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动态 - 正文

从法律角度教你判断基金产品是否值得投资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4-12-25 17:48: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从法律角度教你判断基金产品是否值得投资)

来源:雪球App,作者: 三尺法科技,(https://xueqiu.com/1392959859/318146058)

私募证券基金在投资和运作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

合规运作不仅能防止资金滥用和不当投机,还有助于提升基金业绩、增强市场信任,吸引更多投资。同时,它还能防范市场操控和内幕交易,保障市场公平,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坚持合规经营还能提升基金管理机构的声誉,吸引更多投资,促进基金的稳定成长。因此,每个私募基金都必须了解如何合规运作。

(1) 明确提出不得开展通道业务

《运作指引》强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并且第一次明确禁止开展通道业务。基金业协会此前在案例公示、新规培训及监管实践中也多次提到禁止通道业务,而此次《运作指引》正式明确提出这一要求,同时列出了两类常见的通道业务类型,分别为“让渡”管理权,即由投资者或第三方指示投资决策或负责投资操作和为投资者、证券发行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提供规避监管要求(如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的通道服务。

(2) 重申禁止多层嵌套要求

《运作指引》再次明确了禁止多层嵌套的规定,强调私募证券基金在接受其他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将资金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投资层级的相关要求。

(3) 明确产品类型

目前,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分类主要参照基金业协会在《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规定的标准。然而,由于该说明发布较早,本次《运作指引》对私募证券基金的分类进行了优化,使其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基本保持一致。

当前主要的产品类型有以下几种:

(4) 投资比例要求

长期以来,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在组合投资方面一直缺乏明确规定。《运作指引》首次对私募证券基金提出了组合投资和分散投资等要求,对其投资运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4.1 组合投资要求(双25%)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对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等经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豁免上述“双25%”的投资比例限制。

4.2 投资单一股票的比例限制(30%)

同一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私募证券管理人的自有资产、自主管理产品及顾问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股票在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0%。

4.3 投资债券的比例要求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总量的10%。

此外,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发行债券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

私募证券基金在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比例限制要求,包括质押或接受质押的单一债券集中度需符合“双10%”和“双25%”的规定,以及与单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

4.4 杠杆比例要求

《运作指引》延续了200%的杠杆比例要求,即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资产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两倍,并且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来规避这一杠杆限制。

在此基础上,《运作指引》进一步细化了风险防控措施。具体来说,如果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AA级及以下的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或流动性受限的资产,且这些投资的总额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那么该基金的总资产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20%。不过,封闭式私募证券基金(所有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受此限制。

4.5 被动超标的豁免情形

《运作指引》对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比例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于处罚。如果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因素(这些因素不受基金管理人控制)导致基金的投资比例超出了规定或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确保比例符合要求。如果因为资产流动性受限,无法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资产能够出售、转让或恢复交易后的2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

(5) 开展债券投资的要求

为了降低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自去年起,基金业协会在私募证券基金备案时更加关注债券投资的情况,特别是审查投资是否过于集中、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债券评级是否下滑或者有潜在的兑付风险,同时确保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根据这些检查反馈,本次《运作指引》对债券投资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除了限制投资的集中度外,还加强了风险管理和防止利益输送的规定,具体包括:

·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标准,比如债券发行人的集中度、价格波动、杠杆比例、评级等。

·如果债券的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基金合同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强调基金管理人和相关方不得参与债券的结构化发行、代持债券,也不能收取债券发行人或第三方支付的承销、咨询等费用。

END

文 | 夏叶璐

编辑 | 麻艺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