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日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就引入QFII制度后相应的证券账户管理、登记结算业务、风险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该细则自12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QFII制度已正式启动。
据中证网报道,根据《细则》的规定,在证券账户管理方面,合格投资者应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对该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享有权利。
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方面,上市公司拟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登记结算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合格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应及时、足额地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
《细则》规定,登记结算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托管人进行特别监控,必要时可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要求其委托其他托管人代理结算业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