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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优势LOF: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1-01 21:07:41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规范基金运作。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
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本同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额投资等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价值优势混合型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额发售公告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统
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份额的行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情形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投资理念与估值方法,把握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中
国证券市场挖掘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谋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
基金的买卖。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
式。
     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
购的发售费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明书。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募
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 1000 人;
     (2)基金募集金额低于 2 亿元;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相关公告)。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本
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金额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 0.5%。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及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场外申购、赎回”部分的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约定
内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
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金额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赎回
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7)、
                     (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
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b)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c)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d)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前述“(a)全额赎回”或“
            (b)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在相关
业务公告中列示,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陆佰壹拾陆亿零叁拾捌万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产;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要的监督和检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追偿;
管人;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议》
 )及有关凭证;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价格;
有人大会;
除;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表决权;
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
率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告;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公告。
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果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的规定执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托管人还
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于调整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要服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依托严格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强调运用相对估值分析方法,发掘我国资本市
场国际接轨趋势下具备相对价值优势的中国企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存
托凭证)
   、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
证)投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权证的投资比例为 0~3%。现金或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严格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强调运用相对估值分析方法,通过广泛的估值
比较,重点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国际接轨趋势下具备相对价值优势并兼具良好成长性的中国企
业。具体而言,本基金首先按照既有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再运
用相对估值分析方法,进行广泛的估值比较,分析行业、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深入发掘行
业和个股层面由于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以此作为基金经理的投资线索以及
权重调整的重要依据。
  (1)基金对于股票投资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按照既有的研究流程进行行业景气周期分析并建立股票投资备选库。
  第二步运用 P/E、P/B、PEG、EV/EBITDA 等相对估值分析方法,选择具有可比性的时段
和市场,通过广泛的估值比较,分析行业、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深入发掘行业和个股层面
由于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
  第三步基金经理将行业和个股的相对价值优势作为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据,
对于个股还要结合行业研究员基于实地调研、财务分析等对公司盈利的持续性、稳定性、增
长性以及资本回报率方面的研究成果,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选择兼具价值优势与良好成长
性的股票建立投资组合。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在债券投资中,通过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策略,谋取超额收益。
  投资方法:
径,自下而上地筛选出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股票加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方法进行估值比较,金融工程研究部负责定期提供主要国际市场的当前估值数据,同时根据
行业研究员的要求寻找和提供特定时期的历史估值数据作为研究的基础;
选择兼具价值优势与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建立投资组合;
决策、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原则构建债券组合;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A500 指数收益率*85%+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
益率*10%+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A 股股票、
债券、现金类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 A 股指数、债券指数、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
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
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 A 股股票、债券、现金类资产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全市场选股策略,首先按
照既有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再运用相对估值分析方法,进行广
泛的估值比较,分析行业、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深入发掘行业和个股层面由于具备相对价
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以此作为基金经理的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据。综合考
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
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 A500 指数作为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
   中证 A500 指数从各行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 50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
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为
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将通过降低组合总体波
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谋取超额收益。综合考虑基
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
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
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的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
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现金类资产以活期存款为主。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
度等,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现金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现金类资产的业绩
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
制相匹配。
   中证 A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000510,具体信息详见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CBA00101,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
www.pbc.gov.cn。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 A500 指数、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
每日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
测指标主要包括超额收益、股票配置偏离等,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
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
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
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
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
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
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
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
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8)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分之五;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
                          (10)、
                              (11)及(14)项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值的公平性。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估基金资产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小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金收益可进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
分配收益的 70%;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年度报告。
析等。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
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而造成的损失等;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
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偿。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表决权;
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产;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要的监督和检查;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追偿;
管人;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议》
 )及有关凭证;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价格;
有人大会;
除;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
率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告;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公告。
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果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金收益可进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
分配收益的 70%;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比例及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
(含存托凭证)、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
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权证的投资比例为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8)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分之五;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
                          (10)、
                              (11)及(14)项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
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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