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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转开放还需好事多磨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贾艳红 2002-11-26 09:11:08
证券之星11月26日消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基金扩募与续期的可能,条件则包括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基金持有人大会和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显然,对于有望实施封闭转开放的基金,影响最直接的就是5年存续期的硬性规定。

据《证券时报》报道,目前,关于5年存续期的适用范围还存在一定争议:是以封闭式类型至少存在五年还是基金的所有类型总共至少存续五年?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产生的影响有相当大的差别。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从直接的规定理解,这里所谓的5年应该是指以封闭类型存在的最少期限。业内人士认为,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上适用所有封闭式基金,有关开放式基金的规定则适用于2000年10月开始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存续期的规定应该是专指以封闭式类型存在的基金。从这个角度看,欲转开放式的封闭式基金至少应该以封闭式类型存在5年。从当时的出发点看,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封闭式基金能够在初期比较稳定地发展,如让基金管理人有时间充分发挥专家理财的能力。

  按照上述理解,目前有资格进行封闭转开放的基金还不多。1998年3月,随着开元、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募集成立,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新基金才正式出现。这样,为满足达到5年存续要求,将要推出的第一批封闭转开放的基金最早也要等到明年3月。

  另外一种理解就是,5年存续期的要求应该不仅局限于封闭式基金,还应包括基金的其它类型,即从募集设立到终止,总的存续期应不少于五年。按照这种理解,不少基金的封闭转开放都应该没有障碍。特别那些改制基金,由于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前已经成立,存续期大多较长,5年期限的限制就不会有多少影响。引人关注的是,这些改制基金中除基金天华外,目前多为小盘基金,其折价幅度远远低于市场平均折价水平。因此,这些改制基金的封闭转开放对降低整个市场的折价水平恐怕难以有太大的效果。

  另一方面,如果出于降低市场折价水平的考虑,拟让大盘基金来进行封闭转开放,在大盘基金的存续期大多只有两至三年左右时间的情况下,5年存续期仍然存在隐忧。以存续期已有三年的大盘基金为例,在转为开放式之后,为满足五年存续期的要求,至少还应有两年的存续期。然而,在大盘基金平均折价幅度超过10%的情况下,能否以开放式存在两年,是否会因连续赎回导致基金提前终止,这还无法做出准确的预测。显然,5年存续的要求使得大盘基金的封闭转开放面临一定不确定因素。

  有业内人士表示,5年存续期的规定当初只是从维护基金稳定发展的角度来设计的。但是,从严格意义说,基金的存续期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只要基金持有人认可,并不需要类似的规定来造成额外的约束。显然,如何打破这个困局已经愈来愈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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