
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94 只基金 2025 年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关于暂停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个
业务的公告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第三次
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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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个
业务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96 只基金 2025 年
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天津市润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关于暂停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个
业务的公告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第四次
分红公告
关于恢复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个
业务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104 只基金 2025 年
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105 只基金 2025 年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关于暂停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个
业务的公告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6 年第一次
分红公告
关于恢复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个
业务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106 只基金 2026 年
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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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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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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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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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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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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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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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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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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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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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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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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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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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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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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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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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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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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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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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电话:0571-86475536
联系人:董婷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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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
性银行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也不投资可
转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非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利率债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利率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央行票
据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利率债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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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4)、(5)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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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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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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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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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
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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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
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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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 10 月更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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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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