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全额赔付本金!五洋债案二审开庭在即部分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
8月11日,资本邦了解到,五洋债案即将二审开庭,部分投资者在开庭前夕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承销商达成和解。
一位接近该案人士透露,根据方案,德邦证券将全额赔付本金,不含利息和逾期利息,若达成协议,3天内即可完成赔付。据了解,五洋债代表人诉讼案二审最快将在8月17日上午开庭。
作为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五洋债案因为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因而业内外关注度极高。
追溯案件历史可知,2015年7月中旬,五洋建设获准发行票面总金额不超过13.6亿元的公司债券。两个月后,公司发行了“15五洋债”和“15五洋02”,规模分别为8亿元和5.6亿元,合计发行规模逾13亿元。
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德邦证券为五洋建设发行债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并取得承销费收入1857.44万元。
但在2018年7月,证监会向五洋建设开出全市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据证监会查明,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
因此,证监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中介机构也被追责。次年1月,证监会对德邦证券,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董事副总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负责人周丞玮,时任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等6名责任人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未充分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关注到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问题时,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其中,对德邦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对周丞玮、曹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与此同时,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也一并进入司法程序。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对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方面,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所,都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公布后,因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比例和金额较高,引发业内热议。
而该案的6位被告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除五洋建设外,其余五名被告均在2021年1月底选择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