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报道 - 基金报道 - 正文

开放式基金结算出新规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贾艳红 2002-11-27 13:58:42
证券之星11月27日消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近日发布《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防范和化解开放式基金结算风险,维护基金业务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其中,所称结算备付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存放的、用于基金结算的资金。根据这一《办法》,基金管理人须以法人名义为其名下的每只基金在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帐户”,基金销售代理人须以法人名义选择两分公司之一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应按规定缴纳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金,且有义务就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结算数据,及时进行资金明细和余额对账。

  根据《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证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缴纳给登记结算公司、用于结算备付金不足情况下担保交收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参与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时,应缴纳初始保证金,其中,基金管理人每个保证金账户的初始保证金不得低于15万元;基金销售代理人保证金账户的初始保证金不得低于30万元。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