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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门槛可望提高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张玉祥 2002-08-24 16:03:09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条件。
北京8月24日消息: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条件。

据新华网报道,这意味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将可能提高。

  按照1997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如此一来,设立基金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则可能上升为1亿元。

  草案有关条文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足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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