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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这家股份行两大分行被罚1700万 3人遭终身禁业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潘玉蓉 2021-04-07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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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这家股份行两大分行被罚1700万 3人遭终身禁业】近日,广发银行泉州分行因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违规办理同业理财业务等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泉州分局开出3张罚单,罚款累计1550万,并对3人处以终身禁入银行业的处罚。

(原标题:发生了什么?这家股份行两大分行被罚1700万 3人遭终身禁业)

银行又见千万罚单。

近日,广发银行泉州分行因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违规办理同业理财业务等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泉州分局开出3张罚单,罚款累计1550万,并对3人处以终身禁入银行业的处罚。

此外,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因员工行为管理、处置不当、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不到位问题,被福建银保监局处以150万元罚款。福建银保监局对赖某华予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六年的行政处罚;对陶某予以警告;对林某健予以警告。

广发银行两大分行累计被罚1700万元

日前,福建银保监局、泉州银保监分局公布4张罚单,剑指广发银行福州分行、泉州银行。

其中泉州银保监分局连开三张罚单,指向广发银行泉州分行的多项违规行为。

第一张罚单是,因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违规办理同业理财业务,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办公场所管理不到位,经营状况不真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发银行泉州分行处以罚款合计1400万元,并对连某军、陈某柱、陈某军等3人分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第二张罚单是,因岗位相互制衡不到位,未落实对账制度,依据相关法规,对广发银行泉州分行处以罚款合计100万元,并对当事人连某辉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三张罚单是,因银行账户管理不到位,依据相关法规,对广发银行泉州分行处以罚款合计50万元,对黄某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内银行业人士表示,广发银行上述被罚案件并不是新近发生的,已经有段时间了,其中有一项可能事涉因为操作违规而被要求对某个理财业务兜底的纠纷。

处罚依据显示,泉州分行以及相关人员违反《票据法》第十条、《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票据法》第十条显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条是对同业存款和同业借款、同业投资定义的描述,第十六条则指出,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要参照该通知执行。

在对该行违规事项的描述中,“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办公场所管理不到位,经营状况不真实”,“岗位相互制衡不到位;未落实对账制度”,均指向银行内部操作风险。

处罚依据中,《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显示,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第二十二条显示,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交易,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完整。

此外,福建银保监局开出一张罚单,指出广发银行福州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员工行为管理、处置不当、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不到位。福建银保监局对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赖某华予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六年的行政处罚;对陶某予以警告;对林某健予以警告。

今年内出现多张千万罚单

这并非广发银行今年被爆出的第一张千万罚单。

2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多起银行外汇违规案例,其中包括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1764万元。

同批公开的罚没款超千万案例,还有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以及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职责,违规为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197.91万元。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建设银行青岛分行未经批准,将存量境内贷款所涉债权转让至境外银行机构并收入对价款。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031.5万元。

除了公开上述违规案例外,今年银行业超4000万的天价罚单“牛年第一罚”也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

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开出的琼汇检罚〔2021〕2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存在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违法事实,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给予警告,处人民币4266.16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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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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