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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审核新标准出台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高丽平 2003-01-02 0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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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1月2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申报材料的报送条件、受理程序、审核的重点和程序及基金销售自查与备案等有关问题。

据中国证券网报道,该《通知》已自11月26日开始实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新《通知》对基金设立审核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在申报材料的报送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应签署基金发起设立协议,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报送申报材料。

在申报材料的受理方面,新《通知》明确,证监会收到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齐备性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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