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A股单边上行,截至午盘,创业板指涨逾2%,站上3600点,刷新近11年新高,创业板成长ETF华夏(159967)也是再次刷新阶段高点。
4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围绕发行上市、审核注册、融资并购、投资端改革和全过程监管推出八项举措。其中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建立“预先审阅机制”等安排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深化创业板改革有助于构建更适配创新型企业的制度体系,是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为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注入强劲而持久的资本力量。(来源:中国基金报)

来源:证监会网站,中泰证券
一、核心突破:第四套上市标准,打破盈利门槛束缚
本次改革的核心突破,在于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打破了传统上市规则对净利润的刚性依赖,为未盈利但具备高成长性、高创新性的企业打开了创业板大门。
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明确,第四套标准包含两类具体情形:第一类要求“市值30亿+营收2亿+三年营收复合增长30%”,侧重已实现商业化加速扩张的成长型企业;第二类要求“市值40亿+营收2亿+三年研发投入累计1亿且占比不低于15%”,侧重研发强度高但盈利周期长的硬科技企业。这两类标准的共同点在于:以市场估值替代盈利验证,以收入规模或研发投入证明商业基础。
这一标准的本质,是用“成长性”与“创新性”的量化指标,替代传统净利润指标的筛选功能。长期以来,创业板传统上市标准以净利润为核心,筛选的多是已进入成熟盈利周期的企业,难以满足新经济企业“研发投入大、盈利周期长”的发展特点。许多优质创新企业因短期未盈利,只能选择境外上市或错失资本市场支持,而散户也因此错失了早期参与优质企业价值发现的机会。第四套标准的推出,以市场估值替代盈利验证,以收入规模或研发投入证明商业基础,既拓宽了创业板的覆盖面和包容性,也让A股市场能够更好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协同发展,形成“1+1>2”的改革效果。
二、散户应对:重构估值逻辑,建立新价值判断体系
对于习惯了以净利润衡量企业价值的散户而言,第四套标准的落地,意味着估值方法论的结构性调整。在未盈利企业上市后,传统的市盈率(PE)指标将完全失效,若仍沿用旧有逻辑评估标的,极易陷入投资误区。对此,普通投资者需转向三个核心维度,构建新的价值判断体系。
其一,市销率——关注企业营收规模与市值的匹配度,警惕营收规模小但市值虚高的标的;
其二,研发转化效率——对于第二类标准下的企业,应重点考察其研发管线进度、技术壁垒及商业化时间表,避免盲目为“研发故事”支付过高溢价;
其三,现金流与融资能力——未盈利企业普遍依赖外部融资维持运营,需关注其经营性现金流改善趋势及再融资能力。
三、前置保障:两大配套机制,从源头降低投资风险
除了第四套上市标准,本次改革推出的“IPO预先审阅机制”和“地方政府推送制”,虽不直接面向二级市场交易,却从源头为散户构建了前置性保护屏障,其实际价值远超“审核流程优化”的表面认知。
1、IPO预先审阅机制,允许发行人在正式申报前,就技术信息、上市计划等敏感内容申请非公开审阅,深交所将参照正式审核标准出具审阅意见,发行人据此修改完善后再正式申报。这一机制对散户的保护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提升申报文件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散户最终看到的招股说明书,已经过一轮专业机构的质量把关,财务真实性、业务逻辑清晰度均得到提升,投资者面临的“信息陷阱”概率显著降低;
另一方面,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信息安全,间接维护股东长期价值。优质创新企业往往担心上市过程中核心技术泄露,若因此放弃境内上市,散户将错失相关投资机会。预先审阅以保密形式完成初审,有效降低了技术泄密风险,有助于将真正具备竞争力的创新主体留在A股市场,丰富散户的可投标的范围。
2、地方政府推送制则进一步筑牢了审核入口的风险防线,但需明确两个核心边界:一是推送信息仅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依据,不替代证监会、交易所的审核责任,也不代表对企业投资价值的背书;二是推送并非企业上市的必备程序,未被推送的企业仍可按现有程序正常申报,不受到任何影响。
在此前提下,该机制的保护价值主要体现在两点:
一是利用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进行前置筛选。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的经营合规性、实控人诚信记录、社会口碑等“软信息”掌握更为全面,将这些信息纳入审核参考,有助于早期识别并拦截存在隐性合规风险的企业,从源头减少“带病闯关”现象,让进入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质量更有保障;
二是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加速优质企业供给。推送制使审核部门能更及时、精准地掌握拟上市企业背景,缩短问询轮次与审核周期,让散户能以更短的时间窗口,接触到经过多层筛选的创新企业标的。
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推送并非“上市速通卡”,也不设数量额度限制,不强制下级政府推送,更不会替代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深交所将定期向地方政府反馈推送企业的审核进度、上市后业绩及违规情况,实现全流程透明、闭环管理,严防权力滥用与寻租,确保改革在规范轨道上推进。
四、适应规则变化,实现稳健投资
此次创业板改革,本质上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A股市场成熟化的重要体现。对市场而言,改革拓宽了投资边界,让更多优质创新企业能够获得资本市场支持,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的投资标的,长期来看有利于优化市场生态,提升市场活力与韧性。
针对本次改革,多家机构也火速给出解读:
西部证券表示,相关举措均旨在增强创业板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更好满足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华泰证券表示,新规明确创业板培育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企业,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企业上市。
国泰海通表示,增设第四套标准后,创业板上市标准体系覆盖面更广,包容性更强,市场吸引力将进一步提升。
中泰证券表示,整体来看,本轮改革并非仅新增一套上市标准,而是针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技术领先、成长性突出但盈利释放相对滞后”的融资特征,系统完善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交易机制及监管约束等制度安排,在提升制度包容性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推动资本市场在支持创新与提高质量之间形成更优平衡。对于资本市场而言,这既是创业板功能定位和服务边界的进一步优化,也是直接融资体系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培育的重要制度信号。
改革的红利并非普惠,而是高度聚焦于那些具备硬核科技属性与高成长潜力的领域。结合市场实际,散户应对新规可遵循简单有效的原则:打新时区分“U”标识,未盈利标的不熟悉不申购;选股聚焦两类企业,即已盈利且高成长、真创新且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直接甄别个股难度较大,也可以通过ETF享受改革政策红利,平衡风险。
相关产品:
创业板ETF华夏(159957)紧密跟踪创业板指,汇聚新质生产力资产,高成长高弹性特征显著。管理费率0.15%,托管费率0.05%,为同类产品场内最低水平,助力投资者低费率布局创业板。
创业板成长ETF华夏(159967)跟踪创成长指数,采用 “成长因子+动量因子”选股模型。在创业板市场中选取具有良好成长能力和动量效应的50只股票构建组合, 具体而言,成长因子侧重于考察企业的营收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精选基本面过硬、具备持续成长能力的优质企业;动量因子则关注股价动量效应,筛选出股性活跃、势头良好的个股,确保组合在市场资金博弈中具备进攻属性。这种“质地+趋势”的双维叠加,使得指数既能分享高景气赛道的长期红利,又能在市场风格轮动中及时捕捉强势品种。
文中提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创业板,会面临创业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风险提示:1.以上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R4)品种,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2.本基金存在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信离、标的指数波动、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等主要风险。3.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4.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6.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7.本产品由华夏基金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8. 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9.以上产品申购费率<0.5%,基金赎回费率<0.5%,创业板ETF华夏基金管理费0.15%,基金托管费0.05%,创业板成长ETF华夏基金管理费0.5%,基金托管费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