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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指引》实施后,基金产品如何顺利度过过渡期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4-12-17 1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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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运作指引》实施后,基金产品如何顺利度过过渡期)

来源:雪球App,作者: 三尺法科技,(https://xueqiu.com/1392959859/317118769)

近年来,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它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满足民众财富管理需求、扩大机构投资者规模、提升市场定价精准度以及增强资本市场稳定性等多个方面,均展现出了积极的推动效应。私募证券基金已然成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

但是该行业内部分化显著,小型、混乱、分散、低效的经营状态依然突出,一些机构偏离了其作为“受托理财”的本质角色,投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对市场的平稳运行构成了威胁。因此,强化行业监管与规范,推动其稳健有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于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依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关于颁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运作指引》将于2024年8月1日正式生效。自该生效日期起,所有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须遵循《运作指引》的各项规定。其中,在2024年8月1日前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遵守过渡期的相应安排。

本文将探讨在《运行指引》实施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该如何顺利度过过渡期

(涉及过渡期的相关条款及具体安排)

(1) 需要符合最低存续规模要求

相关法条:

《运作指引》第四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得通过投资者短期赎回基金份额等方式,规避前述实缴规模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本条第三款的潜在影响及相关安排。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执行并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按要求办理基金清算等事宜。

《运作指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最低存续规模要求,即若基金资产长期低于500万元,则需停止接受申购申请,甚至可能面临清算。《通知》进一步强调,即便是2024年8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其中,关于上一年度日均资产的计算,依据的是交易日数据,无需进行滚动计算,且此计算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对于成立不足一年的基金,其日均规模将按成立日至年末的区间来计算。至于连续60个交易日的规模要求,则需进行滚动计算,从2025年1月1日起,若基金资产净值在任何连续60个交易日内低于500万元,则从第61个交易日开始,该基金将不得再接受申购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停止申购,此决定是不可逆转的。

因此,针对现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自主审查基金合同中关于终止与清算条款的内容,确认是否已涵盖如“依据法律法规必须终止的情况”这类概括性规定。若合同中缺失此类条款,建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将基金存续规模持续低于500万元的情况明确列为基金清算的一种情形,以预防未来若发生此类情况时,因基金投资者意见不统一而阻碍基金的清算进程。

(2) 需按规定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相关法条:

《运作指引》第十七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为交易对手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二)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50%;

(三)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投资者均不存在份额分级安排;

(五)不得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特定结构的场外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的通道服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交易文件等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时,应当明确授权由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机构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直接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持续提供估值信息。

《运作指引》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私募证券基金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必须在产品的净值规模、投资比例、保证金管理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多个方面满足特定要求。自2024年8月1日起,任何未能达到这些要求的私募证券基金,将被限制不得接纳新投资者、不得延长投资期限、除非是为了追加保证金而进行的必要募集,否则不得增加募集规模,并且合同一旦到期,必须立即进行清算。

对于已经涉足场外衍生品业务,特别是参与了多空收益互换(DMA)业务及雪球结构衍生品交易的存续私募证券基金,建议在《运作指引》正式实施之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全面审视基金的当前投资与运作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考虑拓宽资产配置范围、降低杠杆比例,并严格核查投资者群体中是否包含任何形式的分级产品,以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与稳健性。

另外,基金合同往往不会详细规定衍生品投资的具体投资比例及保证金比例,而是倾向于采用原则性的表述。如果基金合同中已经设定了具体的比例限制,则需要根据《运作指引》第十七条内容进行必要调整。对于未进行相应修改的私募证券基金,将面临合同到期后必须清算的局面,期间将不允许接纳新投资者、延长投资期限或增加募集规模(除非是为了追加保证金而进行的必要募集)。

(3) 调整基金投资比例及杠杆比例

相关法条:

《运作指引》第十二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并符合下列要求,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一)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

(二)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符合前款第(一)项分散投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资金,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运作指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受本指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一)基金合同约定仅以战略配售、非公开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约定将9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组合投资要求的单只私募基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运作指引》第十五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规避杠杆限制,不得参与场外配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向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该基金净资产20%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20%,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运作指引》第十六条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作指引》第十九条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人。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运作指引》中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分别详细规定了组合投资双25%的限制、豁免组合投资双25%的条件、杠杆比例的要求、股票集中度的限制以及债券投资比例的标准。对于在2024年8月1日之前已经备案但未能满足上述五项规定的基金,将享有一个为期24个月的过渡期。然而,若至2026年8月1日仍未能符合这些条款的要求,该基金将不得增加募集规模、接纳新投资者或延长投资期限,且合同到期时必须进行清算。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前公司内部的投资交易及风险控制相关制度进行全面的复审与梳理,依据《运作指引》的最新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与完善。同时,在投资风险管理的相关系统与业务操作流程中,应确保嵌入《运作指引》所规定的法定投资比例控制指标,以确保合规性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4) 基金合同修改及固定期限

《运作指引》中并无明确条款对于基金合同修改及固定期限进行规定。但是基金管理人需要通过基金合同的修改来使其符合《运作指引》中的其他法律规定。

其中对于在2026年8月1日之前需要修改存续期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行动,不仅要及时修订基金合同,而且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2026年8月1日之前使基金的各项条件符合最新的监管要求。这意味着,管理人需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所有修改后的存续期限及其他相关条款均能满足当前的法规与《运作指引》的规定。

而对于那些在2026年8月1日之后才计划修改存续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必须更加迅速和严格地应对,因为一旦决定修改,基金必须立即符合所有新规定的要求,不得有任何延迟或例外。

此外,对于无固定存续期的产品,管理人需要在2026年8月1日之前完成基金合同的修改工作,确保所有条款均与新规保持一致。如果届时未能完成整改,那么该基金将面临严格的限制:不仅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也不得接纳新的投资者,以此来促使管理人严格遵守新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过渡期的设定有助于减少新规对行业造成的直接冲击,给予基金管理人一定的调整时间,确保市场平稳过渡。同时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逐步完善风险控制制度、调整投资策略,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助于推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运作指引》的过渡期安排是监管部门在平衡行业规范发展与市场稳定之间做出的重要决策。它给予了行业一定的缓冲时间,以便基金管理人能够逐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并推动行业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END

文 | 夏叶璐

编辑 | 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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